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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网络犯罪中电子数据证据面临的挑战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关键词:鉴真存储介质侦查人员

商 箭

(湖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06)

互联网快速发展,为人类带来价值和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安全隐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网络对个人计算机或者信息进行攻击,通过网络进行赌博、盗窃、洗钱或者诈骗等犯罪行为日益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统计,近年来网络犯罪以40%的速度在增长,2020年达到了54%,网络犯罪模块化、产业化发展,进一步增加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难度。电子数据证据是打击犯罪最有利的证据,是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可靠保障。然而由于电子数据证据主要依赖于光信号和磁信号存储在电子介质上,一旦原始存储介质或提取的数据信息遭受破坏,则会破坏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犯罪中的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程序、收集规则、鉴真规则,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有效性。

一、电子数据证据概述

电子数据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数据,其原始介质主要包括光盘、硬盘、存储卡、U盘、磁盘等各种电子设备,数据内容与载体可以分离,并可以复制到其他载体之中。由此可以得出电子证据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在,不固定依附特定载体,并可以多次原样复制的基本特点。电子数据证据可以分为五大类:第一类是文字系统形成的文件,主要由文字、标点、表格、符号以及各种编码文本构成基本要素。第二类是图形系统形成的文件,计算机系统辅助设计或者辅助制造的图形软件形成的图形证据,通过图形可以让人了解到非连续性数字的关系。第三类是数据库文件,是原始数据构成的文件,是数据库系统输入、存储、查询以及输出的文件,具有很高的价值;第四类是程序文件,通过计算机人机交互,计算机若干个程序文件构成的;第五类是多媒体文件,通过视频编辑、音频录入和扫描识别等编辑的文件[1]。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客观公正性、高科技性、多样性、脆弱性、动态传输性、人为性等特点。

二、信息时代网络犯罪中电子数据证据面临的问题

(一)电子数据取证困难

电子数据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存储卡、磁盘等介质中,计算机或者网络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黑客的攻击、篡改、窃取,或者人为操作不当,导致电子数据被损坏、消除。其次,电子数据无法直接阅读,必须通过计算机技术进行转化,在形成或者传输过程中,容易遭到破坏,无法看到电子数据反映的案件事实。最后,电子数据在收集、提取过程中,由于网络信号不稳定,或者办案人员操作不当,也可能导致证据被损坏。

此外,电子数据规范性、技术性要求高。根据2014年两高一部施行的《关于办理网络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电子数据应当由相关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按照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收集、提取;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并对无法获取原始介质的,进行了取证程序的细化规定。因此,一旦侦查机关在电子数据的取证环节出现规范性和技术性的瑕疵,很可能造成审判机关在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阶段,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原始性产生质疑,对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造成损伤,甚至导致该证据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二)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鉴真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电子数据的高科技性,对取证、鉴真过程要求非常高。而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及相关对单位,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保全、检查、检验、鉴真等过程技术、工具、经验有所欠缺。因此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侦查机关不得不面对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我国大部分基层公安机关缺少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取证工具;二是我国大部分基层的办案民警缺乏专业的取证技术学习和训练;三是我国基层的电子数据鉴真机构比较少,基层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需要向省、市司法机关的鉴真中心进行鉴真,这样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影响了办案进度[2]。另外,随着我国计算机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电子数据及其存储介质的形式日益丰富,但是我国电子数据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远远落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

(三)合法性问题

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对非法窃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经鉴定时遭到修改、攻击的电子证据等情形获取的电子证据不能采纳。由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来源比较广泛,在采集数据的时候,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大数据时代,电子数据不仅包含与案件相关的数据信息,还包括案件以外的犯罪嫌疑人隐私数据信息和他人的数据信息。为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司法机关可能将相关数据全部采集,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操作不当,未应当保密或退还、销毁导致数据泄露,从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大数据时代网络犯罪中电子数据证据

(一)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程序

司法机关在取证的时候,要保护原始数据,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计算机硬盘、磁盘、移动存储介质、手机等媒介时,立即扣押,并做好封条和保护措施,避免电子数据损坏。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设备,立即装入屏蔽袋,避免手机受到外界的干扰或者远程控制。其次,规范电子取证程序。侦查机关在办案现场发现电子数据设备的时候,要坚持以侦查人员为主导,检查技术人员配合检查原则,确保取证的合法性,避免电子数据在取证过程中遭到破坏,或者影响到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在取证的时候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现场的环境、取证过程录下来,为后期的质证提供保障。在对电子数据进行检验分析时,侦查人员对证物封存状态、检查关键过程、重新封条等主要步骤也应当同步多角度录像,按照规范制作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和记录数据来源、提取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确保电子数据真实有效[3]。此外,侦查人员应当确保电子数据收集的全面性,需要对犯罪分子可能存储介质或者保存介质的场所进行全面搜查,包括能够存储记录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等电脑、光盘、手机内存卡等介质,防止数据遗漏。

(二)完善电子数据的鉴真规则

电子数据的鉴真过程是一种提取、保全、检验、分析电子数据证据的方式,也是审查和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和相关性的保障。由于电子数据证据依附于各种存储介质,侦查人员提取的信息是大多数电子数据的复制品,不是原件,影响到电子数据的鉴真结果。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借鉴加拿大国家的电子证据法的规定,记录或者存储在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设备电子数据的任何程序,电子记录表现为连贯性、明显地依赖或者使用某一打印输出形式,则满足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原则。这一条规定,打破了单个证据的原始性,减轻了对电子数据原件的认定,提高了电子数据可采纳性。其次,建立单独的司法鉴真部门,确保司法鉴真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选择具有一定司法鉴真理论和计算机能力的人,担任司法鉴真人员。

(三)完善电子数据的他人权益保护

在大数据时代,每一个人都会产生海量数据,侦查人员在提取电子数据的时候,可能触碰到与案件不相关的他人个人信息隐私或商业秘密,因此侦查人员必须做好信息保护工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不能以办案为由,随意调取他人的数据信息。司法机关要成立电子数据监督平台,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和运用进行有效的监督,避免对他人的合法信息遭受不法侵害。

四、结束语

电子数据证据对打击网络犯罪分子,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电子数据证据自身的海量性、脆弱性、高科技性、人为性等特点,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难度和鉴真难度,影响到电子数据证据的效力。因此,国家立法机关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程序和鉴真规则,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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