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要性
2021-11-24谢立华
谢立华
(沂南县司法局,山东 临沂 276300)
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促使群众在处理纠纷矛盾时,通常采取的是诉讼解决方案,致使大量不复杂、可在基层解决的纠纷大量地出现在司法审判中,不但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同时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因此,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依据,而律师以其专业性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可将矛盾纠纷及时地解决在基层,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
一、律师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矛盾纠纷中,当事人一般对法律不是十分地熟悉,在纠纷解决中难以做出正确的选择,需要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律师帮助其做出合理、正确的选择,律师熟知法律条款,拥有良好的诉讼经验,在纠纷解决中可从法律专业的视角对问题进行深度的剖析,权衡利弊,并可对纠纷的结果作出预测,为当事人谋取最为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减少法院的压力
基层法院本身审判人员数量较少,而管辖区域内的纠纷案件较多,且纠纷案件较为琐碎,增加了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有的纠纷案件涉及人员多、牵涉范围广,调解工作难度相当大,而有的案件标的额小、纠纷简单,当事人只是为了出口气,将纠纷上升至法律层面,但是该类案件调解较为容易,所以,通过律师的积极参与,可以起到良好的调解作用,及时解决纠纷中的争端,在当事人没有进行诉讼之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了法院的纠纷案件,缓解法院人民调解的工作压力。
二、律师参与纠纷解决的特点与优势
(一)律师参与纠纷解决的特点
1.调解成效好
律师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并且经手过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具有非常好的工作经验积累,可以游刃有余地进行人民调解工作,在双方当事人完成陈述后,律师可依据争论点给出合理的调解建议,并为当事人陈述利害关系,以促使当事人尽快做出调解方案的选择,调解成效较好。
2.调解方案多
律师通过对案情的了解,梳理产生纠纷的原因,分析出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并为当事人预测出诉讼的费用,让当事人了解在此次纠纷中自身将要承担的后果,促使当事人尽快做出正确、合理的决定。而且律师可以推动纠纷解决的进度,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方案,致使调解工作停滞不前,律师可帮助当事人进行下一步的解决措施,像申请法律援助,也可由自身代理案件引导当事人走诉讼程序。
(二)律师参与纠纷解决的优势
1.法律素养高
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律师本身的职业素养是其解决纠纷的基本条件,由于现阶段纠纷案情越发得复杂化,矛盾呈现出多样性,不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难度,而律师在具备大量法律知识储备的同时,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进行调解工作时,可以从法律与自身职业的视角看待纠纷,给出合理、恰当的调解方案,以防止双方当事人纠纷的升级。
2.中立者身份
律师一般隶属于律师事务所,不是政府机构人员,属于中立者,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保持着独立性,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以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去处理法律事务。由于律师处于中立者的位置,当事人对律师有着一定的信任感,会与律师进行更为深入地沟通,使律师获知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以及当事人想要达到的调解目的。而律师依据当事人陈述的实际情况,可以给出当事人双方都易于接受的解决方案。
3.服务范围广
由于律师本身职业的原因,其服务范围非常广泛,可以说涉及了社会的各个领域以及社会中的所有成员,只要是与法律有关的事项,都可纳入律师的服务范围。律师服务范围决定着其实际的影响力,在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可对服务对象进行普法工作,并将法治社会理念传递给社会大众[1]。
三、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律师面对的问题
(一)律师参与兴趣不高
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主导者的位置,而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则是以当事人为主体,律师处于辅助性的地位,律师在调解中的存在感和成就感不足,使得律师参与的兴趣不高。此外,人民调解主要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律师收取费用的多少,影响着律师参与调解的热情,收费较低,对律师缺少吸引力,而收费过高,则降低了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
(二)重视程度较差
我国实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下群众在解决纠纷中偏向于诉讼,而不重视非诉的应用,大多数群众认为诉讼可有效解决纠纷,通过非诉讼程序无法达到理想的处理效果,群众对于和解的认识存在偏差。因此,当出现纠纷时,首选的是诉讼程序,导致大量纠纷案件涌向法院,而没有选择使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影响到我国设立该机制的初衷,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衔接不到位
我国调解组织发展良好,基本实现了全面覆盖,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调解工作成效有限,一是部分部门重视程度较低,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缺失,工作执行不力,运营资金不足,各个工作环节衔接不畅,影响到调解工作的成效。需要人民调解工作依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探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逐步完善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之间的衔接机制[1]。
四、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办法
(一)建立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识
律师的职业要求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以往的诉讼活动中以胜诉作为目标,而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律师需要担负解决纠纷的重任。因此,在高校法学教育中,应注重学生谈判调解能力的培养,律师培训中也要强调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强化律师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并进行调解方式、方法、知识、技能的培训。司法局也需提高重视程度,在开展常规诉讼业务培训工作中,可以加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知识,以提高律师的调解能力。
(二)做好政策引导工作
各级司法局应提高对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加强政策引导,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为自身管辖区域内的街道、乡镇等,配备律师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由政府部门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通过政策引导群众运用解决机制,使律师与群众都易于接受人民调解工作,以促使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需做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与教育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可将《人民调解法》纳入普法工作中,借助各种类型的普法活动,将《人民调解法》宣传至基层,也可运用互联网络,将《人民调解法》在纠纷调解中的作用传递给群众,使群众认识到其重要性,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法》的认识程度,以便群众在处理纠纷时,可以首选纠纷解决机制。
(四)做好调解工作的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需与时俱进,在解决社会矛盾中要不断地进行创新,探寻新的人民调解路径,以加快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内部的推广。第一,建立联动机制,将人民、司法、行政等调解方式进行关联,构建联动与配合机制,以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效率;第二,明确人民调解发展方向,在矛盾多发地点,专门成立调解组织,为群众提供专业化的调解服务,并逐渐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可进行跨区域、跨领域的纠纷调解;第三,在人群密集区域、矛盾多发区域设立调解组织,以便及时解决群众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延伸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形成一定的覆盖面[2]。
五、结语
由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对当事人进行正确的引导,可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律师熟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其也是法治社会的代表。因此由其进行人民调解工作有着诸多的优势,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支持下,律师具备了参与调解工作的条件,需要律师在其中发挥自身专业性的作用,及时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达到尽快解决纠纷的目的,为法治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出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