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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类案件专题分析

2021-11-24周一鸿张俊颖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关键词:集资犯罪案件

周一鸿 李 璐 张俊颖

(1.北京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4000;2.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烟台 264003;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莱州 261400)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在一定范围内频发多发,对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甚至危害社会安定。本报告以L市人民检察院2018—2020年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为样本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出此类案件的特点,进行发案态势分析与研判,探讨治理之策。

一、L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基本情况

2018—2020年,L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11件63人,占同期一审公诉案件的1.92%。通过对三年受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分析,发现非法集资类案件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被告人数多,呈现职业化运营模式。这11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数达到63名,平均每起案件的被告人数为5人以上,并且呈现出团队化、职业化的运营模式。

(二)涉案金额大,涉及范围广。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较为巨大,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乃至数亿元。并且非法集资犯罪往往采用P2P模式,伴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涉案地域范围越来越广,近年来全国性的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呈高发态势,发案领域从传统领域向新兴领域扩大,发案地区也由单一地区向多个地区扩展。

(三)受害人数多,社会影响大。非法集资类犯罪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广大社会群众,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涵盖各个行业人群。信息传播迅速,犯罪分子利用民间借贷地缘性和亲缘性强的特点,一传十、十传百将非法集资信息向周边扩散,达到高效快速集资目的。

(四)犯罪手段隐蔽,办案难度大。民间融资借贷是非法集资的主要运作方式,行为人借投资项目、虚假的生产经营等为幌子,以线上融资的形式募集资金,呈现公司化的运作模式,可信度高,欺骗性强。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质特征的“非法”,实质上划定着新型融资的行为边界。[1]在非法集资前期,资金量充足,致使受害人短期内获利,即使能够识破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也因能够获得高额的利息回报,不予举报揭发。案发后,行为人为了逃避侦查,将犯罪期间所有的会计账册、凭证及电子证据予以销毁。

(五)追赃挽损难,易发生群体事件。从目前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难度大,绝大部分受害人的金钱无法得到偿还。究其原因,一是集资类案件在案发时,已经出现资金链断裂,大部分资金已不知去向;二是被害人证据留存意识较差,等到资金链断裂,很多证据由于时过境迁难以保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三是多数涉案企业系跨区域作案,在异地设立分理处、代办处或者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而司法机关侦办案件一般具有地域性,大量非法集资的资金流入总部,各地的分公司、分理处等流动资金少,追赃困难。受害人多为老年人,在损失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容易引起情绪不满,进行群体访和越级访,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多发原因分析

(一)供求需要“契合”成为非法集资多发频发的生存土壤

从供给端讲,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现有合法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难以满足公众投资需求,大量闲置资金急于寻找出路,人们开始纷纷将目光转向企业风险投资和民间高息转贷。从需求端讲,当前金融服务难以满足经济发展需求,金融衍生产品创新不够,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催化了企业向民间借贷市场高息融资,成为非法集资多发频发的生存土壤。

(二)打击不足降低了非法集资的犯罪成本及风险

从行政执法角度讲,非法集资前期往往表现为合法借贷,且由于前期资金量充足,能够按时支付本息,难以进入行政监管范围,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在较长时间内没有被发现。从刑事司法角度讲,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具体实践中存在较多的疑难问题于法无据或者于法不明,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认定较难,极大地限制了预防、打击该类犯罪的力度,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行为人刑期普遍偏低且判处缓刑占比较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及风险。从P2P平台融资的刑法规制可以发现,刑事司法打击的重点在于P2P平台的欺诈,而非其融资模式的异化。[2]

(三)金融广告缺乏有效监管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突出诱因

非法集资犯罪往往在传统媒体、户外广告、互联网平台全方位平台“轰炸”,广告中多含“最佳、安全、风险最低”等误导性用语或经营范围中含“金融、资产管理、理财、投资管理”等吸引眼球信息,花样繁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对金融广告发布的专业审查机制不严,违法广告监测、甄别、线索移送机制匮乏,导致实践中出现财富管理产品的风险提示不够等问题,大量非法集资广告充斥,普通人极易被诱导上当受骗。

(四)防范意识淡薄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观因素

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者多为老年人,这些受害者多数文化水平有限,对经济学和金融法学等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对吸收资金用途、是否具有偿还能力等信息并不知情,在犯罪嫌疑人的大力宣介和高额利息的诱惑下盲目跟风投资最终血本无归。另外,非法集资案件中往往存在大量“自愿被害人”,即最初属于被骗对象的被害人为获利开始介绍、拉拢、吸收其他被害人参与其中,从而使其由原来的被害者变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甚至成为被告人。

(五)互联网的发展催化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扩张蔓延

从结构和属性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无根本的区别,只是随着技术的发展拓宽了受众群体。[3]信息技术及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催生了P2P理财、众筹等多个金融平台,对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具备传统金融行业不具备的成本低、覆盖广、发展快、风险大等特点,也为金融行业监管的重构提出了新挑战。同时,互联网时代金融犯罪的非接触性、中间环节增多、隐秘性和专业化程度增强使得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复杂化、隐蔽化,一定程度上催化了非法集资的滋生蔓延。

