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视角探究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021-11-24冯伟江莉
冯 伟 江 莉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4700)
在人们的应有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时,需要借助于诉讼来对于问题进行解决。在传统模式下,民事诉讼是由当事人双方进行。而一旦公民和大型企业或者是集团产生冲突,很难借助于诉讼解决出现的问题。未成年群体是较为弱势的,传统诉讼已经无法为其提供保障,而开展公益诉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一现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积极发展提供支持。
一、未成年人所处的生活环境
(一)未成年人被侵权情况较多
从当前的情况分析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了较为严重的侵害,这并不利于未成年群体的健康生长。比如说,未成年人在对于产品进行购买时,很可能会由于虚假宣传等原因,买到一些质量并不符合要求或者是虚假产品,难以确保未成年人群体身体和心理处在健康状态下。并且在网络以及影视作品中存在着一些并不适宜未成年群体观看的信息。酒吧、媒体中也有着一些不当言论,并没有制止未成年人在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进行放松[1]。
之所以会出现这一情况,主要是因为并不注重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惩处,惩罚力度不足,进行违法操作需要承担的责任比较低,并且不需要投入较多的成本。这就导致未成年人保护找不到应有的负责人。
(二)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形成
在开展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所处的位置是平等的,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保障,都可以承担责任,履行义务。诉讼主要是将国家公权力作为保障,来帮助双方解决矛盾纷争。但是公民作为独立的个体在应对企业或者是集团纷争时,很可能会因为没有充足的时间、资金比较少等因素,选择放弃。
为了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部分群体权益得到应有保障,就必须要解决当前民事诉讼出现的问题。公益诉讼主要是指借助于机构、组织或者是团体等来对侵权者进行诉讼,改善原告和被告之间实力差异较大的现状[2]。
当前未成年群体被侵害现象频发,未成年人和家庭在进行诉讼时,并不占据优势。而检察机关所提出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可以从某种角度来说,增强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力度。
二、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也可以被称为公众诉讼、公法诉讼等,其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是某一固定群体群众的利益而向法院提出的民事诉讼。
公益诉讼作为较为特殊的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比如说,当事人在相关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坚持程序公开、诚实守信等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和民事诉讼进行对比,公益诉讼还具备其他的特点[3]。
第一,公益诉讼的公益性比较强。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共群众的利益以及大多数相关群体的利益,和传统为了个人利益所进行的诉讼进行对比,公益性较为突出,进行诉讼并不是将维护某个个体的利益作为关键。
第二,公益诉讼的主体较为广泛。在传统模式下,开展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和案件具有较为直接的联系,如果原告被告不进行诉讼,则不会受理这一案件。而公益诉讼主体并不和案件产生联系,可以由检察机关、社会机构以及公民提起。
第三,公益诉讼并未将不造成实际损害作为必要条件。想要提起私益诉讼原告方必须要被被告方所侵害,而公益诉讼并没有将实际损害作为立足点,也就是说开展公益诉讼可以将违法情况扼杀在源头,尽可能地避免侵害出现。
公益诉讼的主要参与者有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等[4]。
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作用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能够以群体为单位加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之中,确保未成年人的应有权益不会被损害。因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不能和案件产生直接联系,一旦出现对于未成年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都能够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这也就代表着只要是重视未成年群体的力量都是具有价值的。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能够提高人们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在传统模式下进行诉讼是一对一进行的工作,而公益诉讼可以由审核机构加入其中,将零散的人群汇总成为统一的组织,带给未成年人力所能及的帮助。除此之外,在社会各界的影响下,案件的影响力将会得到大幅度提升,从某种角度来说,可以为公益精神的宣传提供支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四、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所处的地位
目前,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主要可以被划分为公益代表人说以及民事公诉人说。从公益代表人说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检察机关在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时,是处于未成年人立场的,可以较好地对于未成年公共群体进行保障。从民事公诉人说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检察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属于原告,可以保证社会中未成年人的权益[5]。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公益代表人说还是民事公诉人说,都将保障未成年群体的公共利益作为基础。
(二)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影响
一旦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利益受到侵害,除非侵权人所进行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不然只能够借助于民事诉讼来对于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获得应有的补偿。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就是立足于此获得的发展,并且已经在世界各国较为普遍。
当前,一般会将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或者是公民作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主体,相比较而言,作为主体检察机关的优势较为显著。检察机关的力量较为强大。公民很可能会在诉讼的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没有充足的时间等选择放弃诉讼,而社会组织并不具有开展调查搜证的许可,因此将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主体是较为恰当的。
并且,检察机关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和公民以及社会组织进行对比,对于未成年人群体的了解比较全面。并且可以熟练地对于法律进行使用开展诉讼工作。我国检察机关中具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可以由职业能力较强的人员开展这一工作。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中还设立了民事行政处等,更加了解民事诉讼相关规则,能够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开展积累一些经验。
(三)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措施
通过对相关国家、地区的成功经验进行分析,检察机关可以以下两种途径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第一,可以独立地提出民事诉讼。这需要检察机关将自己作为原告来进行。第二,起诉。将检察机关当作辅助人员为社会群体或者是公民个人所开展的民事诉讼提供支持,并不属于诉讼当事者[6]。
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需要将公益性、救济性以及补充性作为关注的重要内容。公益性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最主要的目的是确保未成年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应有保障。救济性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借助于民事诉讼来对于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进行追究、惩处,使未成年人群体得到应有的补偿。补充性主要是指企业或者是集团等对于未成年人利益造成侵害,虽然并没有形成犯罪,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群体造成较为严重不利影响时,检察机关应该在维护被害人利益的同时,使其承担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也产生了一些不赞同的言论。部分群众以为民事是私法性的,检察机关属于国家机关,不应该加入其中,这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造成了破坏,这一思维是较为局限的。在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时,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工作无法在短时间内结束,需要对其进行补充。未成年人保护是各行各业关注的重要内容,仅仅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难以达成这一目标,还需要和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法律相关联,为未成年人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为其生活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