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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中的问题与对策

2021-11-24王玲玲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服务体系农民

王玲玲

(中共东台市委党校,江苏 盐城 224200)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此我国积极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工作,作为农业大国,要想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那么开展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迫在眉睫,这样可有效保障农村农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但是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需要尽快解决,才能为提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效率做好充分准备,下面就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中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

一、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内涵以及实施意义

(一)内涵

在政府公共服务内容中,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占据重要地位,是为了满足农村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具有社会兜底功能,区别于一般性意义的法律服务类型。从长远角度来看,通过建设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够体现国家在公共管理职能上具备良好的创新意识,不是一味沿用传统的公共管理理念,而是能够根据农村地区实际发展需求来为其制定合理的公共服务方案,以确保农村地区实现可持续稳定发展目标。另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也有其自身特征,首先该项服务的提供部门是由国家指定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负责进行,并且不会将营利作为法律服务条件,旨在通过满足农村基本法律服务需求的同时来加快新农村建设,进而充分体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可以在全面保障农民基本利益与维护农村地区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效用。

(二)实施意义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加快农村地区人口流动速度,同时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结构稳定,原本约定俗成的传统自治结构不再一直保持不变,唯有进行变革才能更好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在此基础上,对于法律法规的需求也更加明显,因为新的经济环境下,矛盾越来越多,所以急需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矛盾。首先,开展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有助于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地区人口的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严重缺失法律教育,因而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欠缺,这给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带来一定难度,但是,农村经济的变革与发展打破了传统乡规民俗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农民也逐渐意识到依靠乡规等是无法缓解由经济冲击带来的社会矛盾的,只有借助公平、公正的法律媒介才能真正解决新的经济矛盾,此时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可提高法律法规在农村地区的威慑力,并且农民的法律意识也会逐渐提升,这对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有着积极意义。[1]其次,开展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利于推动城乡建设,缩小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发展差距,对农村地区而言,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交通闭塞、消息渠道狭窄等原因,导致经济增长缓慢,和城市地区经济发展距离越来越大,有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为支撑,可随时为农民提供需要的法律咨询服务,减少因不懂法律而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案件的概率,让农民知道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能拓宽消息来源渠道,帮助农民找到更多发展出路,长此以往,可有效提升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效率。

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中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服务工作者综合素养有待提升

由于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综合素养水平高低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最终的服务成效,所以积极提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养迫在眉睫,然而在实际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高素养的法律服务人员却是普遍缺少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在农村地区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大多是一些当地的退休老干部,或者是文化水平较低的本地村民等共同组成的法律服务组织,显然这些人员的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那么法律服务能力水平也就整体不高,无法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切实发挥效用。比如在遇到需要解决的矛盾时,他们无法使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来调解说教,只能利用邻里熟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劝诱导,但是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持续加快,因此矛盾产生就会更加频繁,法律诉求日益增加,显然这种不够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难以真正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求。

(二)农村地区法律意识薄弱

受到传统观念影响较深,所以当农民在遇到矛盾纠纷时还习惯采用过去的解决方法进行处理,比如找当地有威望的人充当“和事佬”角色,由他负责进行调解,而不是选择正规的法律途径。不过随着农村经济结构逐渐改变,这种乡村调解方式的弊端也就逐渐显露出来,一方面是这种解决策略没有法律效应,不会受到法律职能部门的认可;另一方面在农村地区的家族观念影响较大,比如某个姓氏的后人较多,在当地会很有威望,那么在遇到矛盾纠纷时难免会出现有失公平的现象,往往人多势众的家族会获得胜利,长此以往,就会积累很多不公平案件,当其他农民个人利益得不到合法保护时,便会使农村地区变得动荡不安,进而也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三)法律服务制度有待完善

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能够有效维护法律服务工作顺利进行,特别是对于经济结构不断变化的农村地区来说,更需要有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支撑。但是在实际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所实施的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大不足,导致法律服务工作难以取得理性成效,比如有的基层法律人员为了争夺市场、谋取私利,便选择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利用农民法律知识欠缺的缝隙,来假冒律师身份进行权钱交易等,导致农民矛盾得不到妥善解决,个人财产安全也没有保障。比如现在负责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主要是事业单位和独立合伙人,这样难免会在进行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提出有偿要求,对广大农民群众来说可能会产生质疑,从而会有不少人还是选择乡村调解的方式,所以基础法律服务制度应该及时完善,以赢得农民群众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信任。[2]

(四)农村法律服务资源比较稀缺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法治社会建设工作就越来越关注,从而积极建立相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旨在维护和谐社会建设,提高国家综合实力水平。但是由于我国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缺乏相关经验,所以在财政支出、法律人员安排、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表现还有待进步,尤其对于广大农村地区而言,经济相对落后,各方面基础设施建设都不够完善,进而导致农村的法律服务资源较为稀缺,严重阻碍了民间对法律的需求,急需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救援。

