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完善研究
2021-11-24朱广秀
朱广秀
(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新闻中心,江苏 南京 211306)
一、新时代教育法律体系的进步与不足
新时代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相对20世纪有了较大的进步,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教育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教育改革、教育对象、法律的强制性上仍有着一定的提高空间。
(一)教育改革
《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倡实行全面素质教育,“德、智、体、美、劳”均衡发展。但在现实中,因为教育区域的不同,教育质量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部分地区的教育仍然偏向于“智”的教育,而忽视了“德”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近年来我国青年人道德素质存在滑坡现象的原因之一。
新时代高等教育强调“质量工程”,高等教育将把提高质量作为发展的核心任务,更加关注发展理念的战略性转变,更加关注培养模式创新和体制改革,更加关注质量保障评估的制度建设。但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警惕唯论文化,唯数据化的价值衡量体系。
(二)教育对象
《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三者之间最重要的差别在于教育对象的时间阶段不同。
《义务教育法》只针对儿童与少年,同时对入学年龄有着严格的规定,提前入学或超龄跨度较大时均不符合入学规定。
《高等教育法》第二条,只是提出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对入学年龄没有严格强制性要求。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一定的偏差,因为中等教育既包括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阶段,又包括不在义务教育范围之内的高中阶段,更包括职业教育阶段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中等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成人高中等形式。
《职业教育法》则完全没有对年龄的限制与要求,这是与其他教育法最大的差距之一。
(三)法律的强制性
从第一条来看,该法具有强制性,只要是中国境内的儿童与少年均必须参加九年义务教育。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均强调了当地教育部门或监护人导致适龄儿童未参加九年义务教育是一种违法行为。
高等教育则是建立在中等教育基础之上的,而中等教育则是一种双向选择的教育权利,学生享有继续学习深造的权利,反之也可以放弃学习选择参加实践工作。《高等教育法》对于学生的入学有着严格的标准,但对学生自主放弃行为则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更多情况下是一种民事行为,学生有放弃学习的权利,学校有拒绝学生的权利,两种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更适用于民事法律,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来解决问题。
《职业教育法》则更显灵活与自由。入学学习过程更加灵活变。
二、新时代我国教育法的执行情况
截至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执行的相关统计数据,但从主流媒体平台来看,新时代我国教育法执行情况主要问题集中在素质教育、安全教育、依法治理等方面。
(一)素质教育执行情况
20世纪80年代我国提出素质教育理念,至今已有40余年。素质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体现在形成了5条教育理论:1.教育独立论;2.教育人本论;3.学生主体论;4.心理内化论;5.IN结合论。同时党和国家领导人均十分关心素质教育的发展,先后多次对素质教育提出或发表了重要讲话和文件。
素质教育主要集中在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法》中第一章总则里第一条和第三条明确提出了实施素质教育。《高等教育法》第四条也明确提出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1]。
(二)安全教育执行情况
人身安全方面的问题也不容小觑,据相关报道,2019年我国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意外伤害事故已成为中小学生的“头号杀手”。
《高等教育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校园安全的说法和相关规定,但在现实中,安全问题不能小觑,这体现在新时代网络迅速发展的情况下,“网络诈骗”“校园贷”“网络贷”“套路贷”层出不穷,许多犯罪组织均将手伸向大学校园。因为许多大学生已经成年,具有民事与刑事完全责任,因此加强相关法律教育是保证校园安全的重要基石。
《职业教育法》对校园安全亦没有明确的说法,但职校校园安全问题更为突出[2]。由于职业教育横跨义务教育与高等教育,这也意味着,后两者的校园安全问题,职校都会存在,同时,职校校园中的暴力事件虽然有了大幅度的减少,但偶尔出现的暴力事件,仍然使人触目惊心。
(三)依法治理执行情况
新时代,无论是义务教育阶段,还是职业教育阶段,以及高等教育阶段的依法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有了长足的进步。教育工作者及受教育对象,家长及社会,都大幅增强了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尤其是投诉通道较为流畅,法律执行较为完善,总体上人们对教育的法律法规认同意识处于较高水平。但这不表示依法治理就很完美,在个别问题上,仍然突出,这主要集中表现在高等教育阶段。
第一,部分高校聚焦人才培养这方面的意识不强,过于重视外部评价。主要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大学的排名、论文的数量、项目的申报方面,对长远发展谋划不够。
第二,在服务国家战略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应用型、复合型、技术和技能型的人才比较匮乏。比如说,人工智能、大数据、全科医生、家庭护理等方面人才比较缺乏。
第三,高等教育总体的发展当中的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还依然存在。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不合理,很多学校出现了“同质化”的现象。
第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针对这项制度改革,各地也出台了一些方案和措施,也在不断地优化过程当中,但是怎么能够使考试招生制度更加公平公正,实现科学选人、科学育人,还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三、新时代的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法律知识普及
新时代教育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但在法律知识的普及方面,仍需要不断加强,尤其针对较为偏远地区的法制宣传,要从经费保障、参与规模、学习质量上加强建设。同时要及时对新颁布的教育法律进行系统化、规模化、科学化的学习。
要从制度上保证法律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得低于既定的学时,更要保证法律知识学习的连贯性、整体性。
此次高职扩招100万,本质上就是一种新的教育模式的探索,即将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要明确这种模式的特性,是否具有长期性[3]。政府工作报告的诠释里明确提出了,这部分学生通过学习,考核合格后,将颁发全日制专科文凭。这是继续教育发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继1977年恢复高考后的又一重大历史变革,打破了传统教育的规律与束缚,更是新时代教育法体系的一次突破,将为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相融合,提供了重大机遇,也带来深远的影响。
(二)从法律上保障职校、校园安全
《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在对校园安全立法要有明确清晰的表述,针对高校大学生与职业学校学生的特点,制定与《宪法》《刑法》《民法》等结合统一的校园安全相关法律条款,特别是针对新时代教育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了解并掌握其特征,必要时对法律条款进行及时修订与完善。
《职业教育法》中应当把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加以区分,因为这三种教育模式,在教育对象、教育方法与教育手段上区别较大,不宜混为一谈。
此次高职扩招100万,社会学生的入学、教学均与传统的高职教育形式与高校教育有着重大的不同,在这种扩招行为下,是否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问题,值得我们探讨与探究,特别是分清个人、学校、单位三者之间的责任,才能为学生学业的完成保驾护航。
四、结论
以《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高职扩招100万来看,高校工作者更要研究受教育对象的差异,预测教育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提前制定好相关政策与规定,保证扩招对象正常顺利地完成学业,为我国的经济建设的升级提供必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