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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医生劳动权益保障现状浅析《医生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建议

2021-11-24佟佳玉孙海波刘向民李志雪王玮琦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齐齐哈尔劳动法薪资

佟佳玉 孙海波 刘向民 李志雪 王玮琦

(1.齐齐哈尔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0;2.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0;3.齐齐哈尔医学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0;4.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0)

医生作为众多行业中的一门职业,从古至今受到人们敬仰。医生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结合了高强度的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但是现如今,医患矛盾频发,医闹、医托屡见不鲜,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医生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医生的付出与实际获得的权益不成正比。即便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明文规定的权益,在医生的实际工作中也得不到完善的体现。

一、现阶段我国医生权益保障立法情况

医生属于一门特殊的技术职业,在日常工作中运用各种医疗技术为患者治病,医生既是生产者也是创造者。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每一项医疗服务都是医生体力、脑力劳动成果的结晶,为社会创造价值、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保驾护航,因此医生的劳动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保障。[1]

(一)学术界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分歧

我国劳动人民的合法劳动权益通过《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来保障。就医生而言,医生是劳动者,但是往往却不能享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当中规定的劳动者权益。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学术界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对象产生了一定的分歧,主要体现在非公职人员的利益上。而学术界认为国有医院医生并不是生产者与社会财富创造者,而是一种救死扶伤的社会公职角色。之所以出现这种认知,是因为国有医院医生的薪资由国家财政发放,并且国有医院并不是营利组织,所以不属于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同时医生的工作时间、范围,导致医生很难通过工时的方式计算劳动量。这也使医生与社会非公职人员之间存在着本质差异。[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当中的规定缺乏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只有在第四条、第六条当中对医生的权益进行了简单的描述,并没有非常详细地使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化、详细化,造成实际上医生的许多权益得不到有效落实。一些医疗组织往往会以多种理由拒绝医生参加相关培训。并且医生的薪资水平、福利待遇方面更是不尽如人意。

二、医生的劳动特点

(一)医生劳动特点

医疗技术主要是针对患者实际情况,制定治疗方案并予以实施的方法。医生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时,需要依靠多种检查、检验手段,对患者病情进行精准的判断,这需要医生熟练运用各种医疗技术,明确各种医疗技术的适应性、副作用与并发症。[3]

(二)高风险

医疗活动的属性决定了其具有高风险性,从某种程度上说医学既属于一门科学也属于一门艺术。[4]人类对于医学的探索脚步从未停止,因此不断开展各种各样的临床医学实验,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医疗诊断的难度,特别是在治疗一些疑难杂症的过程中更进一步体现了医疗活动的高风险性。

(三)压力大

由于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随之而来的是种种健康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资源呈现出不平衡的状况,国有医院呈现出患者量大、疑难杂症类型多的情况,然而在职医生的数量却增加缓慢,长期处于连续高强度工作的状态下,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某种程度上也进一步加重了我国的医患矛盾。

三、我国医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面临的困境

(一)休假权无法保障

我国《劳动法》当中明确规定,所有的社会劳动人员每天工作时间不能大于8小时,同时规定劳动者需要享有节假日权益。但国有医院规模庞大,医生的数量却很有限,导致大部分医生长期处于高强度工作状态,对医生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医生加班渐渐成为一种常态,平均劳动时间远超过8小时,同时不能合法享有节假日权益,致使医生失去了正常人的日常生活规律。

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特殊情况下加班,也需要对加班人员予以相关补偿。但是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医疗机构的内部制度当中,均没有体现出对医生的加班补偿,甚至有人认为医生加班是理所当然的。正是因为这种思想致使我国医生长期处于高负荷工作状态,身心健康受损,劳动生产能力渐渐下降,因为休息不足,精力不集中,所以难免在工作中出现种种失误,最终表现为医生的实际劳动付出与获得的收益不成正比。

(二)受教育权益无法保障

医生是特殊的职业,但是生活中也是正常的居民,也需要产生与其他居民一样的开支。为了满足日常家庭开销,就需要让医生的薪资水平达到一定的标准来支撑生活开支。

很多人印象中医生属于高收入职业,但实际上从总体看,医生的薪资水平并不高。医生作为一门技术职业,需要不断接受培训来提升医疗技术水平,但是参加培训往往都是医生自费的。

此外无论是医院组织的进修还是培训都对名额做出限制,实际上表现为仅有少部分的医生可以获得培训的权益。由此表现出医生受教育的权益没有得到保证。

四、法律层面医生劳动权益保障建议

(一)明确医生劳动属性

国有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几乎所有的开支均由国家财政承担,具体而言总经费需要由不同的财政部门提供,而医院则是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法人。

医生和医院之间的关系与国家公务人员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总的来说,医生具有更弱的人身依附性、灵活性,更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不过医院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私益性,法律地位还需要民法、劳动法等诸多部门予以保障。

如果强制调整医生的编制,就与医院自身的性质相悖。我国对于医院的定位是建立在公益性、公共产品基本原则上,因此本次研究认为,对于医生这一特殊职业需要从法律层面保证其准入、培训、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权益,对医生的劳动权益作出明文规定,可以提升医生的工作效率与积极性,缓解医患矛盾。

(二)合理分配医疗资源

要提升国有医院医生的整体薪资待遇水平,就需要从国家层面上增加对医疗事业的投入,从根本上杜绝“以药养医”的情况。同时还需要增加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使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得到提升,不仅可以规范医生行为,还可以减轻患者压力,缓解医患矛盾,提升医生的社会名誉度。

对于基层医疗而言,需要增强医疗机构的队伍建设与人才培训,丰富基层医疗资源,构成良性循环,缓解基层医院医生的压力,确保医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医生是一门特殊的技术职业,同时伴随着高强度的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因此医生需要享有公民应该享有的一切权益,同时还需要享有医生专属的执业权、研究权、受教育权。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保证医生的人格权益不受侵犯。不过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层面来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增加资源投入,提升法制观念,实现法治化管理,多管齐下,保障医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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