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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律实务中诉讼策略的重要性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

2021-11-24黄富盅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工程款发包人承包人

黄富盅

(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1)

关于律师在诉讼实践中价值和作用的思考,笔者的观点是律师在诉讼实践中发挥很大的价值和作用。律师,作为一个专业化的职业,了解和熟悉国家法律规定,国家法律也赋予其制衡社会公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神圣使命,相对一般的社会公众而言,能够更多地参与司法活动,监督司法运行。在法律实务的诉讼案件中,律师选择何种诉讼策略,将会影响案件的诉讼进程和效果。[1]案件的结果一般是有可预测性的,但如何实现这个预计的结果,使得胜诉的概率和追回资金的概率更大,这就给律师发挥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一个广阔平台。我认为,律师的作用就是基于案件事实,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法律武器,把客户的利益最大化,实现客户需求的高效化。此时,律师在法律实务中选择的诉讼策略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律师在诉讼实践中的价值

(一)律师的价值体现在促进司法公正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就要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2]这些法治理念的具体实施者,离不开律师,离不开律师的亲力亲为,不管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要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代理,从细节上、过程中,让当事人、公民感受到法治的力量,感受到国家正义的力量,感受到国家对律师的支持,通过对律师的执业过程的体会到感受到自己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国家是有希望的。律师是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审判质量的重要制约力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律师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律师的价值体现在践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2004年,我国修订的《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符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在新时代的前进道路上,律师执业过程中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也是“以人为本、执业为民”在律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3]在诉讼、仲裁程序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日益强化的趋势下,无论是参与诉讼、仲裁,还是通过其他手段解决纠纷,律师都以排解纠纷、平息冲突为己任,劝导纠纷主体正确理解法律,正确选择自己的利益诉求,正确对待他人的利益诉求,以平缓、简约的方式化解纠纷。这些都是律师的价值体现。

(三)律师的价值体现在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律师是法治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职业是社会与国家之间矛盾冲突、妥协的产物,进一步说也是国家法与民间法相互冲突的结果,是立法与法律实施之间内在矛盾的产物。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并不仅仅是法律规范的实施者,同时也是解决社会冲突、平衡社会利益的一个群体。律师就是直接面对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职业,律师职业作为一种社会性法律职业,在协调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不仅非常重要,而且是其他法律职业所无法替代的,它是由律师制度的独特优势和律师处于社会主流文化冲突中间的位置所决定的。[4]律师是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参与具体法治活动。伴随着“依法治国”这一重要思想的提出并实施,律师在社会诸多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二、律师正确运用诉讼策略的重要性

我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偏重传统的诉讼业务。由此可见,在律师办理的案件中,诉讼案件所占比重大。而诉讼案件是否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诉讼案件是否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价值,往往取决于律师是否能够正确运用诉讼策略。诉讼策略是诉讼的大政方针,是诉讼的方向和道路。纠纷一旦面临诉讼的时候,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确定诉讼策略。民事案件诉讼活动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社会活动,其对诉讼策略的要求是非常苛刻和严格的。众所周知,正确、科学的诉讼策略对解决问题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与之相反,错误的、荒谬的诉讼策略不仅不能帮助解决问题,甚至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律师诉讼策略的运用

为了更直观、更清晰地认识律师在法律实务中诉讼策略的重要性,本文以某一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进行具体阐述和论证,以期为此类纠纷诉讼策略的运用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0日,某工程项目经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该工程项目的业主是某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B,该工程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C来承包,C是总承包人,C把该工程分包给自然人D,D又把该工程项目转包给A。截至2018年11月4日,D一直拖欠A的一部分工程款,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10万元。A与D的施工合同因时间久远A已不慎丢失,A手上只有一份施工内容的工程签证单。

