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合理性考察
2021-11-24文双百
文双百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湖南 长沙 410211)
法院裁判文书能否发生实效,一方面决定于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力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决定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接受性。以我国家事裁判文书为考察对象,裁判不说理的问题已大为缓解,但不善说理、说理不明、说理不周问题较为突出。在裁判的合法性上基本实现,裁判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上还需加强。
一、当前家事裁判文书在说理合理性上存在的问题
(一)论点不当
过度渲染突出感情在家庭中的作用,忽视法或理在调整家庭成员关系中的作用,论点难以服众。
(二)论据偏差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立场应当中立、理性、客观。裁判文书说理,不仅要阐述理由,同时还需证立理由。理由是否成立,需要有令人信服的科学、充分的论据以证明。
(三)论证断裂
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来源于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来源于说教和劝导。就合法性来说,裁判理由的核心内容在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事实与法律规范应有效涵摄,得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必然性的结论。就合理性来说,论点与论据之间也应有充分的论证,论点立论清晰,论据能够有力支撑论点。
(四)主观臆断
裁判文书说理过分突出法官个人意见而非公正公允的审判机关意见,有损司法权威。裁判文书应当具有的严肃性、中立性、客观性欠缺。
二、强调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合理性的意义
裁判文书应当说理,已在法律界形成共识;裁判文书的说理具有多重价值,在纠纷解决层面,说理有利于依法据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在社会层面,有利于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同时展现法院公正理性的良好形象,在精神层面,说理是现代政治文明与司法正当性的体现,展现出民主和法治的精神意蕴。具体到家事裁判文书,强调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合理性,有三方面的意义:
(一)弥合法律与社会及家庭之间裂痕
加强家事裁判文书合理性说理有利于弥合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缝隙,特别是弥合法律理性与公众日常理性之间的裂痕。法律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但是法律理性与公众以道德标准、风俗习惯和朴素正义观等为绳墨的日常理性之间往往存在冲突,需要在保证司法裁判的合法性之外,通过裁判文书准确精当的合理性阐述予以弥合裂痕。
(二)提升司法裁判正当性
“陈述裁判理由是公平的精髓”。达维德曾说:“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查阅一个不写明理由的判决,等于使用没有灵魂的躯体。”[1]判决书必须合理陈述判决的理由,充分显示判决理由的逻辑结构,才能使当事人信服判决,从而信服法官的权威或威信。[2]法院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建基于理由之上。说理的合理性有助司法裁判的正当性。法律的正当性,从根本上来讲,来自公民的内心确信。司法裁判不仅要讲求合法性,还需讲求合理性,缺乏合理性的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难以得到公众的认同和信服。
(三)培育司法公信
司法的力量来自公众的认同与支持,公众的纠纷需要一个可以讲理的第三方机构来裁决,人民法院就是最为中立公正最可以讲理的第三方机构。“理由优于结论”。讲理不仅要讲明法律理由,还要证立理由,如此裁判才能得到当事人和公众的认同,法院的裁决才能不断确立和培育司法公信。
三、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合理性的理论基础
学术界最早对合理性问题作出分类的是马克斯• 韦伯,他将合理性分为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该分类至今有广泛影响。根据马克斯• 韦伯关于合理性分类框架,裁判文书中的说理同样需要区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一)形式合理性
又叫逻辑形式主义或工具合理性,是指一种纯形式的、没有包含任何价值判断,而仅从程序上、形式上和逻辑上追求其合理性,主要表现为形式的合逻辑性、程序与手段的可计算性。形式合理性有以下特点:第一,形式合理性具有可预见、可精确计算的属性;第二,形式的合理性将价值判断问题转换为一个事实和逻辑问题加以理性分析;第三,形式的合理性常常凭借理性化的法律规范来判断行为和事件的是非曲直;第四,形式的合理性是法律之内的正义;第五,形式的合理性是一种制度理性和制度伦理;形式合理性,具体到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中,即是要求:
1.合乎言辞之理或言之成理,是以言辞形式表现出来的对行动合理性的说明或论证。一种事物,只要能够陈述出足够的理由,一般就能被认为是有道理的或者是合理的。
2.合乎思维形式的合理即合乎逻辑,是指思维活动本身存在的合理性,研究是思维的起点,也是过程的路向,概括起来也就是说思维的规律或逻辑。
(二)实质合理性
实质合理性也称信仰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它是指一种理想、信仰或某种价值目标的合理性。其特点主要有,第一,实质合理性是从价值标准、实质正当性等角度来判断是非曲直;第二,实质合理性通常按照社会主流的价值观来评价是非曲直;第三,实质合理性常常是指向个案的结果,尽量让个案处理的合情合理;第四,纯粹追求实质合理性是难以摆脱人治、专断、反复无常和神明主义等非理性力量的控制。[3]实质合理性,具体到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中,就是要求:
1.合乎人伦之理,即与别人交往中应遵守的规则,这些规则根植于人们内心、为社会公众所公认的价值观念,如果不遵守规则,做出不轨行为就有可能被认为是非理性或者说不合理的,人伦之理与合道德性具有相通性。
2.合乎自然之理即合乎事物的规律。这种理可以排除主观方面的因素,或者不考虑人的正常需要和正当利益,即只好从客观事物中存在的规律性角度来思考社会的事。
家事裁判文书合理性说理,即是要努力达到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相统一,以准确、充分、恰当的裁判理由实现公平正义,提高家事裁判文书的社会认可程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裁判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度,得以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合理性之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家事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提供了基本遵循,惜乎在说理合理性上着墨不多。加强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合理性,首先应从制度层面入手:
(一)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应把握三项原则
第一,在保证合法性的前提下说理,以合法性论证为主,情理性论证为辅。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不能脱法言理,逾法言情,以道德、教义、情感等因素替代了法律作为裁判的基本模式。第二,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应着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当今最为全面规范的道德要求,可以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即是学理上所说的合道德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辅助现行法律,作为司法裁判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倡导符合法律、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第三,家事裁判文书说理,要追求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相统一,既要合乎言辞之理、逻辑之理,又要合乎人伦之理、自然之理。
(二)家事领域引入协商性、回应型司法
为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实效,使说理达到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统一,需要在家事程序领域引入协商性、回应型司法观念。协商性司法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通过理性对话的方式来实现纠纷解决中的私权与公权力的相互配合。协商性司法是以法院、当事人三方对话为解决纠纷的基本机制,通过充分的对话、妥协,实现当事人追求的正义。协商性司法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作用。[4]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相互作用体现在庭审活动中,也体现在法官所作出的裁判文书中。法官不仅是裁判者,同时还是沟通者和协商者。
五、结语
积极推进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是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不仅要强调合法性,也要充分强调说理的合理性。要着力于实现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统一,着力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家事裁判文书不仅实现“定纷止争”的法律功能,实现“关系修复”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