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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民法典教育内容的思考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霸座民事权利监护

龚 勋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6)

一、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讲清楚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讲清楚我国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和民法典的逻辑关系。民法典颁布的意义,从高度上看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智慧的结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彰显着社会文明;从温度上看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蕴含着浓郁的人文关怀;从深度上看民法典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从广度上看民法典有助于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民法典对中国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权利予以保护,覆盖范围丰富广泛,承载内容非常丰富,因此要从章节、释义、内容等多个层面进行系统的梳理与解读,讲清楚逻辑关系,从而让青少年愿意看、看得懂、学得会、用得来。

二、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讲清楚民法典的核心要义

(一)民法典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讲清楚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帮助青少年理解民法原则的精神实质和法治文明价值。通过对比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与民法通则的第一章“基本原则”,可以发现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的继承和发展[1]。一是继续规定了民事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并前移到原则的第一条,体现了民法典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二是继续规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平等原则,民事活动双方地位平等;自愿原则,有选择的自由,更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公平原则,要公平公正,中庸容让,促进长远共赢;诚实守信原则,要创造诚信、不欺诈的交易环境;公序良俗原则,要遵守社会道德秩序和公序良俗。三是在民法典第九条新增“绿色原则”,该法条明确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注意保护绿色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充分体现了新发展理念,浸润着新时代的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向往的价值理念。

(二)民法典基本要求

除了讲清楚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还要讲清楚民法典的各编的基本要求。总则编要求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平等;物权编要求平等的保护财产权利,表达了物权平等的价值取向;合同编要求便利交易流转,保护交易流转的顺畅及流转中产生的收益;新增加的人格权编要求维护人格尊严,强化了民法典的主体性保障制度;婚姻家庭编、继承编要求促进家庭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侵权责任编要求追究侵权责任,充分体现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三、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讲清楚青少年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一)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日起开始享有。但在实践中,我们会遇到“未出生的胎儿能否继承遗产”的纠纷。胎儿是否能继承遗产,主要看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十六条从法律上明确了胎儿从在母亲怀孕之时就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接受赠与、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民事行为能力

近年来随着青少年热衷网络,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高额打赏网络主播等情况时有发生,父母能否要回款项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其实这个问题涉及的就是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二十四条规定,不满八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但是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外。

(三)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是与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密切度最高的制度,关系到青少年的生命健康与安全。民法典对监护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针对疫情期间出现的未成年人因家人被隔离谁来照顾的问题,民法典新增“临时监护”条款,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有效弥补了紧急情况时未成年人的监护漏洞,为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稳定和安全筑起了防线。

(四)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诉讼时效制度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案件时有发生,牵动着社会的神经。受传统观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影响,部分受害人羞于启齿导致监护人不能及时发现侵害事实,或监护人考虑到未成年人声誉选择息事宁人,未成年受害人不敢或不能实施权利救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时遭受性侵,在18周岁后仍可起诉,有效保障未成年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权,也对潜在违法作案者起到了威慑警示作用。

(五)未成年人的自主决定权与被尊重权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自身利益的事项,民法典充分赋予了未成年人自主决定的权利。在监护制度中,民法典第三十条、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时,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都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上,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其自主决定与谁共同生活,从而让未成年子女在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环境中成长。

四、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讲清楚有效指引青少年行为的内容

(一)优良家风家教

自古以来,优良家风就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优良家风是家庭和谐的关键,传承优良家风关键在家教,优良家风支撑社会好风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赋予了优良家风的“法律地位”,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引导全社会树立优良家风。通过解读优良家风家教条款,告知青少年家风条款既是价值导向更是行为规范,引导青少年成为优良家风的传承者、践行者和守卫者[2]。

(二)见义勇为免责

近些年来,在现实生活中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在施救后遭遇追责、索赔的现象时有发生,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救不救”“扶不扶”曾一度困扰大众,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见义勇为行为免责”的规定,有助于破解“英雄流血又流泪、伤身又伤心”的难题,有助于全社会见义勇为的优良风尚的形成,让社会美德重新归位,有助于激励青少年养成乐于助人的优良品质。

(三)高空抛物问责

城市高空抛物现象多年来屡见不鲜,威胁着人们的“头顶安全”,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者的法律责任,若无法确定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将禁止“高空抛物”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定义务,通过“命令当事人不得作出什么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给公众提出了明确的警示和要求,有利于劝诫青少年“勿以恶小而为之”。

(四)高铁霸座违约

“高铁霸座”曾在一段时间内接连发生,出现在公众视野,引发社会对道德失范和相关法理的讨论。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从立法的层面对“霸座”亮了红牌。高铁霸座是一种违约行为,违反了和承运机构之间的合同约定,因为当乘客购买车票成功的时候,他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就开始生效,乘客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对号入座”,一旦霸座,承运机构可以以“违约”起诉霸座者。此外,霸座者霸占他人座位,侵犯了被霸座人的使用权,被霸座旅客可以起诉霸座者侵权。解读高铁霸座违约条款告知青少年要养成遵守社会公德的品质。

(五)校园暴力侵权

校园是青少年成长的港湾,但近年来在我们阳光温暖的校园里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事件偶有发生。民法典对校园欺凌进行了规定,具体体现在人格权编。校园暴力和欺凌,实质上是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当校园欺凌发生,就侵犯到了被欺凌者的人格权,被欺凌者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解读校园暴力相关的条款,让青少年懂得当遭遇校园欺凌时要善于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劝诫青少年不要成为校园欺凌的“施暴者”。

五、结语

加强青少年的民法典教育,重点在于培养青少年的守法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同时提升法治素养和道德素养,从而德润人心,法安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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