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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暴力妨碍交警执法的成因与应对

2021-11-24付兵儿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抗法公安机关权益

付兵儿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软暴力妨碍交警执法是指违法行为人不与交警硬性对抗,通常采取消极抗拒的方式,妨碍、阻止交警的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讽刺、谩骂、侮辱、诽谤、威胁、恐吓、纠缠、起哄、撒泼、不配合执法等。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企图使用暴力妨害交警执法的行为人产生了重要的震慑作用,有力地保障了交警的执法权益,维护了交警的执法权威,增强了交警执法的底气和信心。

近年来,虽然推搡、撕扯、掌掴、打砸、追砍、冲撞、围攻等硬暴力妨碍交警执法现象得到了有效治理,但软暴力妨碍交警执法现象却有增无减。软暴力虽然没有发生硬暴力常见的行为,但其造成的危害性却不容小觑,需要高度关注软暴力妨碍交警执法问题,探索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更好地维护交警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公信力。

一、软暴力妨碍交警执法的表现

(一)侮辱谩骂

有的违法行为人及其亲朋好友,因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侮辱、谩骂现场执法的交警。还有的违法行为人对交警的处理结果心存不满,在微博、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例如,2017年8月13日,一男子驾驶货车时,因违反禁令标志被柳州市执勤交警拦下。在交警对其处罚过程中,男子拿出手机直接对执勤交警进行拍摄,辱骂称“到处都有狗啊”,并传播至有上百成员的微信群内。

(二)恐吓挑衅

有的驾驶员,特权思想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时,气焰嚣张,态度蛮横,公然叫嚣“整死交警”。还有的违法行为人故意用恶毒的语言、轻蔑的表情、嘲弄的手势,冒犯和贬低交警,更有甚者公然挑衅交警。例如,2015年5月20日,某地“飙车党”漠视交通法规,肆无忌惮深夜街头轰鸣飙车,面对执勤交警边逃边叫嚣:“我在飙车,有种你来追呀。”

(三)消极抗拒

有的违法行为人被交警查处时,通常不与执法交警发生言语或肢体冲突,而是采取软对抗的方式,对执法交警提出的要求不配合,锁闭车门,拒绝出示相关证件,拒不下车接受检查,或者将车故意停在道路中央,妨碍交警执法,企图迫使交警变更或者撤销处罚。例如,2019年1月24日,唐山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一名男性司机锁上车门,拒不下车接受检查。交警三次警告司机,并将“配合工作,把车门打开”的纸条放到车辆前挡风玻璃处,给该司机阅读。但各种警告无效,司机拒绝配合交警工作,迫使交警采取破窗措施。

(四)无理纠缠

有的违法行为人为了逃避处罚,采用阻拦警车、钻入车底、爬上车顶,或者采取以下跪、躺地的行为方式,阻挠交警执法,软磨硬泡,无理纠缠,企图干扰、逃避交警执法。例如,2015年8月28日,“某市交警与市民街头对跪”的图片在网上疯狂传播,一名驾驶人涉嫌酒驾被某市交警查获后,母亲跪地为儿子求情,为避免围观群众产生误解,交警也跪地耐心解释。

(五)诬告诽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投诉渠道越来越多。个别违法行为人因对交警的处罚不满,打着维权的旗号,揪住交警执法过程中一些细枝末节的差错不放,到处恶意投诉交警,甚至越级向上反映。更有甚者,捏造事实,诬告交警。2017年1月21日,司机陈某因超速行驶被某地交警依法处置,心存不满,不仅在执法现场辱骂执勤交警,而且事后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向某市纪委投诉,诬陷交警现场执法向其索贿。

二、软暴力妨碍交警执法的成因

(一)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面对无理纠缠、消极抗拒、威胁恐吓、投诉上访等软暴力妨碍交警执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交警的处置方法、处置权限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侮辱、谩骂等言语攻击的软暴力行为,法律条款规定笼统,认定困难,处罚较轻,对软暴力抗法的震慑作用不大。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具备手段恶劣,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要件,辱骂、侮辱行为才能认定为侮辱罪或诽谤罪。对行为人谩骂、侮辱交警因其情节轻微,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二)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广大群众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但部分群众缺少法律精神和对法律的敬畏,守法意识、护法意识不强。也有一些人文化程度不高,对交通法律法规一知半解,曲解法律,认为交警路面执法就是为了罚款创收,在潜意识里对交警执法存在反感心理和抵触情绪。一些违法行为人受到交警处罚时,往往不信任、不理解、不配合交警执法,尤其是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中,对交警的处理意见不服,对交警的处罚措施不满,出言不逊,情绪激动,矛盾激化,由此引发软暴力妨碍交警执法。对违法行为人的软暴力,交警大多以口头教育为主,真正受到治安处罚的并不多。由于对妨碍交警执法的行为人处罚过轻,导致其违法成本低,有恃无恐。

(三)执法规范化存在短板

有的交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工作中,未使用执法语言,执法机械、死板,对违法行为人的诉求缺少倾听的耐心,情绪急躁,缺乏灵活应对的技能技巧。还有的交警“身着警服高高在上”,存在特权思想,没有树立服务意识,对当事人不够尊重,缺少人文关怀和法治关怀,在执法过程中语气生硬,表情严肃,态度冷漠,方法简单,语言和行为有失文明,容易激起违法行为人和围观群众的抵触情绪。由于一些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够规范,取证意识不强,甚至违反执法程序,导致群众的不满,从而被别有用心的人抓住把柄,无限放大,恶意炒作”[1]引起软暴力抗法行为的产生。