三、非法集资案件发展趋势预判

(一)短期内案件数量仍呈上升趋势

受经济下行压力及国家银根紧缩的影响,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且经济下行导致投资实体经济利润空间逐渐缩小,很多投资者转而通过放贷赚取高额利息的方式进行投资,市场供求“契合”以及民间借贷市场的不规范融资行为使非法集资犯罪在一定时期内仍将呈高发态势。

(二)非法集资犯罪迷惑性更强

一方面,不法分子自行开发投资App、小程序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行为,使投资人容易陷入,并通过抬高权利金率或设置提款障碍等“套牢”资金确保犯罪收益。另一方面,除了传统的线下宣传、口口相传、网络广告等方法外,利用黑客技术等信息手段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达到向特定群体精准宣传的目的。

(三)犯罪领域实体与网络并存

传统犯罪领域主要集中于房地产、种植养殖、煤炭等行业,后涉及银行证券、投资理财、电子商务、环保福利等领域。近年来,犯罪领域多转变为纯粹融资性集资。

(四)跨区域犯罪将成为主要形式

由于全国范围的非法集资犯罪仍以各地区自行办理为主,行为人为逃避打击,往往是注册地和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地相分离,从目前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跨地域范围越来越广,不仅跨区(县),而且跨市、跨省甚至跨境,境外新型犯罪手段也被不断引进。

(五)上下游犯罪逐渐呈现体系化特征

一方面,作为非法集资的重要载体,信息技术平台的作用日益凸显,由此催生了专门提供此类服务的专业化运作机构;另一方面,非法集资犯罪的帮助型、后续型犯罪突出,从发展趋势看,洗钱罪已经成为非法集资重要下游犯罪,行为人买卖公民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洗钱的行为应当引起高度关注。

四、检察机关打击预防非法集资职能发挥

(一)紧盯司法办案,抓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着力点

突出刑事办案职能,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专项检察活动,对影响大、震动大的重点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实行捕前、诉前会商,做到“稳、准、狠、快”,营造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高压态势。做好案件稳控风险防范和舆情引导工作,完善大要案、敏感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应对协调、信访评估以及专项报告制度,超前预防和化解不安定隐患。

(二)紧盯追赃挽损,抓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落脚点

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的各个环节,明确犯罪分子退赃退赔的范围、标准以及集资参与人的追缴范围,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加大对孳息、分红以及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财物的追缴力度,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运用与引导退赃退赔有机结合,加强与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亲属的沟通,促进退赃退赔,有效挽回损失。

(三)紧盯综合治理,抓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结合点

“一书、一函、一手册”,主动融入金融犯罪社会综合治理。“一书”——定期与金融监管部门通报信息数据、案件审查起诉情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的形式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一函”——结合非法集资类犯罪发案规律,监测、分析、预判辖区内各类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活动风险状况,向其发出金融风险防控提示函,推进金融行业自律建设。“一手册”——坚持日常宣传、案中教育、案后普法相结合,编制非法集资防范手册集中宣传发放,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五、非法集资犯罪综合防治建议

(一)在法治层面,完善非法集资犯罪依法惩治体系建设

一方面,严格非法集资案件认定标准和追诉范围,司法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主观故意、非法获利、退赔损失等因素,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纯属民间借贷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另一方面,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如对不利于长期保存的财物,及时果断处理,保证最大收益;对可以通过重组、改组、整体拍卖的方式,能够最大化保护集资户权益的,应协调各方整体处置;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避免地区差异等等。

(二)在政府层面,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的监管

从案件办理情况看,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这三类公司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力军”,且规模小,容易逃脱监管,因此,这类公司应当成为监管重点。一是把好入门关,对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的成立申请应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并且严格审查行为人资质和资信,提高准入门槛。二是加强运行监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披露真实信息,银行、网信、税收等部门,要及时监测、预判风险信息。三是把好退出关,对屡次违反法律、行业管理规范或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融资性企业,要予以严厉制裁,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给予行政制裁,如行政罚款、取缔金融许可证等。

(三)在行业层面,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建设

金融行业应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挑战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防控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将风险管理安排与产品服务创新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使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始终处于可管、可控、可承受的范围内。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完善行业基础设施体系、标准规则体系、统计监测体系等,通过在行业内制定信息披露、信息安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行业标准以及实施自律公约、加强自律惩戒等市场化措施,发挥行业引导示范效应,督促从业机构提升风险内控水平。

(四)在社会层面,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

一是执法监管部门通过报纸、新媒体、两微一抖一端、社区普法等形式,广泛开展非法集资相关法律知识、常用套路等内容的宣传工作。二是司法部门积极开展以案释法,通过集中公开宣判、发布公告等形式,将典型性非法集资案件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等告知广大群众,以增强群众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三是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充分发挥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对犯罪分子形成一定的震慑。四是突出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对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主体发布金融广告的行为和互联网违法金融广告开展专项治理,尤其要加大对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第三方信息中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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