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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2021-11-24梁艺家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性犯罪定罪学说

梁艺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 成都 610036)

一、被害人过错的概念

被害人一词被广泛应用于法学、犯罪学、侦查学之中,但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的学理研究和实务研究主要集中于犯罪嫌疑人,从被害人角度展开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现阶段学理界尚未对被害人的概念形成统一定论。通常我们认为在一个案件中事实上法益受到侵害的、承担主要不良后果的人为被害人,这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团体。同时受到的侵害不一定局限于实体上的侵害,包括精神上的或其他层面的损失[1]。

被害人过错是一个合成词汇,包含了被害人和过错的双重概念,简单来说就是主体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或情节。在实际的法律实务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却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广泛认可的关于被害人过错的界定方法或认定规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犯罪学角度进行评价和认定规则:任何与犯罪行为相关且会对被害人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或情节;另一种则是从刑法学角度进行的评价和认定规则:被害人的行为和犯罪活动的完成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或者是由于被害人的行为直接推动了犯罪活动的发生。犯罪学和刑法学对被害人过错的界定规则不同,两者在是否具备因果联系的要件上、具有需求上有显著差异,但在法律实务中我们很难区别犯罪学和刑法学界定规则的适用情况,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侦查部门或其他办案人员遵循自身的价值判断对案件进行判断和评价。比如女性穿着暴露上街,结果路人见色起意导致强奸的发生,从犯罪学的被害人过错认定规则来看女性穿着暴露在强奸案件中就属于被害人过错;从刑法学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并不具备因果关系因此不具备被害人过错的情节,此时则需要办案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价值判断。

二、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影响的相关学说

(一)责任分担学说

责任分担学说将犯罪活动视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结果,其认为案件的发生是双方同时参与在内的互动活动。这种观点将犯罪责任分为多个模块,只有当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完成各自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后案件才会发生,因此无论在任何案件中被害人都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被害人的责任与犯罪嫌疑人的责任组合在一起才是完整的犯罪责任。

责任分担学说在刑事领域的应用较为局限,但在民事领域,尤其是交通事故纠纷中被广泛应用。主要是由于刑事案件中良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有限但量刑缺少对应的计算规则,而民事纠纷中虽然自由裁量权较大,但涉及赔偿的数额往往有明确的计算方法。根据责任分担学说的观点来看,无论被害人责任如何,犯罪嫌疑人的罪责都会被减轻,这种观念与我国法律理念有所冲突,因此为了确保法律的合理性,责任分担学说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极为局限,

(二)谴责性降低学说

谴责性降低学说认为被害人的某些行为诱导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比如穿着暴露的女性因挑逗勾引行为引起强奸、挑衅迫害行为引起行为人暴力侵害等。谴责性降低学说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影响了行为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从而引起犯罪悲剧的发生。从案件角度来看无论被害人实施了什么行为被害人受到的侵害是不变的,行为人在受到挑衅的情况下杀人和蓄意的谋杀并不能导致结果的改变,因此谴责性降低学说实际上是扩大了被害人在案件中的作用,也过分强调了主观要素在犯罪活动中的影响,这与我国法律精神相悖,因此谴责性降低学说在刑事法律领域并不适用。

(三)主客观合并说

主客观合并说是在其他学说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关于定罪量刑的学说,其认为定罪量刑不能仅考虑主观要件或客观要件,要同时考虑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综合评价犯罪行为的产生、发展和结果,主客观要件应当一致。和前述的几种学说相比,主客观合并说的观点更加公正,其不认为某一种要素主导了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行为是主客观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也是区别故意杀人和非故意杀人的重要依据,当主观恶和客观恶相符合时,定罪量刑就有了充分的依据。

在主客观合并说下,被害人过错和定罪量刑之间具备了基本联系,根据被害人过错和案件发生之间的因果联系来确定被害人过错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是一味地评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来进行定罪量刑。当被害人过错和犯罪活动发生之间具备因果联系时,可以适用责任分担说的部分观点。比如在讨债型非法拘禁中,没有被害人的欠债不还就不会有后续的犯罪行为,此时将责任单纯归咎于犯罪嫌疑人则明显不合理,犯罪嫌疑人虽然在事实上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但更多的是一种无奈之举,被害人过错可能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若被害人过错和犯罪行为之间没有明显的因果联系则可以使用部分谴责性降低说的观点,排除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并完成量刑,比如女性穿着暴露与强奸行为之间无逻辑上的联系,强奸是单纯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行为,客观上也完成了强奸行为,此时主客观要件一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的既遂,属于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2]。

三、几种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一)交通肇事案件

交通肇事案件是常见的纠纷类型,大部分情况下交通肇事案件属于民事纠纷领域,在具备特殊条件下交通肇事纠纷可能上升为刑事案件。我国司法实务中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流程较为固定,其中包含了事故责任认定环节,其本质上就是对被害人和行为人责任进行认定和分配,是典型的责任分担说的适用。

被害人责任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影响极为显著,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行为人有明显的故意,以明确目标造成交通事故,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不仅仅是交通肇事这么简单,其可能构成其他类型犯罪,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就微乎其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决定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其次,就是行为人无明显故意,而是单纯性的交通事故纠纷,被害人过错对赔偿数额和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评价影响极为显著,甚至当被害人的过错严重到一定程度时行为人可以出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

在刑事法律领域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存在一类被害人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具备过错性但无法评价为被害人过错的情况。此类案件大多是被害人受到他人指示或限制,一般为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等,由于雇佣和劳动关系的存在被害人同时为案件的实际受害者和案件发生的参与者,其个人行为直接决定了案件能否发生,此时被害人的行为虽然导致了案件发生但并不能评价为被害人过错。

(三)人身性犯罪

在人身性犯罪中,被害人和行为人的互动较为频繁,行为人行为受到被害人行为影响的可能显著增加,因此存在被害人过错诱发人身性犯罪的可能。从法律实务来看,家暴是最典型的被害人过错引起的人身性犯罪活动,如丈夫的长期严重家暴使得行为人陷入了恐惧、逆反等心理,在一次家暴活动后行为人奋起反抗将被害人杀死或弄成重伤等,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行为人产生犯意的直接原因,如果被害人没有过错就不会有此类的人身性犯罪。与之类似的案件还有讨债型非法拘禁、讨债型故意伤害等。

人身性犯罪中被害人过错很有可能是犯罪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从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被害人需要承担一大部分的责任和后果,但行为人的行为具备期待可能,在逻辑之内、在情理之内,我们不应当将责任完全归咎于行为人,因此人身性犯罪中被害人过错应当成为行为人罪责减免的依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尚未形成被害人过错的刑罚减免规则,在案件的处理和定罪量刑中依赖于办案人员自己的内外部证成和个人的价值判断。

(四)财产型犯罪

财产型犯罪中被害人过错性的行为能否被评价为过错是研究被害人过错是否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关键所在。但在法律实务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抢夺、抢劫、诈骗抑或金融类犯罪中,被害人的行为可能对犯罪活动的发生有影响,就像“财不外露就不会被抢”“不贪小便宜就不会被骗”“不把财物放在明处就不会被偷”等,这些情况下看似是被害人缺少警惕促使犯罪的发生,但被害人的行为本质上是符合法律规范、符合一般逻辑的合理行为,因此对于财产型犯罪中绝大多数的“被害人过错”我们不能评价为被害人过错,也因此其不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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