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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关键词:合法性当事人证据

王 琦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 新郑 451191)

在我国近年来民事审判的不断发展下,我国在开展民事审判时一系列的民事判决方式有了极大的变化,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研究时,将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作为主要的研究方向,并且不断进行完善,而随着近年来公民意识的逐渐觉醒,在发生了现代化的民事纠纷时,越来越多的公民意识到保存证据的重要性,并且在进行庭审期间也主动地通过各种方式收集一系列证据来证明具体的状况,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会受到证据收集的影响有所偏差。在当事人进入法庭后,需要为法官提供自己所获得的证据,并且法官会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而法官在完成了证据的法庭质证和认证后,就能够确认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并且可以根据证据来明确当时的真实状况。站在法庭的角度来说,法官需要通过证据来了解当时的具体状况,并且根据证据的特点做出推断,而当事人双方都需要保证自身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也需要使证据具有相应的法律职能,所以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证据对于最终的判决来说极为重要。随着近年来普通民众对于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在进行庭审时许多法律研究人员意识到,有一部分当事人为了获得证据,甚至会采用一些非法的手段来进行证据收集,最常见的收集方式为偷拍或者偷录。这种由于非法行为所收集到的证据,法律是否认可这类证据,并且是否能够根据证据材料对最终的结果进行判断,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并且受到了我国相关法律研究人员的高度重视。

一、证据的特征分析

在进行我国普通的民事诉讼时,传统意义上的证据,需要由三个特征来对证据的状况进行判断,其中包含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客观性。首先来说,证据的合法性就是需要确认证据,在进行参考时是否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应的一种状态,在法律上证据是否能够被允许应用为证据开展证明活动。在传统的法律研究中认为非法所获得的证据则不具有法律效应,但这一观点受到了相关研究人员的质疑[1]。而在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判断时,一般情况下主要根据证据的性质进行判断,例如在进行证据获取时所选择的方式为非法获取,则有一部分研究人员认为这种方式所获得的证据则不具有合法性。而在对非法证据进行界定时,不同的国家所选择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会根据证据的性质对其进行判断,目前我国乃至世界的法律学界还对这一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其立足点就在于证据在进行获得时其手法的合法性,是否能够作为证据合法性的参考[2],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相关研究人员的激烈讨论。而在近年来法律研究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对于证据合法资格的判断主要包括四个方向:全盘否定说、真实肯定说、折中说和利益权衡说[3]。

全盘否定说:全盘否定说在进行判断时,直接将所有的非法证据判断为无效,无论是获得方式的非法还是证据内容的非法[4],在入庭后都认为这类证据不具有任何的可采集性,并且证据也不可将其作为一种观点的证明。真实肯定说:真实肯定说在于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可,如果证据被确认为真实可信,则证据所获得的方式,则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即使是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需要对非法手段进行处理,但依旧需要认可证据所具备的真实性[5]。折中说:折中说的观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在折中说中,非法证据首先不具有证据资格,但坚持将非法证据作为一项可参考的内容,应用到案情中,可以将非法证据作为一种引导方式来开展后续的调查工作,使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为合法证据,这也是一种证据的应用方式,例如当事人通过跟踪的方式发现了某人的不法行为,而这一项线索可以由当事人提交给相关部门,或者能够进行合法拍照的人员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使非法证据转变为合法证据,而这种学说也是目前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中受到认可最多的一种观点。利弊权衡说是一种争议性较强的学科利弊权衡[6],此说认为非法证据一般情况下不可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尤其是各种小型的民事诉讼,如果非法方式取得证据的严重性超过了民事诉讼的严重性,则不将证据作为可参考性的内容带入到法庭中。但如果在进行调查时发现证据对国家和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甚至与国家的利益和重大社会利益密切相关,则可以将非法内容作为取证的内容进行参考。例如新闻记者在工作中对某一栋建筑物进行偷拍,但在偷拍过程中发现了重大违法的行为,比如发现了制作大量毒品的场景,而这种现象则可以将偷拍所获得的资料作为证据进行应用。所以一般情况下认为不同的证据材料,在进行参考时,不同的工作人员具有不同的认知度,如果在应用证据进行判断时,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较为复杂,应该根据具体的状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尤其是审理员需要针对实际状况来进行证据的判断,以保障最终的判断结果具有可参考性,避免出现判断失误或者其他的问题出现[7]。

二、关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在进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时,对于分法证据存在一定的争论,而在进行司法实践时相关的证据应用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这也直接导致我国民事诉讼相关的证据制度受到相关工作人员的重视不断完善。证据的合法性,在我国的法学界受到了工作人员的高度关注[8],尤其是在近年来的研究中,更是通过一系列的研究来确认证据的合法性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式。如果在进行证据的应用时,不满足证据三性中的合法性,则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将其排除到裁决以外,这也是法律在进行正确的判断时需要接受的经验性法规。在1995年,我国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时,针对未经当事人同意录音所获得的资料,是否能够作为证据进行使用,做出了相应的批复,认为这种证据不具有证据三性中的合法性,所以证据不可采纳应用于裁决中。而通过私自录音的方式所获得的音频材料,并不能够将其作为证据进行应用,这也直接说明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私自采集视听材料的态度[9]。

