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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策略研究

2021-11-24王天琪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现行合法权益

王天琪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法律是保障社会健康发展的主要约束力。当下的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消费能力都在逐渐提升,想要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保护各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就必须要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就必须要不断挖掘现行法律中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加以完善,这样才能够保障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应的问题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过于迅速,现行的法律法规很难时刻维持与社会经济的共同发展进步,也就导致了现行的法律法规很难对所有的交易情况进行明文规定,影响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使得我国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加以创新完善,不断修补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漏洞或者不足,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带来的各种消费纠纷,管控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

(一)部分立法规定不清

任何国家以及任何法律体系,都存在一定的漏洞以及问题,这是不可避免的。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也存在着部分条款规定不清晰的情况,影响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比如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对反悔权条款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法条中,虽然有明文规定消费者拥有反悔权,但是却并没有明文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何种原因消费者能够行使反悔权,严重影响了该条法规的落实。例如在行使反悔权时,必须要保障商品的“完好”,但是商品的“完好”,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商品是否“完好”,存在较强的主观思维,极易在消费者行使“反悔权”时,产生争议,引发消费纠纷。甚至部分经营者,会在商品“完好”上做文章,严重影响了消费者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

再比如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不宜退货”方面的说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旧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列出的不适用反悔权的商品进行了移除,但是在第二款以“不宜退货”作为兜底条款,但是其中并未明确规定,何种商品“不宜退货”,没有对“不宜退货”立法给出明确的解释,导致这一部分的法律法规过于模糊。

(二)缺少对恶意消费的规定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消费者被定位于弱势的一方,也就是说,在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往往会具备更多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更少[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主要观点进行拟定。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提高,交易活动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消费水平更高,并且具备更多的消费选择,也就不能排除部分消费者可能掌控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以及发展情况,甚至比经营者掌握更多关于教育活动的相关信息以及相关资源,导致经营者成为消费活动中的“弱势群体”。部分消费者则会通过自身掌握的信息以及资源,进行恶意消费,直接影响着经营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经济效益。但是,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对消费者做出的恶意消费行为进行明文规定,部分消费者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便会钻法律的空白,不但严重影响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搅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虽然我国的民法中有明文规定要求在民事行为中,行为人需要遵守“诚实信用”,但是该法规过于原则化,很难将其落实到切实产生的交易活动中,并不具备落实到交易活动中的可操作性,很难制约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二、造成我国立法现状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部分立法不严谨的原因主要受到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以及我国当下的社会环境影响[4]。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较为迅速,法律修订过于繁杂,想要完全跟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脚步,显然是极为困难的。

三、对我国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仍然具备一定的进步空间[5]。尤其是在当下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民消费能力日益提升的今天,想要进一步保障交易活动中消费者以及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不断挖掘当下的社会形势,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进行完善。想要让我国的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就不得不考虑到交易活动双方的合法权益,只有确保了交易活动双方的经济效益,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市场经济体系,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一)明确立法中的模糊规定

无论是何种法律体系,都会存在律法不明确的问题,这些问题并非我国独有,而是世界法律的通病。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明确当下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根据国民经济水平以及国民对交易活动的需求,制定切实能够落实于交易活动中的法律法规。想要真正意义上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活动之中,就必须要通过修订法条的方式,对法条中规定不明确的部分进行补充,或者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各项法规,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明确的保护依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对于商品“完好”的界定,就需要考虑到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的真正需求,并且根据商品的价值所在,制定相应的“完好”概念,在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时,就能够充分利用“完好”的界定,说明自身具备的相应合法权益。在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时,其完善的主体不应只以消费者为主,还要深入考虑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经济效益,确保在消费者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损害,方能保障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且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二)限制消费者的恶意行权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交易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了交易活动中的消费者以及经营者需要履行的义务以及所享受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当下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武器。经过数十年的修订,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能够基本满足当下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交易活动中的消费者以及经营者提供更为明确的合法权益以及需要在交易中履行的法律义务。消费权益保护法主要针对了交易活动以及经济市场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于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的制约较少。想要通过法律以及国家的宏观调控维系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就必须要做到“一碗水端平”。在维系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以及经济市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考虑到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与经营活动中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由消费者引发的滥用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经济效益受损。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从民法诚信原则出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滥用权力的情况注明相应的处置措施,真正意义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受到我国传统思维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中仍然存在一定的进步空间与完善可能。想要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不能在法律的修订上顾此失彼,明确各项条例,方能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良好法律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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