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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证的作用及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稳定维护

2021-11-24庹泽键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民商事法律效力公证

庹泽键

(长治学院,山西 长治 046011)

法定公证在大陆法系国家留存已久,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其多有争论。相比于国外的公证立法,我国因为立法时间较晚目前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相关法定公证立法还不完善,同时其在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方面也有很多缺陷。随着我国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民商事交易关系需要法律对其提供保障。为了化解民商事交易中常见的风险,急需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民商事交易过程的安全。而法定公证由于其对于民商事的特殊作用,吸引了很多法律学者的注意,虽然如此,其在学界和公证实务界的风评却是有褒有贬。在此,探讨法定公证与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关系和内在维护,以便为未来法定公证在民商事的应用提供依据或参考。

一、法定公证概念

法定公证是根据我国建立的公证立法和公证制度,对公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确保其相关工作顺利推展,保障相关法律秩序和规范得以落实。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商事问题处理需要法定公证的帮助,以便保障民商事交易的安全并尽可能解除风险交易,避免一些不法问题的出现。需要不断推动关于法定公证在我国民商事立法过程中立法公正和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法定公证对稳定社会法律关系的积极作用

社会稳定需要法定公证机构,尤其是在社会运行过程发生的重要法律事件更是离不开法定公证机构。如果在面临法律问题时缺少法定公证处理,就会导致法律文书法律条款失去法律效力,以此类推,其对于民商事问题同理。在民商事问题的处理过程中,为了确保有效的法律成果必须进行及时且严肃的法定公证。在我国的民商事法律纠纷中,如果在某一步骤环节出现差错,就会导致个人或者企业产生严重后果并且置身于混乱之中。为了确保民商事问题能得到法定公证的有效处理,必须让法定公证的过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且必须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就有针对维护民事秩序的法律条文,也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条款。

法定公正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事项条款,保证民商事交易过程中的稳定性,确保公证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效力的建立和维护,提高赔偿请求人在公证法律交易中承担风险的能力。提高法律在权利义务中应受的保护,保证公证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确立以及其在此之中的权利义务管理,确保对法律权利义务的保护工作得到提高。

民商事领域涉及很多法律关系,在民商事管理问题上要提高应对能力,对民商事矛盾关系的处理要慎重细心,尽可能使法律秩序得到良好治理,对于不良的法律问题及时处理。对民商事纠纷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证对复杂问题的处理,尤其是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提高民商事的交易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改善公证完善创新体系中,要提高公证原则的处理,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法律规范、其他法人或组织合理的管理,确保公证机构的合理管理。根据法定原则确立良好的民商事法律体系,落实公正体系在公民权利中的推进,进一步确保安全法治建设和纠纷维护落实。

三、民商事领域中公证机构法律性质的转变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民商事问题得以获得有效维护,我国公证机构近年也在不停转变,以便能够适应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变化。我国在早期主要进行法律公证的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各个领域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定公证的执行已经从单一的国家执行机关执行变成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合作执行的方式。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中央政府还在2000年制定了新的法定公证方式,如今主要的法定公证方式是事业管理体制方式。[1]对于民商事问题纠纷,若想要进行有效的处理,必须树立权力和规则的旗帜,两者缺一不可。公证机关被赋予一定的审查权,作为国家的代表,其要对事物之间的联系关系进行审查,同时其审查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所以公证机关能有效解决不法分子的虚伪造假行为,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

四、法定公证维护民商法律秩序稳定的具体探究

(一)法定公证保障民商事交易更加可信

与一般的法律执行方式不同,法定公证由于自身所具备的公证特性,其在维护法律效力方面一直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实际上,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交易行为更是如此。在社会进展过程中,任何组织或个人的行为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所以,在民商事的经济交易里,人们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会使得民商事的整个过程唯利是图、盲目自私。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和民商事有关的个人、组织或企业信誉值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大打折扣,进而在民商事纠纷中进一步演化出各种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在各国翻涌,我国经济也在这种趋势下使得各领域之间联系得更加紧密,这也导致了民商事交易环境日趋复杂。故应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以此来维护民商事交易的稳定性。目前,法定公证制度已经得到国际各个权威机构的普遍认可,同时也取得了很好地对民商事问题的处理成效。所以考虑这些方面,我国同样有必要对法定公证体制建立相关监督和管理体系,从而保障其在民商事交易中的有效性。

(二)法定公证能够预防民商事交易纠纷的发生

日益繁荣发展的现代经济使得民商事交易能够获得良好的表现,由此法定公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方面也显现了出色的社会作用。尤其是民商事交易规模逐渐增大的今天,衍生而来的民商事纠纷也呈逐渐增多的趋势。一般法院机关会对民商事纠纷进行调查调解等处理,这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但是,有时需要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太多,由于管理人员和处理人员能力、精力有限,政府、法院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这时,选择利用法定公证的方式就可以有效帮助解决以上的问题。

采用这种方式,可以缓和民商事冲突双方的矛盾,最大限度地保护纠纷双方的利益。另外,法定公证在处理民商事问题上的稳定表现还体现在以下方面。法定公证对于纠纷双方,要求对于纠纷处理过程有着慎重的考虑,并且要考虑到法定公证流程中对自己可能产生的影响。基于这种情况,一旦发生了民商事纠纷,相关部门能够快速解决问题,并且使纠纷双方都能信服。

有关部门要在纠纷发生后的两个月以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在行政赔偿程序里,这两个月被叫做审查期。在此期间,请求人可以对之前部门作出的是否赔偿决定进行诉讼申请。如果在上诉期间发现审查机构存在判决上的违法行为,要对当事请求人进行赔偿,两个月审查期不过就不会立即作出赔偿决定。从前文可知,当事人仍需等待两个月的时效期结束再做处理。从上面这点能够看出,这种法律规则赋予了政府部门较高的权力,如果真的出现误判情况,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不仅没有维护人民的利益,也与当初制定这项法律的初心不符。赔偿机关决定赔偿还是不赔偿,存在两套不同的程序,但却是要求同样的期限,这样显然是不合理的,相较于法定公证的方式来说弊端要大得多。

(三)行政赔偿决定的法律效力存在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明确了请求人的权力,对其的保护力度也相应加大了。[2]但是,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比如它没有明确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是否就是最终判决。如果机构赔偿决定就是最终判决,那么决定文书就存在法律效力,而这个时候如果请求人对于赔偿决定存在不满和异议并且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就要对这次机关赔偿判决的过程进行是否合理合法的评判。倘若法院认为赔偿机关判决不当,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就可能推翻之前的赔偿决定,这样就会陷入最终决定也要被修改的尴尬境地。如果赔偿机构的判决不是最终判决,那么是否可以参考民事诉讼的期限规定,被侵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行为发生两年后,将会丧失胜诉权利,这些问题都需要关注。[3]从现行的立法来看,行政赔偿仍然存在诸多的漏洞和不足,仍需得到进一步的改进和补完,同时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及模式。

综上,对于存在历史问题的纠纷处理,要提高法定公证质量。同时民商事交易水平在市场作用的推动下进一步提高,也相应地提高了法定公证的价值。根据法定公证与民商事法律秩序维护之间的依赖关系,民商事法律工作要对一些重大意义的问题进行严格有效的公证处理。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要保证政治制度的责任性和独立性,减少执法问题可能出现的损害问题,同时最大程度提高法定公证在民商事问题上的维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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