在1995年所提出的这一批复,直接确认了证据在获得时所选择的主要方式认为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据的获取途径有较为密切的关联,所以为了保障证据具有合法性,则需要保障证据在获取过程中依旧需要具备合法性。虽然我国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在近年来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这种处理方式过于极端,并且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需要重视的是非法进行影视资料采集的这一种行为,如果不能作为证据进行应用,则可以将其视为直接排除了影视资料,这一种证据类型能够作为法定材料的可能性[10]。主要是在实际环境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谈话录制或者视频录制并将其作为证据进行保留,这种现象是极为罕见的。除此之外,即使当事人同意了,另一方当事人将谈话录制作为证据保全,但在发生纠纷后起诉到法院,又在法庭上否认的现象也是极为常见的,更何况谈话的内容如果本身就会对某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那其当事人又如何会同意进行录音,所以在批复实行的过程中导致审判人员相信录音或材料确属的事实,但又无法对其进行判断,随后又不予采纳,主要就是由于这种证据在取得方式上必然并非一种合法手段,并无法对权利人进行有效地保护。

三、关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方向

(一)对非法证据进行判断时,判断标准需要尽可能明确化、统一化和规范化

而在我国的规定中,以六十八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判断标准,但在进行合法权益的定义时,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笼统性。例如在进行隐私权这一问题的分析使我国对于隐私权一直没有做出相应的定论,并且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也没有对其进行规定和保护,所以在进行司法实践时,一般情况下,通过维护名誉权的方式来间接性地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道德意义上的权益也逐渐受到了法律的管理,这也就直接导致司法机关在进行判定时,需要判定侵害的发生是属于道德范围还是法律范围,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法律权益,这种现象在进行管理时存在一定的争议,并且整体管理难度较大。并且随着我国近年来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种现代化的电子通信设备层出不穷,例如某一种设备本身就具有录音和录像的多功能特性。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是通过这种设备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很难界定其合法性和采集方式,并且也无法判断到底是否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除此之外,在进行管理时,相关工作人员对于这方面的管理内容依旧存在一定的疏漏,导致证据的总体可参考性较差。甚至还有部分窃听器或者监控设备的应用,被某些商家或者个人以堂而皇之的理由应用于自己的产权中,这种现象也会导致在发生纠纷时,证据的合法性无法得到准确地判断。

(二)强化庭审中对证据质证和认证的制度

我国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其证据规则不仅包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包含补偿证据规则和其他一系列的证据补偿内容,而这些证据的补偿内容主要体现在证据存在争议的法律判决中。所以证据对于法庭的判决来说极为重要。我国的相关规定需要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并且做出相应的定义设置;如果缺乏准确地判断方式,则会导致在进行仲裁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质证和认证,所以在进行管理时,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强化对证据质证和认证的制度管理,并尽可能对规定进行优化,借此使证据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庭审时对于私采视听资料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其关键在于取得的方式合法性,以及是否损害对方当事人或国家以及社会的利益进行分析,所以相关的研究人员需要在现有条件下,对视听资料的质证和认证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和优化。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民事诉讼证据法能够满足这一问题的需求。关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进行公开质证,这一条规定缺乏妥善性。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以上国家隐秘或商业机密时,应当不进行公开受理,所以这类案件在进行庭审时,仅仅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进行,并不会出现新闻媒体或群众的旁听,所以在进行开庭时建议将这类证据放在法庭上进行公开质证,并且保障在质证过程中不流于形式或者受到其他非正常人为因素的影响。审判人员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客观且全面地对证据进行审核,这类规定虽然看似准确,但依旧具有一定的笼统性,其中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如何对其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价这样的问题。在进行证据的评价时,认证的方式主要包含庭前认证和当庭认证,而对于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主要选择当庭认证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其中如果存在疑点,则需要根据证人和证人资格进行相应的认定,采用庭前认证的方式,较为妥当。而在进行处理时,可以借鉴欧美国家在进行主持过程中的一系列较为科学的手段,在质证和认证的过程中需要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在认证过程中需要对规则进行推断并且补充证据的合法性,而这一系列的工作都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在实际的审核过程中予以评价,借此使证据的可信度得到提升。

四、总结

在质证和认证的过程中,需要始终坚持法律的公平和程序的公平,坚持国家的利益以及公民人权的原则,并且在内部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建立法律法规的公平追求。这种公平追求能够使法律法规的建设更为完善,使我国的法律发挥得到有效地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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