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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保护的几点探讨

2021-11-24李冬云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知识产权领域

李冬云

(南开大学,天津 300000)

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逐年上升,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给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法正常运行,但是,相关的法制建设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特别是对于公有领域的保护还达不到一定标准。知识产权案件发生以后,行政处罚效果让犯罪人无法得到应有的处罚,这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一、知识产权法公有领域的内涵

知识产权法公有领域主要是指在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不适用于私人所有权的公共领地[1]。其主要特征是不适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和作品,例如文章、艺术品、音乐、科学理论发明等。公共领域的知识产权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具有所有权益,这些知识和发明属于公共文化遗产类别,任何人不可以限制使用或者加工。

二、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发挥的主要作用

(一)公有领域在著作权法中的作用

著作权是文化成果在权利上的反映,公有领域的著作权能够让更多的人享受文化信息成果。著作权应当受到保护,但是著作权中的公有领域则需要有一定的时限,在有限的时间内进行保护,已经保障了创作者的相关权益,无需实现永久性的保留,这是文化成果传承的重要基础。在这一点上公有领域在著作权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正是因为有著作权法中的公有领域作用,人们才有更多的机会阅读更多的文化作品,获得更多的文化信息,利用更多已有的文化资料实现新的创作。公有领域在著作权法中发挥的作用,对于提升文化进步和推进文化向前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文化创新中著作权法发挥的作用,公有领域中人们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知识成果,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创造,能够从根本上推动法律向前进步。

(二)公有领域在商标法中的作用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企业是推动经济快速进步的重要元素。商标是企业财产权利的象征。商标权通过注册制度完成审核,符合国家规范化要求。企业都期望获得商标权,很多人都申请了商标,但是,又有一部分人不去使用商标,那么公共领域的资源就是商标的所有权[2]。在现实情况中,商标注册申请人主体不断增大,构成要素之间发生了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公有领域在商标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能够通过商标权进行资源的不断扩大,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创新发展中。

(三)公有领域在专利法中的作用

公有领域中专利法发挥的作用具有长期的效益。专利制度容易造成产品价格过高,但是,因为专利的存在,发明创造有了一定的优势。专利权的所有人依靠技术优势在公共领域资源上进行多方面的拓展,有利于实现利益的衍生和创新,发现一些更多的创造。我国专利法应用以来即从根本上促进了技术的进步,也从多方面创新了产业发展的模式。一个专利衍生出来的经济效益是不可估量的,特别是在鼓励创新发展的时代[3],专利创造不仅是技术上的进步,也是产业结构上的进步。专利应用在公有领域发挥了技术的辐射性作用,让更多的人应用专利,以此获得经济效益。

三、侵犯知识产权中公有领域的表现及原因

(一)公有领域的资源被抢占

知识产权的重要价值就是创新了生产的方式,对于创造者而言,知识产权失去重要的劳动成果,但是,对于社会生产力发展而言,知识产权如果一味地掌握在个人手里,社会公共领域无法使用这些资源,生产力必然会缓慢发展。作为资源搭配的类型,公有领域的资源需要知识产权进行补充,需要知识产权进入到商业发展领域。将知识产权这些智慧成果放到公有领域,能够更好地全面的推动生产力向前发展。而在实际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公有领域,往往资源被长期占用,大部分智力成果无法进入到生产空间,这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思想狭隘的表现,也是过度关注利益的表现。例如商标权或者著作权,在公有领域无法快速释放能量,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导致公共资源无法成为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在这种形势下,公有领域在知识产权法下的有效范围越来越小,阻碍了公众对于资源的有效应用。

(二)立法上缺乏对公有领域的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有领域保护的问题,在立法上还存在一些不足。知识产权中财产性内容是重要的公民权利,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私有权,受宪法保护,但是,宪法基础没有表明对进入公有领域的资源进行怎样保护,在这一点上我国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公有领域的资源不受侵害,就需要在法律规定上明确公有领域的范围,进入公有领域的资源应该如何处理。立法上的缺失导致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权益模棱两可,没有明确规定认定公有领域权利具有的特性。

四、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思路和对策

(一)完善保护公共领域的法律制度

公有领域的知识产权在完善的过程中要明确法律制度的规定,充分认识到法律的调整作用,保障知识产权公有领域保护能够落到实处,在立法方面建立起基本保护原则,明确保护的具体措施,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宪法之间的关系,明确基本原则和精神,尽量根据现实情况给予变更。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快速时期,需要企业或者个人在知识经济方面不断创造价值,在构建法律保护中,建立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更好的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公有领域的保护[4]。

(二)明确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更好的激励人们实现发明创造和推动生产力向前发展,但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也存在着过度问题。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要遏制对知识产权权利的过度保护。发明者和创造者避免因为知识产权问题造成对行业的垄断。在进行公有领域的价值应用中不仅要充分尊重发明者的创造,但同时也要释放知识产权的价值,让公众们获得原创的新颖思想和发明的利益,使发明创造能够真正惠及大众,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三)清晰公有领域知识产权的制裁方式

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公有领域实施保护就是要求知识产权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管理性作用。在实践中要改变公有领域知识产权的制裁制度,避免因为法律不一致造成侵权行为[5]。我国在知识产权制裁方面遭到侵犯的案例不断增多,例如制作者和发行者以及出版商之间都采用一定的过错原则,在这一点上知识产权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要加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而在公有领域的方面要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法律建设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建设的根本就在于有效调整社会关系。

五、结语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建设是保障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元素。我国经济持续快速进步,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推动经济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需要做好法律必要的支持。市场经济在创新型发展的过程中,知识产权要从根本上保护公有领域的权力,使公有领域在知识产权中发挥必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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