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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侦查对策

2021-11-24李明恩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侦查人员犯罪分子

李明恩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一、引言

随着增值税在各个行业征收的广泛化适用,我国专门针对增值税发票的虚开发票犯罪也逐渐呈现出蔓延之势。此类犯罪在一步步地侵蚀我国的经济管理制度,对我国平稳经济发展构成了不可小觑的威胁的同时,也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特点

(一)涉案金额巨大,影响范围广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由于其本身特殊的性质和其与经济贸易活动的紧密关系而表现出涉案金额巨大、影响范围广的特点。

在2018年12月由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破案的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当中,涉案金额达到了两亿多人民币,涉案企业达到了30多家。而在近5年中类似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在各个地区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此类犯罪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的增值额,所以对于任何商品价值增值的环节,都有增值税的产生,同时也就意味着有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的可能。这也直接决定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影响范围之广:从生产环节到加工环节,再从运输环节到销售环节,都暗藏着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隐患。

(二)跨区域性强

增值税发票在我国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使用,这一点也为犯罪分子进行跨区域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在此类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往往分工明确,在不同地域之间形成了组织较为严密的关系网,采取开具与销售相分离的方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2014年8月,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破获的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涉案企业多达115个,位于6个不同的省份。

(三)犯罪手段隐蔽化、专业化

此类犯罪的形式多表现为犯罪分子设立无实际业务经营的“僵尸公司”,通过虚构公司人员结构、地理位置、业务往来等信息来达到隐瞒真相、躲避税务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目的,从而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犯罪分子往往借助计算机、互联网平台等现代化工具实现线上作案,不留下较多实物痕迹;在公司企业相关账簿中虚假记录以掩盖犯罪证据。为了逃避后期侦查机关的打击与追捕,一些犯罪分子甚至单线联系、远程指挥,从幕后控制整个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链条,在此基础上又通过设立“洗票”公司,制造买卖双方之间的虚假空转资金流,增加破案难度。

(四)犯罪形式多元化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犯罪分子通过租借他人身份证来进行企业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从而实施犯罪行为;有的犯罪分子利用政策“钻空子”,通过伪造账目来“蹭”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从而进行虚开发票。

同时,该类犯罪的实施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虚开增值税发票为此类犯罪的常见形式。犯罪分子之间也会形成相互利用的模式,通过虚构经济贸易业务与资金往来进行增值税发票的虚开活动,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三、侦查困境

(一)犯罪信息与线索获取难

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是税务机关的移送和相关知情人员的举报。由于此类犯罪没有具体的受害人,犯罪侵犯的客体表现为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并且在实践当中,犯罪分子一般都会采用“点对点”的犯罪方式,作案方式隐蔽,不容易被群众、侦查机关甚至是税务机关发现,因此,对此类犯罪案件的打击大多数体现为一种事后行为。这直接导致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侦查取证工作上处于一种较为被动的地位。侦查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事前监督与预警存在明显不足,对于感知此类犯罪行为的敏感性较低,主动获取犯罪信息与线索的能力尚待提升。

(二)侦查取证难

在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当中,收集并固定证据无疑是最终破案的关键。但对于此类案件,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当中遇到以下难题。首先,物证、书证的收集存在困难。与此类犯罪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往往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和迷惑性,对于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与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对于一般的侦查人员来讲,在没有对税务及计算机等方面知识进行系统学习的情况下,很难从账面上发现犯罪行为的踪迹和线索。

其次,在目前的生活实践当中,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往往是以线上的方式进行的,开票方与受票方不需要进行任何线下实际交易,开票流程也较为简单。犯罪分子会在有证据价值的账簿上做手脚:不是通过设立明账与暗账的方式来躲避检查,就是在案发之后通过及时销毁账簿来防止侦查追击。这就导致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当中可获得的具有关键性的实物证据比较少。

同时,在侦查机关开始启动侦查程序侦办此类案件时,距犯罪行为发生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查找原来的知情人和涉案相关人较为困难,相关涉案法人组织也往往会消失,这一系列因素都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重重困难。

(三)侦查协作难

在办理此类犯罪案件的过程当中,侦查机关往往需要和其他机关部门进行联合办案,共同打击犯罪。然而在办案实践当中,却存在着“协作难”的问题。

首先,在利益驱动以及地方政策保护等因素下,税务机关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行为往往采取“以罚代刑”的方式,不能够对犯罪分子起到应有的惩罚和震慑效果。同时,对于犯罪证据确凿的犯罪案件,由于税务机关和侦查机关对彼此的业务不甚熟悉,所以在线索移送与案件交接的过程中往往会浪费大量时间,从而错过了及时调查取证的机会。目前缺乏有关警税协作等问题的相关规定,在联合办案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信息情报无法实现及时共享、工作缺乏统一领导等问题,这些都成了侦办此类案件的瓶颈。

四、侦查对策

(一)情报导侦,拓宽线索来源

根据新时期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主要特点,建立网络犯罪模型,提升对此类案件情报线索的主动发现能力,达到事前预警的效果,突破原有的主要依赖于税务机关案件移送的办案模式。根据相关情报信息,利用涉税类研判模型系统进行大数据分析和研判,获取违法犯罪相关信息和线索情况。[1]利用经济犯罪侦查“大情报”系统,对有犯罪苗头的个人及单位及时监控,密切关注资金走向。[2]同时以网络技术为基础,对被系统检测到的可疑的开票人或者开票单位自动形成智能分析,便于侦查机关形成“对点”式侦查打击。

此外,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法庭审判中证据链的要求,逐步沿着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踪迹,发现线索,最终锁定作案人。最后结合技术侦查手段和特情侦查深挖犯罪信息,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做到及时而有效的打击。

(二)强化调查取证工作

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是侦办经济类犯罪案件的重点,目前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侦查工作所面临的取证难题可以从两方面实现突破。首先是提高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对此,公安机关应注重对此方面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相关人才培养制度,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经济类犯罪案件取证人员培训体系,针对侦查人员所欠缺的财务、计算机、会计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展开高效培训。

其次,侦查人员应注重从多方面收取证据:对于涉案企业进行摸排;对于涉案财产进行及时查封、扣押;对于有证据价值的书证物证,可以聘请有财税知识的专业人员来进行鉴定,多方面同时开展侦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合作机制

强化各部门机关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办案联动机制。侦查机关、税务机关等各个机关部门应以犯罪信息共享为基础建立网络侦查协作平台,深化沟通交流。提升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及结果反馈效率。[3]此外,可以尝试从各个地区侦查机关与税务机关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警税协作办案小组,从而实现案件高效交接,切实提高对各个地区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

五、结语

为确保我国国有资产不被非法侵犯,打击目前呈高发态势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刻不容缓。在当前人类科学技术与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呈现出新特点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侦查机关与侦查人员只有通过强化自身,不断革新侦查方法才能够对犯罪分子起到长久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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