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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刑法交叉问题分析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行政法交叉违法

李 欣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40)

多次犯作为刑法的产物,是把反复、多次发生同样违法行为活动当作入罪条件进行定罪。从20世纪70年代末刑法中就已经有规定,多次犯立法是以惯犯的形式表现的,之后出台的刑法中对多次犯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多次发生了危害行为就能构成犯罪;某段时间内多次发生了危害行为,经过行政处罚之后又反复出现了危害行为,被判定为构成犯罪。由此可见,多次犯会涉及行政法与刑事法,要梳理清楚行政违法与刑法犯罪之间的联系,这样才能为完善我国法律做出相应贡献。

一、多次犯立法中出现行政法与刑法交叉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多次犯的双重违法性

多次犯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将人员多次产生同样的违反行政规定行为作为基础,被认定为违反行政法法律的行为活动,而由于人员多次发生同样的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刑法立法机构认为要采用刑罚手段才能对该违法人员起到规制作用,使得多次犯被归属于犯罪形态[1]。多次犯作为违反行政法条例的行为,有着一定的行政违法性质,比如刑法中对于多次盗窃与多次抢夺的规定,都是将治安管理处罚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行政违法的基础。而多次犯也属于触犯刑法法律文件的行为活动,有着一定的刑事违法性,但是刑法方面没有明确多次犯的行为时限[1]。

(二)行政法与刑法都属于公法

公法主要是指将保护公共利益作为目的的法律,保护公共利益主要是强调法律层面的分配正义。而行政法是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着重于保护社会中存在的公共利益,是在公法的范围之内;刑法具有国家给予的刑罚权形式规定,也关系着社会公民以及社会整体利益,所以也被归于公法。由于行政法与刑法都属于公法类型,都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这就使得两者的规定范围出现了交叉情况[2]。

(三)刑法的保障法性质方面

刑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是国家治理社会的重要法律规则。而刑法的保护利益有一定的二次性特征,使得首先出现的、程度比较轻的违法犯罪属于行政规范,之后重复发生的、比较严重的才归于刑法范围,因为相关的犯罪行为是被其他法律法规事先禁止与惩罚的。而犯罪的判定是由于人员多次出现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活动,体现了人员的反规范意识观念,表现了人员具有严重的危险性。

二、多次犯立法中行政法和刑法出现的交叉问题分析

(一)多次犯的惩罚范围不够清晰

多次犯是将人员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作为基础,同时还会牵涉刑法和行政法的对接问题。而多次犯立法包括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这些都是被相关行政法律文件禁止的[3]。但是刑法中缺少一些明确多次犯的立法规定条例,比如侵犯财产罪与侵犯公民个人权益都属于侵犯人身权益的多次犯行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之间多次犯行为的处罚程度、侵犯财产权中侵犯财产罪和多次贪污贿赂行为的处罚等。而以上这些都有纳入刑法文件进行明确规制的必要性。

(二)多次犯方面的入罪条例规定不够明确

从目前多次犯的立法文件来看,相关的成立条件没有统一规定,存在较大差别,比如:刑法文件中所指的多次是指一年之内出现两次行政违法行为活动,之后又出现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活动,像走私类的案件;或者是刑法中相关的文件规定五年以内受到过刑事处罚、两次以上的行政违法行为活动,像逃税类型的案件;此外,刑法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多次犯的违法次数,只是大概归纳为多次,像多次抢夺事件,而一些则有司法解释并明确了多次的标准,像多次盗窃事件。这种不明确的多次犯入罪条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法文件的指引、规制作用。

(三)没有形成多次犯的规定体系

目前法律文件中的多次犯刑法立法内容比较分散,存在于刑法的各种具体条例中,没有一定的规章体系,缺少多次犯的原则性指导规定,多次犯的立法规定也缺乏统一的标准,不能有效保证多次犯立法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法和刑法的连接,不利于刑法文件的实施,使得多次犯的刑法与立法不能进行有效统一。

(四)多次犯的立法定位存在不足

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将行政刑法归属于刑事法一类,而且刑法文件中有明确的行政犯规定。但是这种刑法文件以及刑事犯的规定不符合行政法的立法初衷,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有效划分行政违法以及刑事犯罪的区别,使得不能被行政法有效规制,但是进行刑事处罚又过于严重。多次犯行为直接归纳于刑法范围中,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刑法的副作用。

三、处理多次犯立法中行政法和刑法交叉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制定多次犯立法的指导性文件

要有效避免多次犯立法中行政法与刑法出现的交叉问题,首先要制定多次犯一般条件的指导性文件,从而让社会大众可以从法律层面正确认识并理解多次犯立法。可以将多次犯的次数规定为三次,但是对于刑法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也可以将两次规定为多次,因为目前立法规定中,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经常将多次定义为三次以及三次以上,比如刑法文件中第一百五十三条中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第二百零一条的逃税罪等,都是经受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发生同样违法行为后被纳入犯罪范围。而对于时间方面的限制要考虑到国家对违法行为类型的容忍程度,多次一般可以规定为两年三次;而严重刑事方面,多次可以规定为五年三次[4]。

(二)优化、完善相关的多次犯立法文件

对于人员多次违法接受处罚后又出现违反相关行政规范的行为活动,表明行政规范已经不能对该人员起到约束作用,只有利用刑罚才能有效规范犯罪人员的行为活动,有效维持社会的发展秩序。所以要有效优化并完善相关的多次犯立法,有效强化行政法的规制作用,将行政法与刑法进行有效连接,强化依法治国,让我国公民更加自觉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利用立法确定性质、司法明确量法的形式来将行政法与刑法进行有效结合,将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行为活动纳入行政法与刑法范围中,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文件的第三条与刑法文件中的第十三条,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达不到犯罪标准的行为活动,可以依照相关的行政规定进行处罚。而在判断事件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相关的司法机关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同时综合司法的相关实践经验来进行明确,不能根据刑法立法事先所确定数额的绝对标准形式来判断犯罪程度。

(三)积极改进多次犯的立法模式

从目前国内多次犯的立法情况来看,大部分都是把多次犯法律法规一起规定在刑法文件中,希望可以通过一部完善的刑法文件来做好治理社会的工作。但是,在实践中发现一部刑法文件不能有效推动国家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的发展。所以,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有效改进并创新相关的多次犯立法模式,全面考虑多次犯中行政违法以及严重刑事犯罪之间的交叉区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刑罚所产生的副作用,充分发挥刑法、行政法的规范与指引作用,把与轻罪法或者违反秩序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相关的多次犯内容与刑法文件内容分离开来,进行单独、明确规定,从而让刑法文件可以更好地治理现代社会的发展,有效完善我国的社会法治体系。

四、总结

对于多次犯立法中行政法与刑法交叉中出现的问题,相关部门需要认真分析相关问题,制定出有效的处理方案,明确多次犯的立法范围、入罪条件、立法定位等,突破两年两次的规定条例。优化多次犯立法模式的同时,还要坚持立法定性以及司法定量的原则,确保多次犯中行政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将多次犯立法的轻罪法、违反秩序法独立于刑法文件之外,从而有效减少刑法文件规定处罚所造成的副作用,充分发挥多次犯立法、刑法、行政法的价值作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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