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相关探究
2021-11-24袁坤杰
袁坤杰
(中共许昌市委党校,河南 许昌 461000)
对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来讲,两者在文献综述当中并没有进行深刻的关系体现,所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已经超脱于传统刑事法学工作者的研究范畴之外,这种现象需要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因为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来讲,两者之间所存在的联系是比较密切的,它们是实体和程序的关系,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反思,这样才能够就这两种法律之间存在的联系以及产生的影响进行确定。在本文所论述内容中,将针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关系反思与前瞻性思考进行论述。
一、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关系研究现状
对于刑法来讲,其主要的作用是对犯罪及其刑法处罚进行界定和规定,这对于整个社会大众来讲,是对行为进行指引的最主要途径;但是刑事诉讼法本身所发挥的作用是对追诉犯罪过程中的相关规则及步骤进行规定,对于国家机关来讲,是在进行追诉犯罪过程中适当行为进行引导的最主要法律条文[1]。所以,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虽然本身属于法学内容下的两个不同学科门类,但这并不说明两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相反两者在不同程度上以及不同角度上都和犯罪具有直接联系,或者说正是因为存在犯罪这一行为,所以两者之间存在联系才更加密切。对于刑法来讲,刑事诉讼的最主要目的及意义在于它是当前犯罪必然的后续结果,所以是刑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犯罪和刑罚之间拥有一个必不可少的连接[2]。
对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来讲,两者之间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联系,并没有太多文献综述及学者进行深入研究及探讨,只是在一些刑法学或者是与刑事诉讼法学有关的教科书以及素材当中有基础性的论述。对于两者来讲,一般被描述成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两者之间相互依存而且具有密切联系,这种概括性的学说观念在当前的法学研究或司法实践领域当中是比较盛行的,主要就是因为受到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影响[3]。
但是因为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本身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具有不同的途径以及不同的方法,所以在研究的过程中又将两种法律推向了对立面,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被割裂,而且出现了许多不协调的地方,这种现象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工作当中,愈演愈烈。所以实际上在当前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研究过程中,大多数相关学者忽略了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的紧密关联,从总体程度上来看,在实际工作中研究刑事实体法的学者并不关注程序问题,而进行程序法研究的相关学者,对实体法的研究状况也缺乏大范围的了解,所以可以说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对立是人为导致的。
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法典研究
从整个人类的法律制度发展历程来看,刑事法律制度自诞生之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是融为一体而存在的,在古罗马编制第1部成文法典12铜表法的过程中,相关法律条文包括了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4]。所以可以看出,在最初法律条文规定的过程中,诸法合体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这也是法律最初发展过程中的最融洽情况。但是发展到近代以来刑事程序法单列的情况变得越来越多,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进行法律制定的过程中,都采用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严格分离的形式,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在现如今仍然在同一法典当中,将实体和诉讼程序进行分离。所以可以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分别立法规定这一情况得出大陆法系国家基于专业分化的角度,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了分别设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并不关注,相反非常注重法律制度上的协调及互动[5]。
对于我国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来讲,在制定的过程中虽然也采用了分立的模式,但并不能够完全否定两者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所以需要充分肯定并且承认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但在互动性上有所欠缺。若对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的修改情况进行对比之后,能够发现在我国刑法颁布之后已经进行了11次修订,而刑事诉讼法在刑法修订以及修改过程中却并没有进行任何修改,仅仅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事诉讼法当中的一些内容进行查缺补漏。所以,这也说明我国在刑事实体法改革工作当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相比较于刑事程序法的改革工作来讲要更多,刑事程序法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附属性的改革工作。所以综合来看,当前我国与刑事有关的立法工作整体上是刑法实体法为主,发展的水平要更高,而且发展速度也要更快,刑事诉讼法虽然在理念和观念上也具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在立法的进程上相比较于刑法来讲要缓慢一些。
三、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前瞻性思考
对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来讲,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是立法之初就存在的,但是在当前的学者研究工作当中,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立法研究,针对两者之间存在关系进行研究工作并不深入,所以这是当前我国立法工作当中需要进行深入思考的一项工作。在充分认识到两者存在的密切联系之后,应当尽可能地在法学研究和立法工作当中,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协调发展进行关注及探讨[6]。
首先在当前的学术研究工作当中,应当改变过去的研究方法,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进行融合研究。因为对于实践工作来讲,理论是前提条件,所以应当解决当前实践过程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联不紧密以及不密切的问题,在理论层面上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及重点研究。诸多的刑法学者,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的联系,而且已经提出了刑事法一体化的研究思想,虽然在执行过程中仍然有许多需要进行深入探讨的问题,但已经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来讲,相关学者对此问题却并没有予以足够的关注。
其次则是应该抛开学科界限,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所拥有的理论性与前沿性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在进行本学科理论研究工作的时候,还需要对对方学科体系的协调性进行关注,这样才能够在学科研究工作中进行高频率以及高效率的互动,对刑事法学研究工作进行整体推动。尤其是在研究工作当中,如果涉及了两个学科的共同性问题,那么需要进行互补性的研究工作,例如在当前流行的刑事和解问题研究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情况,就是在犯罪发生之后对犯罪实体性问题进行解决时,如何让双方在一起对所出现的实体性问题进行处理解决是刑事程序需要进行的规定,两者之间需要保持密切的衔接与配合。而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来讲,在面对辩诉交易问题时,刑法学者虽然涉及的次数比较少,但是因为辩诉交易处理过程中也会涉及犯罪事实以及罪名等等问题,需要进行实体处理,所以如果仅仅依靠刑事诉讼法学者的研究工作,那么针对该问题的研究将很难取得实际性的突破及进展。
最后,则是协调整合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立法的过程中,要共同进行讨论及设计策划,而且立法工作应当尽可能吸收对方学科专家所提出的相关意见以及建议。而且对于立法工作来讲,许多与法律有关的概念并不仅仅是在单一的法典内容当中进行体现,因为对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来讲,本身在法律制度上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在进行概念及制度使用时,也需要进行同步修正,这才能够将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的冲突与矛盾进行消除。
综上所述,对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来讲,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过程中,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之间关系不密切,以及因缺乏联系所导致的法律矛盾冲突越来越严重,所以应当追根溯源对两者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进行正视,并且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基于两者存在的密切关联进行融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