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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致伤视同工伤的社会需求与法律保障依据

2021-11-24陆小平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视同工伤保险工伤

陆小平

(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江苏 常州 213000)

见义勇为行为是社会大众的一种正义感的体现,如果人们具有比较强烈的见义勇为精神,则可以推动整个社会不断朝着正能量的方向上前进,但是社会当中存在很多人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针对这种人身伤害是否可以纳入工伤行列得到一定的补偿,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探讨。我国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劳动保险条例实施修正草案当中,并没有针对人们日常见义勇为行为所产生的人身伤害进行工伤认定,但是随后在1996年所颁布的关于企业内部职工工伤保险管理条例当中,针对企业内部的员工在从事抢险救灾以及治病救人等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相关活动中,出现自身负伤的情况,或者是造成自身死亡的事件,会被直接列入工伤的范畴当中进行处理。这种工伤保险的形式和传统的在日常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存在明显的差异和不同,进而造成了法律规范和理论实践在落实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问题,因此需要针对见义勇为所产生的伤害问题进行严格判断,并且将其列入到工伤问题处理范畴进行有效保障。

一、案例分析

王某是一家大型物业公司的一名保安工作人员,在2019年11月2日,该保安处于正常的上班时间,早上9:30左右,在物业公司附近区域有人实施抢劫的违法犯罪行为,该保安人员听到被抢劫人的呼救之后立马前去救援,并且和歹徒之间发生了激烈的搏斗,在搏斗过程中不幸摔倒受伤。事后,该保安工作人员向当地的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针对这一事件进行正式受理后,要求王某提供自身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认定材料。涉案物业公司针对王某的见义勇为行为提出了表彰通报,随后王某以该材料作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参照材料进行上交,当地人社局对该材料进行核实之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中的相关标准认定王某属于因公受伤,但是该物业单位则不认同这一说法,并且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此期间,当地人社局作出了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同时又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视同因公受伤,但该物业公司对于这一说法仍然持反对意见,最终将此事件上诉到法院。

在本案例的判决分析过程中,职工王某是在制止一起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使自身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的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本案中,法院的裁判思路认为需要有效解释维护公共利益行为的认定,并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了讨论:第一,需要从行为人主观的层面上进行分析,对有效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个人表现出的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和常见的抗灾救险相同,都是保证社会安定以及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行为,因此需要视为工伤来进行处理;第二,在法律规范适用的审查工作基础之上,要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就要充分尊重《条例》的立法要求与精神,要充分符合见义勇为的行为体系解释,将其直接列入法律范畴当中来进行保护[1]。

二、见义勇为致伤行为视同工伤的相关保障工作策略分析

(一)政策视角的保障策略分析

从政策的视角上展开分析和研究,针对公共政策的相关研究工作和法政政策的相关研究工作之间存在一定的类似之处,作为社会调控管理工作体系和公共政策管控工作机制,必须要有效遵循目的和手段的管理思维方式,因此作为公共政策的研究工作需要更加倾向于将法律来作为政策目标实施的重要方法。既然法律制度的建设,主要是为了达成相应的管制的目标而进行设计,那么在法政学当中目的和手段的行为模式也需要发挥出相应的作用。因此在针对见义勇为视为工伤认定立法工作之前,必须要对现有的积极鼓励公民参与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政策规范要求、目标进行保障和设定,从国家政府所设定的政策与内容,以及区域政策开展程度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从政策的层面上有效做好见义勇为行为列入工伤的保障工作[2]。

从法律工具性实施的角度上进行分析,通过建立起更加具有强制性和有效性的法律条例,可以实现更加及时有效地回应社会,以及对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的后续事宜处理提供诸多便利。现阶段,我国针对见义勇为行为视为工伤条款,以及公民见义勇为之后的相关奖励与保障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欠缺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相关政策保护工作力度有所不足。针对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以及各种保障制度的建设方面,我国各地所制定的嘉奖方式以及保障立法并没有处于一个统一的标准范围之内,在整体的保障方式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操作性相对偏低,不利于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利益保障。例如,针对见义勇为人员所产生的负伤认定情况,各地方立法保护工作力度是不一致的。因此,要想从根本上保证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利益,就需要针对见义勇为致自身受伤视为工伤的相关保障策略进行完善和统一,在法律基础的层面上,推进明确的分析判断,并且将见义勇为致伤统一列为工伤的行列进行保障处理,以此来保证社会中见义勇为人士的个人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推动社会正义之风的发展[3]。

(二)法律视角的保障措施分析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上审视见义勇为行为的保障政策,必须要将见义勇为负伤视为工伤的政策,有效转化成一种正当性的法律约束内容,将见义勇为行为有效纳入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以及可行性的法律管控体系当中。从正当性的角度上进行分析,见义勇为人员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因此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承担者以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者,这种积极的见义勇为行为必须要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大力提倡与保护。对于企业内部职工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必须要得到社会以及企业单位的相应补偿。但是在此过程中,针对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事故伤害或者是有各种职业病隐患的职工,可以获取相应的医疗保障救治以及各种经济补偿,同时分散用人单位所产生的工伤产生风险问题,因此必须要在企业单位内部的职工和企业二者之间形成一种利益平衡,并且还需要充分考虑到整个社会的保障能力水平。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仍然还属于一种劳动密集型结构形式,很多企业处于创业期和发展期,对于员工的工伤保障能力以及自身所能承受的工伤赔偿能力相对较弱,因此也不能盲目地扩大员工的工伤范围,否则会对企业的正常发展以及员工的权益保护产生一定的影响。

从合法性的角度上进行分析,由于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受伤需要纳入工伤范畴,必须要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的相关规定需要坚持立法的初衷,其中包含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以及保证公共安全等行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但视同工伤本身并不完全等于工伤,而是由于某种额外因素影响来进行考虑,给予见义勇为出现受伤的职工一种工伤待遇。因此,对于视同工伤的尺度判断必须要做到科学严谨,只有对真正见义勇为的行为,才可以将其划分到工伤范畴当中进行区分对待,以此来有效彰显出工伤保障立法工作的真正效果以及保障作用。所以,需要将维护国家的基础利益,以及保证公共安全问题作为首要的考虑因素,也就是说并不是各种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受伤行为,都可以将其划分到等同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范畴当中[4]。

综上,在针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判断的过程中,必须要列举出充足的条件,必须要限于法律管束范围之内,在满足特定的要求和标准之后,才可以将其视为等同于抢险救灾类似行为的工伤,纳入保障范围当中,以此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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