(二)当事人诉求

当事人是实际施工人A,为了拿回剩余工程款,委托律师处理这一案件,诉求很明确就是拿回自己的血汗钱,尽快追回剩余10万元的工程款。

(三)三种诉讼方案

1.第一个诉讼方案

这种案件最常见的方案即为找合同相对人,要求D支付A剩余的10万元工程款。合同是双方达成合意的意志表现,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即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均有义务遵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在真实意思的表达之下所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发包方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承包方有按合同约定承揽建设的义务,是需要双方共同遵守的。发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工程价款其行为属于违约,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一般诉讼方案就是考虑找到D,索回工程款。虽然说法律关系很明确,但是在法律事务当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第一,从证据的角度,当事人手上只有工程签字单,没有施工合同;第二,诉讼D,必须要有D的详细信息,随着合同的丢失,D是身份信息和住址也无从查起;第三,通过D的名字和手机号这条线索找D的信息,发现手机号与名字对不上,现在当事人也联系不上D。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起诉D拿回钱,变得非常困难,估计都无法立案,如何依法维权呢?即使找到D的信息,能够起诉,然后胜诉,但是到执行阶段拿回钱的概率也很低,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可行性非常低。

2.第二个诉讼方案

换个角度考虑,难道只能找D拿钱吗?整个工程项目,都是以C的名义进行施工的,那么可不可把D和C同时列为被告呢?当然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承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方案,比第一个方案略好一些,多一个被告,就增加了追回资金的可能性。但是依然是行不通的。因为无法找到D的身份信息,回到方案一的老路,并非最优方案。

3.第三个诉讼方案

再进一步思考,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是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适用这一条款,必须具备几个条件:第一,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下落不明,属于失联状态,没办法找到本人;第二,想要诉讼却无从下手,想诉而没办法诉,不提起以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就难以保障权利实现的情形。因此,具备起诉B和C的条件,通过这个方法来实现A的权利,这是最优方案。

(四)诉讼策略选择的思考路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种,不考虑非诉案件,仅仅从诉讼纠纷出发,这类案件有着比较显著的特殊性,因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不同程度违法分包和转包的现象,一般来说,真正实际进行施工的一方,不会是总承包方。总承包人分包或转包的现象,在建设工程行业中十分常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是规定比较笼统,具体如何操作,如何运用,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这类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结果有很大影响,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对于案件在自由斟酌的基础上进行裁判的权力,这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体现为法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是依据法律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而是根据某种价值判断标准来进行裁判,从现代民事法律看,广义的诚实信用原则、其他民法原则以及各种民法一般规定,既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又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准则即价值标准。除此之外,法官的知识、阅历、对事实的认识和看法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这类案件的裁判结果。

那么,从律师的角度,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条文,补充和完善证据链,充分论证,使实际施工人可以跳出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和总承包人,这是关键的一个环节。律师代理案件就是一个说服法官采纳自己提出意见的过程,必须通过大量的事实和证据来影响法官的判决,而且要符合逻辑,达到合法合理合情。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法律依据。这是从合法的角度考虑,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但适用本条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

第二,事实证据。这是从合情的角度考虑,无法查询到违法转包人的身份信息,不知道对方的身份,通过手机号码查询,他用的手机号码也不是实名制认证的号码。这使得整个事件陷入困境,诉讼无法正常活动进行。与此同时,也提醒当事人,涉及自身利益的关键证据,如签订的合同、收据、签证单等,一定要留好原件,并做好复印或进行电子备份储存。通过这些努力,确实是联系不上违法转包人D,也找不到他本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收集好能够证明当事人A是实际施工人的施工图纸、施工过程中的纸质材料等;二是拿到该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通车使用的报告,这些都是需要讲究方法和策略的;三是工程款的数额如何确定问题,就是以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做好上述三种证据的收集,就可以开展诉讼了。

第三,逻辑正确。这是从合理的角度考虑,从建筑市场的情况看,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这样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其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因此,符合法律逻辑和法理的价值追求。

律师最终选择第三个诉讼方案,此案判决结果是法院支持了当事人A的诉讼请求,判决书出来后,总承包方C也很快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法律义务。当事人A非常满意,给予代理律师高度评价。如果采用前两个诉讼方案的话,那么,当事人可能会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而且效果不一定明显,甚至很难追回工程款。

四、结语

笔者通过案例的形式论证诉讼策略的重要性,最终是为了表达一种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诉讼中,经验很重要,但诉讼策略更加重要。要尽可能多角度去分析问题,通过参考其他案件、其他律师的方法,甚至是研究相关类型案件的法院判决书,多提出几个诉讼方案,选择最优方案。律师作为代理人,应竭尽全力让每一件案件还原真相,让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对律师来说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有必要的,但是如何选择最佳的诉讼策略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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