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中问题的应对策略

当前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在推进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导致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质量难以提高。随着农业经济发展不断加快,需尽快完成农村法治化建设,进而有利于为实现农业经济发展目标创造良好外界条件。据此,相关部门应该积极探索有效应对策略来处理当前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法律服务质量。

(一)提高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质量

法律服务人员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现在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却普遍存在服务人员不够专业、缺乏责任意识等问题,因而相关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来建设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团队,以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首先,政府部门需要发挥主导作用,对现有的市场和社会资源进行整合,通过政府主导,建立起专业的法律咨询队伍,该队伍包括专业律师、志愿者、法律专家等,多元化的法律服务供给体系可以在向农民提供法律服务时充分发挥积极效用。[3]其次,要规范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准入原则,旨在从源头上提高法律队伍建设水准,例如应该通过省级统一考试的方式来筛选基层法律人员,他们的工资由财政负责发放,并详细划定基层法律人员服务范围,比如负责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如果案件较为简单,且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那么就不再上报;假如案件有些复杂,当事人不认可基层法律人员调解结果,那么就需要当事人再找律师,同样作为司法所的专业律师要认真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此外,志愿者团队不可随意安排,而是要由高校法律专业学生或者是原来政府法律部门的退休工作人员负责担任,这样可以确保给农民群体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援助。

(二)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一大障碍,为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能够顺利实现,那么相关部门应该主动采取措施来调动农民参与法律建设的积极性,带领广大农民塑造法律意识,使“法律信仰”深入人心,这样可为农村公共法律建设工作有序进行创造良好条件。不过法律意识塑造要求人们对法律有充分了解,让人与法之间产生互动,这样才能使农民的传统思想得到改变,充分认识到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性。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关于如何管理和发展农村地区的法律法规,能够在促进农业经济有序发展方面起到积极效用,但前提是让农民具有一定法律意识,这样在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活动时才能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关注和支持。在信息技术应用范围逐渐扩大的时代背景下,公共法律基层部门应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媒介,加大法律内容宣传力度,让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有正确认识和了解。此外,当地的基层司法所、村委会等也应该积极采取有关活动来对村民进行法律教育,旨在纠正村民遇到矛盾纠纷时寻找“和事佬”解决的错误做法,避免法律教育流于形式。再者,也应该将法律教育和文化教育相结合,让普法知识走入课堂,潜移默化中可有效加强学生对法律内容的认识,长此以往,对提高农村地区法律教育质量、顺利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很大帮助。

(三)健全法律服务管理体系

实践表明,在实际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也是影响法律服务工作正常推进的一大障碍,应该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积极建立完善的法律服务管理体系,整改法律服务工作乱象。首先,政府部门要努力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特别是对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工作人员进行物质或者精神奖励,避免在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时经常发生乱收费的情况,这样容易影响农民群众对基层法律服务部门的信任。[4]其次在引进其他法律服务主体时,应当对其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政府部门还要负责给予承包人相关费用,那样能有效扩大公共法律服务在农村地区的影响范围,对推动农村法制化建设有着积极意义。

(四)拓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渠道

鉴于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的社会背景下,农村地区对法律服务资源的需求量逐步增长,所以为更好维护农业经济稳定增长,提高农村地区矛盾纠纷的解决效率,相关部门应该积极拓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渠道,让广大农民群众相信有法可依。一方面,要制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让农民群众明确知道各项服务内容是什么,这样有利于增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公信力,使懂法、守法意识深入人心;[5]另一方面,为维护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正常运转,相关部门要提前对人员配备、业务规范、服务流程等进行合理制定,同时也要建立监督和考评机制,以实时监测法律服务体系的实施效果。除了建立线下法律服务部门之外,在农村纠纷形式多样化的视角下,还应该尽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也就是建立网络服务平台,那样就可以将农民群众关心的法律内容直接上传到网络平台上,方便他们进行搜索和了解,同时也要设置互动交流模块,方便农民根据现实纠纷问题进行咨询,提高法律服务效率。由于互联网技术具有传播信息快、传播信息量大的优势,因此农村地区之间也可以就矛盾纠纷问题进行探讨,这样有助于积累丰富的乡村案件处理经验,为切实提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奠定扎实基础。

综上所述,对广大农村地区来说,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义重大,可有效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乡村建设目标实现。不过在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过程中还遇到很多现实困境,比如农民法律意识普遍薄弱、法律服务制度不够健全、法律服务资源欠缺等,导致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工作价值无法充分体现出来。因此,相关部门应该根据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状来制定对应的解决策略,以确保高质量完成法治乡村建设目标。实践表明,可以通过实施提高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质量、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健全法律服务管理体系、拓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渠道等举措,来为农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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