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刑事政策的解读与理解
2021-11-24芦晶
芦 晶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一、刑事政策定义
刑事政策是保证刑法完善性与科学性的重要灵魂,也是对刑事立法进行有效指导的基础。刑事政策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广义刑事政策并不仅限于刑法,主要是对引发犯罪行为的原因进行研究,同时探索阻止犯罪的策略。从这一方面讲,可以对犯罪行为有效处理的方法与手段等都属于刑事政策。广义的刑事政策是突破刑法范畴的,是从全局方向出发分析犯罪对策。犯罪行为与原因、社会政策、教育现状以及就业问题等都属于广义刑事政策的研究范畴。在广义刑事政策研究中,需要了解刑事立法中的原则策略以及相应的指导思想。这是刑事立法的灵魂。而狭义刑事政策的研究切入点是犯罪原因,同时要在一些规范批判现有的刑法制度以及与刑事犯罪相关的各种制度红线中进行操作。从而对现有的刑法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改善和优化,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1]。
二、《草案》的策略原则
(一)法律体系统一的策略原则
在此次《草案》修订中,法律体系的统一原则有突出表现。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不同内容的法律之间存在一些衔接性,且是由法律部分分类组合的,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与整体性。这是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也是一种理性化的要求。在现代化国家发展过程中,法律条文除了要能够满足经济发展需求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尊重社会内在矛盾,达到内部和谐一致。刑法能够为民事以及行政法律提供综合性保障,能够有效维护其他法律规范的效力。如果利用民事以及行政法律的相关措施不能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可以介入刑法,将事件纳入刑法范围内,利用刑法对该事件进行规制。这种方法可以保证其他法规的效力以及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会发展速度比较快,与之相应的需要加强立法工作。目前,根据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修改与增加的法律法规内容比较多,而其他法律的修改与调整,意味着必须保证刑法的时代性,要使刑法与其他法律相适应,才能确保刑法可以对其他法律有效保护。此外,我国的立法模式本身对刑法修改的要求较为迫切,我国的立法模式是在1997年确定下来的,模式为单一刑法典模式,在日常运用刑法内容开展法律活动时,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虚质化问题比较严重。在1999年后,我国的立法机关会不断根据社会的具体变化情况对刑法典进行补充和修改。近几年,立法机关以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修改的法律法规内容较多,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后,为了有效地控制疫情的传播情况,确保社会稳定,人民安全,法律的修改和调整速度比较快。为了保证这些法律可以有效实施,也要加快刑法典修订和调整步伐,才能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对《草案》进行修订充分体现了法律体系统一的原则,主要表现是刑法典与相关法律保持统一性。此外,也表现出刑法体系本身的统一性。
(二)宽严相济的原则
在《草案》修订以及完善过程中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从1983年开始,在我国刑法修订和调整过程中体现的主要刑事政策原则就是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目标是能够有效震慑相应的犯罪行为,例如某些犯罪行为的分析出现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界限模糊情况的时候,采取改造和教育的方式,提高刑罚效果。对一些重点或者危险犯罪分子必须要加大处罚力度,从而表现刑事政策的两极化倾向,达到保证社会安全的目的。
《草案》修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有利于表现两极化倾向,可以为提高社会安全提供一定保障。在处理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时,必须以高压态势进行处理,特别是对黑恶势力等挑战法律的行为根据其恶劣程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等行为也要进行严厉打击。要以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为基础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加大打击力度。例如在新冠疫情中,对违反防疫要求的相关人员需要严肃处理。第二,从宽地处置对社会危害性小的或者可以情节从轻的犯罪行为。例如对妨碍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的行为,可以视其造成的后果,对危害较小的行为变为单独犯罪,有利于减轻妨害安全罪的定罪处罚力度。第三,必须区分具体的犯罪情节,要坚持轻者更轻、重者更重的原则。例如对一些职务侵占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整和修改。在原有的刑法中,对数额较大性质的职务侵占罪来说,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犯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完成修订的《草案》将原有的职务侵占犯罪系调整为三个等级,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在原有处罚力度的基础上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的处罚方式,且对原有的具体犯罪的法定有期徒刑的最低限度进行了调整,从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或者拘役调整为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种处罚方式有利于完善刑法典内容[2]。
(三)审时度势、因时而变的原则
在此次《草案》中体现了审时度势、因时而变的刑事政策原则。这一刑事政策原则是我国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坚持的主要立法策略。审时度势主要指的是在对刑法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过程中,必须根据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发展形势以及犯罪行为出现的新变化以及新特点为基础完成法律相关内容的修改和调整。这样可以确保刑法典与社会时代发展步伐相适应,同时能够适应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的具体要求。例如,在对企业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具体发展情况以及企业的发展实际需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等进行调整与修改。这样才能够表现出对民营企业进行平等保护的相关原则,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法治环境。在《草案》修订过程中,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犯罪入罪门槛规定等进行了一些调整,在新修订的《草案》中,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生产经营需求开展融资工作时存在一些没有诈骗意向并且对银行没有造成较大财产方面的损失的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会确定为犯罪行为。除此之外,我国的社会发展情况在发生变化,由原有的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为了保护原创、保护科技创造成果,就要强化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在新修订的《草案》中,修改了原有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增加了欺诈、电子入侵等犯罪行为方式,同时增加了违反保密义务,利用商业机密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内容,降低了入罪门槛。并且对法律条文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了修改,比如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来取代原来的造成重大损失以及特别严重后果的描述方式等。此外,对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定刑时加重了处罚力度,改为三年到十年。将原有法律中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修改为经营信息以及技术信息等商业信息,扩大了商业秘密信息的包含范围。该《草案》的修订加重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及违规披露等行为犯罪的刑罚,明确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刑事责任,可以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做好法律保障,这也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
因时而变指的是在刑事立法过程中,需要时刻考虑社会发展的具体变化情况,并利用法律形式固定变化后的社会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若想要阻断新型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上升苗头就必须要调整社会管理政策。目前,社会犯罪行为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新问题除了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矛盾、行政管理问题等,还表现出较强的社会危害性[3]。
总而言之,在《草案》解读过程中,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可以更加准确地掌握《草案》的立法原则,有利于推动《刑法修正案》的实施,维护我国宪法与其他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