(四)舆论导向出现偏差

有的报纸和网络媒体对交警在执法过程中遭受委屈、刁难、侮辱仍然坚持规范执法的做法大加赞赏、大肆宣传。这种舆论宣传导向出现偏差,容易误导群众,让群众误以为交警对软暴力抗法行为无可奈何,从而不利于交警执法。还有一些媒体对公安机关温和对待软暴力抗法行为以支持、肯定的态度去报道,其结果容易误导网民,使网民误认为交警对软暴力抗法,除了说服教育,感化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外,别无他法。

也有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和个人为博流量,追求利益最大化,采取有选择性地报道甚至片面报道,歪曲事实、误导群众,丑化公安队伍,抹黑交警形象,导致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面对行为人软暴力抗法心存顾虑,忍耐退让。为避免引起更大的冲突,减少媒体曝光,交警多采取说服教育、温和对待为主的人性化执法方式,不敢依法处置和处罚违法行为人。

(五)执法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

交警遭遇软暴力抗法,不知如何应对。有的交警想主动维权,又担心激化矛盾,影响警民关系,只好牺牲自身权益,忍让退缩。由于民警执法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对于执法中遭受软暴力侵害、蒙冤受屈但仍强忍委屈规范执法的民警,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专门设立“委屈奖”。由于交警的执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底气不足,面对软暴力抗法缺少执法自信。为了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塑造良好的警察形象,绝大多数交警会尽可能地自我约束、自我克制,采取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妥协方式处理矛盾纠纷,以至于出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下跪执法”等令人费解的执法现象,交警执法权威荡然无存。

三、软暴力妨碍交警执法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法律法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交警对软暴力妨碍警务行为可以采取的处置方法、处置权限。对软暴力妨碍交警执法行为,必须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条款,明确软暴力妨碍警察执法行为的种类划分、定性依据和处罚标准。例如,对侮辱罪、诽谤罪,必须明晰侮辱、诽谤的行为界定、程度划分、情节轻重、认罪态度,“按照软暴力袭警的侮辱行为、诽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损害性、秩序破坏性三个维度来分别予以量刑”。[2]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软暴力妨碍交警执法行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得到处理,切实保护交警的执法权益,维护交警的执法权威和国家的法律尊严。

(二)广泛开展普法教育

通过公安机关官网、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开展普法教育,与网民开展交流互动,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公民配合交警执法的基本义务,提高公民守法、护法责任意识,促使公民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营造和谐的交通执法环境。同时,依托各级党委、政府,打造网络普法教育平台,“用数据思维分类普法,实现针对不同受众群体的精准普法。例如,对青少年用户开展启蒙性普法教育;对外来务工人员开展通俗易懂的普法教育和维权教育;对国家公职人员培养法治思维,提升纪律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3]

(三)规范交警执法行为

交警执法必须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自觉遵守执勤执法行为规范,不使用歧视性和命令性语言,对违法行为人用规范平和的语气指出其违法事实,告知处罚依据,尽可能避免引发违法行为人的抵触、对立情绪。

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要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尊重当事人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综合考量具体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具体情节和可承受度等多种因素,选择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执法手段和处理方式,既体现法律的权威,又达到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目的”。[4]对软暴力妨碍执法的行为,交警既不能一味忍让退缩,也不能以暴制暴,要善于因情施策,做到“教育、引导和处置紧密结合,对情节轻微者通过规劝、劝诫的方式,指出利害关系,争取其积极配合执法。对已形成妨碍干扰的,经规劝无效可及时警告,命令其停止违法;对已实质妨碍构成违法的,可口头传唤或强制传唤带离;涉嫌犯罪的果断控制、快速处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四)积极引导网络舆情

公安机关必须积极开展警察执法正面宣传教育,纠正媒体报道引发的舆论偏差。例如交警温和执法、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软暴力抗法的行为人只能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交警不会因此放弃法律尊严,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甚至放弃处罚。

软暴力抗法也是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对少数不良媒体和个人为博流量,发布误导群众、歪曲事实、经过剪辑的现场执法视频,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在网上公布执法记录仪、录像设备记录的现场执法视频,还原事实真相,正确引导舆情,为当事交警正名澄清,消除虚假有害信息给公安机关和执法交警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及时联系新闻媒体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发布虚假失实报道的媒体和个人。

(五)保护交警执法权益

首先,公安机关成立“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由“一把手”担任委员会主任,配备专职民警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其次,强化取证意识,收集固定证据。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执法记录仪,使用多种取证器材,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一旦遭遇侮辱谩骂、无理纠缠、煽动起哄等软暴力妨碍交警执法的行为,必须做好现场录像取证工作,为维护交警执法权益、依法制裁违法行为人提供直接证据。公安机关也可以收集现场群众拍摄的视频或者调取周围监控设备的视频监控资料作为现场证据。最后,积极保护交警正当执法权益。“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专职民警利用收集的证据,为交警维权,保护交警的正当执法权益,依法处置软暴力妨碍交警执法的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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