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信诈骗犯罪司法实务中的弊症及改进建议
2021-11-24刘慧贤
刘慧贤 肖 慧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开封 475300)
一、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态势
两年来,某县检察院共起诉电信诈骗犯罪案件56件87人,其中2020年34件56人,2021年22件31人,涉案总金额5295.5万元。仔细审视后可以看出,当前的电信诈骗犯罪呈现出相应的特点,也暴露出了管理机关的不足之处。[1]
(一)犯罪呈现“三化”特点
一是犯罪团伙化。在起诉的56件87人中,有34件65人为团伙作案,占比达74.71%。电信诈骗涉及信息采集、组织实施、提款分赃等多个环节,需不同人员冒充不同角色,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实施。比如,某县检察院办理的陈某等人电信诈骗案,犯罪行为人先制作了诸如“中国好声音”等类型的钓鱼网站,然后由专人以中奖名义吸引被害人上当,再以收税名义让被害人打款到指定账户。在犯罪过程中,陈某负责购买银行卡和现金流水,其他人分别负责电话联系、实施诈骗等活动。[2]
二是手段智能化。在起诉的56件87人中,有高达六成的案件都是通过科技方式来实施犯罪活动,伪基站电信诈骗、木马程序套取账户资金等方式越来越多。如某县检察院起诉的翁某某诈骗案中,2019年7月9日至7月10日,犯罪嫌疑人翁某某通过编造身份,伪造聊天记录的方式以做基金赚取红利为名骗取同学严某某信任后,骗使严某某分两次将公司账户上的160万元转至翁某某处做基金,后翁某某将所骗取的160万元在网上赌博输掉。
三是内容多样化。有的犯罪行为人在电话中冒充“中国好声音”等热门综艺,在短信或是网站中冒充节目组发布虚假的获奖信息吸引被害人上当;有的犯罪行为人通过钓鱼网站来编造虚假的账户,通过虚假聊天记录来骗取被害人的资金;有的犯罪行为人冒充公检法司等公职人员,以被害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虚假信息,套取被害人的资金。比如,在某县检察院办理的刘某等人电信诈骗案中,犯罪行为人通过虚假买卖网站发布虚假的违禁品买卖信息,骗取被害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进而骗取其资金。[3]
(二)暴露三个管理薄弱环节
一是电信网络监管不完善。目前,400号段的移动电话号码还是比较容易取得,外部网络接入电信渠道还未能有效监管,一些犯罪行为人通过伪装的号码或是网站非法侵入合法渠道,伪装成虚假客服或是公共机关的号码来欺骗被害人。比如,某县检察院办理的范某等人诈骗案,便是通过伪基站侵入电信网络,假冒移动或是电信公司给大批量的被害人发送虚假信息,或是通过虚假的400号段电话进行联系,进而骗取被害人的资金。[4]
二是银行卡证监管不完善。犯罪行为人很容易就可以申请到银行卡等金融凭证是当下的一个大问题,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在严格审查人证一致方面也未能有力。如此,导致一些犯罪行为人通过办理、变造、购买多张银行卡、信用卡等方式,在实施电信诈骗后迅速洗钱、转移账款,而且大批量、大金额的转入转进也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办案难度。比如被起诉的56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均不是本人注册的银行卡,在收集证据时造成了很大的困扰。[5]
三是公民信息监管不完善。一方面,电信网络监管部门和公司对公民信息管理不严格,工作中经常因为个人疏忽或是故意泄露了公民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一些违规违法的物流企业或是房地产企业因为管理不善,经常有员工将客户的个人信息予以售卖,部分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售卖的方式掌握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而有针对性地实施电信诈骗。
二、电信网络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服务行业相对繁荣
中西部地区人口众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人口经济相对落后和人口众多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无业人员增多和就业人员工资待遇较低。而且,网吧酒吧等第三产业类的娱乐场所在目前发展较为迅速,一些失业或是工资较低的年轻人经常在此类场所流连忘返。[6]
(二)互联网、电信、银行业管理存在漏洞
互联网、电信、银行业管理存在诸多漏洞,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非实名认证手机号码的存在,400电话转接手机号码监管的缺位,改号软件、伪基站的猖獗,黑客技术的发展,银行新型支付手段的交易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证,犯罪嫌疑人窃取公民账号、密码后,可轻易盗取或者转移资金。对非法网站、垃圾短信、恶意群呼等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不良行为没有专门规定,行政规制和刑事打击手段不足。比如,某县检察院办理的张某非法经营案中,犯罪行为人将投放违禁品的广告在网络聊天群中发布,并建立了多个微信和QQ群,通过拉人的方式宣传出来,但这些问题网络运营公司是很难知晓的。[7]
(三)防范意识差或者贪图小利,犯罪易得手,难打击
被害人收到犯罪人员通过在网页发布爸爸去哪儿、我是歌手、淘宝周年庆等虚假中奖网站以群发的方式发布的虚假的中奖信息时,信以为真,要求兑奖,犯罪人员便伪装成网站工作人员,以要求缴纳保证金、税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受害人很容易相信并进行汇款和转账操作,而无需仔细核实虚假信息。一些被害人在遭受电信诈骗后不能够马上发觉上当受骗,未能适时收集相应证据。比如犯罪行为人联系方式和诈骗账户等,导致被害后侦查人员调查取证较为困难。[8]
(四)辅助人员认定共犯难
对于从事简单的后勤辅助的人员,他们的工资又比外面的同类人员的工资明显高,而且辅助人员主观上基本都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涉及诈骗是明知的,但因为没有直接涉及诈骗行为,此时能否认定为诈骗犯罪的共犯,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直接诈骗的主犯已到案、诈骗事实已查清的,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主犯未到案、诈骗事实未完全查清,但已查实确定存在诈骗事实的,可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是其他环节没有相应的罪名规制,比如向诈骗者提供400电话号码的行为,或者提供非实名手机的行为。即使能够通过相应物证和被害人陈述确定诈骗事实的存在,但因为电信诈骗的犯罪行为人并未真实出现在被害人面前,导致犯罪事实不能够得到充分的调查取证,而且在法律规定中也存在司法适用问题,一些新型诈骗方式难以找到确定可适用的法律法条。[9]
三、结语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该类犯罪,笔者建议:一是对电信网络行业加强监管。比如在购买和使用时加强对身份证实名制的核查,在网络域名注册和使用时也要实行实名制。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公检法司等机关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电信反诈信息和相应方式,使得公众能够提高反电信诈骗意识。三是加大司法打击力度。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要加强与电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打击的合力。[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