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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博弈探究

2021-11-24许冰梅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小型企业小微权益

许冰梅

(湖南理工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6)

目前国家所采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国内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由于这份法律缺乏对企业的保护,导致我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足,不利于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进行了劳动立法,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了阻碍和困难,从宏观来看,目前国内许多小微企业都面临严重的生存压力,但是关于将企业的生存压力归咎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这种说法依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主要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之间的博弈,展开详细分析和研究。

一、小微企业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博弈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劳资关系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劳资之间存在的矛盾在任何国家都引起了高度的重视,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和改革的措施来缓解这种矛盾,但是劳资矛盾在今后社会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会一直存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劳资关系是一种博弈关系,基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立法,可以理解为劳资双方博弈最终取得的成果。离开广大劳动者,小型企业不可能获得长远的发展,从这个方面来看,劳资关系其实也是利益共同体的重要体现[1]。因此,在针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立法的过程中,应该以和谐为主要的追求目标,确保劳资的各方利益都能够得到有效的平衡。但是这种平衡属于实质方面的平等,在形式方面的同等是很难做到的,劳动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劳动立法的目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会对劳动者进行倾斜,这在文明社会当中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有助于推动社会实现文明和平等。但是在确定向劳动者倾斜的程度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过度倾斜则会给小型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带来巨大的生存压力,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应该采取的倾斜程度也应该有所差异。

从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员工人数等角度,能够将我国现有的企业划分为大中型企业以及小型企业。我国现行采用的劳动相关法律涵盖了所有的企业,在利用劳动法律进行规范的过程中,并没有加以区分。这种法律所实现的平等仅仅是形式方面的平等,但是却忽略了企业之间存在的差异。在这样的情况下,小型企业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和问题,反映法律适用效果方面的不平等现象。相比较于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自身具有良好的适应性能,而且灵活多变,在提升国民经济水平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小型企业有助于进一步活跃人才市场,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但是在现行所采用的劳动法律面前,小型企业面临了一定的困境和问题,在贯彻和落实《劳动法》中制定的规范和要求的过程中,进一步增加了小型企业的成本,不利于小型企业今后长远的发展,而且会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的损害。除此之外,当前政府和劳动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也会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也会进一步损害法律自身的权威性。在制定和完善法律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各方的特性,尤其是应该针对小型企业自身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特殊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有效的博弈,实现小型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权益的保障。

二、结合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所采取的调整政策

针对上述所分析的内容,当前所制定的劳动相关法律主要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现行所有企业采用统一的法律规范,给我国小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危机和麻烦。针对这些问题,为了实现小型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共赢,应该充分考虑到小型企业自身的特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的内容,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双方利益,推动我国现代化社会建设的目标得到有效的施行。

(一)解雇保护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内容,对广大劳动者所制定的解雇理由的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这从根本上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列出非法定的理由随意解雇员工,否则应该向员工支付双倍的补偿金。站在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角度采取这样的措施,有助于维护员工的权益,但是这些制定的解雇理由过于法定固化,不符合小微企业灵活的特征。因此,在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会造成一定的阻碍和困难,不利于小微企业拓宽生存空间。针对这些问题在设计结构理由的过程中,应该兼顾合法和灵活的特点,除了采取列举的方式之外,还可以配合概括和抽象的方式,比如:在界定正当理由的过程中,应该针对现行小型企业的员工雇佣情况进行列举和规定,同时,赋予仲裁机构和法院一定的权力来进行自由的裁量,通过这种方式,使得解雇理由和制度更加的合法和灵活。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小型企业在组建工会方面面临一定的困难和阻碍,难以完全执行具体的解雇程序,因此,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小型企业应该豁免与工会进行协商的规定。在辞退员工之后,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需要根据严格的要求,对劳动者合同终止的原因进行了解。站在劳动者的角度,目前所采取的法律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不利于小型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国家为此应该进一步完善所采取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失业保险待遇,从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小型企业的负担[2]。

(二)集体协商制

为了确保企业的雇用和解雇程序得到顺利地实行,大部分企业都会建立专门的工会进行协商,这种方式也被称为集体谈判,主要是由工会或工人的代表与企业的代表进行商谈,针对目前所采用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制度能够有效规范劳资之间的矛盾和问题,那么相应劳动立法就能够相对减少,表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如果目前所采用的集体协商制度,在规范劳资之间的问题方面存在一定的阻碍,就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劳动保护法。当前所采用的法律对国内所有企业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这种一刀切的方式给小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劳动法律规范在小型企业中的贯彻和实施会面临一定的阻碍和挑战,因此,在小型企业中员工权益保障往往会面临诸多问题,这也是劳资双方博弈的结果。为了更好地平衡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权益,在劳动者保护立法方面应该着重减少,部分小型企业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工会,因此应该突破这个局限,由企业和劳动者推举代表来对相关工作进行协商。

(三)社会保险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当前国内所有企业都应该为劳动者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目的是在国家的法律环境下,对生活有困难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权益保障。由于各地经济水平的差异,在不同地区所制定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也有所不同,但是根据统计,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平均率为30%,对小型企业的发展和生存来说,这样的社会保险费率在实施和落实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甚至会直接影响和阻碍小型企业今后的成长和发展。小型企业灵活性较强,员工流动性较大,因此面临着收入不稳定的情况。这就会造成社保缴纳的实践过程中,所涵盖的员工数量并不多,容易出现一系列违规行为和现象。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在制定社保缴费费率的过程中,应该采取一定的弹性策略,根据小型企业不同的生产规模和员工人数设置不同的费率,尤其是对小型企业采取一定的优惠照顾政策,通过这种方式能够缓解当前小型企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负担。在制定小型企业社保缴费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到员工流动性较强的特征,制定更加灵活多变的缴费方式。小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保持企业内部资金的正常流通,进一步加强与员工之间的紧密关系。除此之外,企业也可以根据对自身经营状况的评估,选择合适的参保方式,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针对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遭遇重大困难和挑战的小型企业来说,国家应该根据法律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限[3]。

综上所述,公平公正的法律有助于保障各方利益,在建立劳动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各方的特征,以追求和谐共存为主要的目标,实现多方共赢。在小型企业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博弈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小型企业当前在市场环境中所遭遇的打击和影响,除了站在保护权益保障的角度之外,更应该对小型企业的特殊性引起重视,针对当前现行的劳动相关法律进行修订,有助于解决小型企业的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之间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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