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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问题分析

2021-11-24陈禹璇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外部性消费行为权益

陈禹璇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随着消费活动的不断增加和消费对象及方式确立的不规范(如濒危产品消费、过度包装消费等),消费外部性的负影响随之增加,对其的研究也不得不重视起来。经济法治规则在市场调节方面一直有着突出的作用,其在控制市场消费外部性问题上也存在一定的优势,因而开展其在消费外部性问题上的作用研究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

一、消费外部性的基本概念

消费外部性指个人或家庭的消费行为对他人乃至整个社会带来影响,但个人或家庭却未因此获得相应的回报及对应的补偿,即消费过程中单方面产生的对外在环境的正面(负面)的作用(效应),而作用个体或团体不用回之以任何响应。消费外部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产生主体为消费者(及其消费行为);第二,产生主体本身数量较大,且存在分散性;第三,消费外部性涉及范围广泛,贯穿于人们的衣食住行当中,因而正/负面的影响也较为普遍;第四,消费外部性是渐进的,可积累的,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市场环境的改变,也被经济学家称为“微小行为的恶行”;第五,消费外部性在消费者消费行为中产生,受宏观消费结构水平影响,也与微观的消费者消费习惯相关,因此消费外部性在不同消费者或区域上的体现也各不相同,其中正消费外部性和负消费外部性对比划分在消费外部性的研究中较为常用。

二、消费外部性问题的表现

(一)绿色消费行为持续性低下

全球资源危机背景下,绿色消费为人们所广泛倡导,从政府到商家都给予了这种消费形式以较大的呼吁与支持,希望消费者能基于环保考虑,在选择商品时能够有效减少有损环境的消费外部性行为,如减少一次性产品的购买等。然而由于绿色商品生产成本较高,人们考虑商品经济性和实用性要多于对其环保效果的考察,使得这一消费行为的普及始终难以得到扩大和深化[1]。中国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在《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调查报告(2020年)》中指出我国公众虽然普遍认可绿色消费,但是坚持践行绿色消费的人群占比却不甚理想,报告中有93.3%的受访者认为绿色消费对生态保护十分重要,但仅有57.6%的受访者认为自己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而其余受访者在现实的消费中则对商品的性价比考虑得比较多。这一情况的产生与绿色商品的较高价格有关,而不可否认一些绿色产品的质量问题也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二)正外部性导致成本代价大

消费的正外部性是指消费行为为外部环境带去了正面的影响,但通常这种消费外部性无法为消费者争取到对应的补偿,有些甚至需要消费者独立承担较大的经济代价,即正外部性所带来的高成本,导致很多消费者并不愿意为这种商品消费进行买单。最常见的例子如公共设施建设、教育投资等,其中教育投资为消费者个人和家人带去的利益是长效的、不可估量的,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也能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其正外部性体现得十分显著。但教育投资的收效并非立竿见影,往往需要投资者(消费者)长期投入,巨大的成本加上短时间无法得到回报的压力双重叠加,常令一些投资者(贫困家庭)望而却步。类似这样的正外部性消费还有很多,但由于消费者需要在其中承担较大的经济(成本)压力,所以比起负外部性的消费(消费行为为外部环境带去负面影响而消费者不对影响给予补偿),很少有消费者愿意主动选择,即便是选择了也难以坚持下去。

(三)正外部性消费行为的权益损害

正外部性消费行为不仅需要消费者付出较大的经济成本,有时还会对消费者的其他正当权益形成侵害。很多消费者宁愿选择负外部性消费的原因在于一些负外部性消费,如一次性商品的购买虽然对外部生态环境有着较严重的负面影响,但对于消费者个体而言是存在便利性的,而正外部性消费则正好相反,对消费者来说,一些正外部性消费为自己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如进行信息消费后信息仍具有共享性,一些没有消费的人群可以不付出代价而获利,令真正的消费者们十分困扰,更有甚者会涉及版权保护问题,处理不好消费者的有关权益便会受到损害。目前来说正外部性消费无法完全避免这类问题,因为正外部性消费本身就对外部环境(公共环境)具有一定的服务性,当公共服务与个人利益出现冲突,消费者一些权益的损害也难以避免。

三、消费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规制作用

(一)校正市场失灵

不论是完善的市场机制还是不完善的市场机制都有可能产生市场失灵情况。对完善的市场机制而言,一些公共产品存在非竞争性和受益非排他性(信息类产品),导致消费者不愿为这类产品付出较高代价,相对而言负外部性消费行为可为消费者带去一些利益,因而即便会为公共环境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也有许多消费者致力追逐,如生产力的发展中所涉及的诸多行业。此外一些市场垄断现象在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的同时也让消费者不得不对一些集体非理性消费“买单”,令宏观经济呈周期性波动,给市场带去短暂的失灵。对不完善的市场来说,不合理的垄断与竞争也能造成市场的紊乱。而不论是哪一种失灵情况,都需要经济法规制这双“看不见的手”对市场进行调节和校正。如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中的一个服务模式,其正外部性明显,为让其在激烈的车辆租赁市场中站稳脚跟,经济法可采取谦抑规制避免其对市场机制盲从,将网约车从“不规制”导向“规制”,从而在保证其安全运转的同时对其发展带去促进,实现对市场失灵情况的正视和调整[2]。

(二)纠正成本溢价

所谓成本溢价即是商品成本已经超过其自身价值,这一现象的出现会对市场造成扰乱,导致正外部性的消费产生难度增加。为降低正外部性消费的成本,经济法规制度的合理运用十分关键。比如规定政府提供公共物品,需要对提供物品的供应商进行一定程度的补贴,而补贴金额则来自享用公共设施的消费者,具体以税收的形式体现。这种规定就能在较大程度上预防一些负外部性消费(不付出代价享受对商品、设施的使用)对市场的负面作用,通过降低甚至避免消费者“搭便车”行为的产生概率,保证公共设施提供商和政府的权益,进而推进正外部性消费的健康发展。当前相关经济法规制便对可再生能源的正外部性消费行为设置了补偿机制,即根据消费端承载配额任务引入二次奖罚机制,将可再生能源配额和成本差距、罚金结合起来,以保证在经济法规制度这一“看不见的手”的纠正下社会福利能达到最优水平[3]。

(三)规范预防权益损害

上文提到一些正外部性消费可为消费者带去权益的损害,实际上这种损害还同时具备四个特点,即不确定性、无限性、不可预知性与控制性和公益性,令受到权益侵犯的消费者个体或团体的利益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无法确定,且因为消费行为是无限持续的,所以其中产生的对消费者的利益侵犯也是无限的,同时消费者个体受损害的情况也是不可估计的,有时受到的利益损害还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如商品产生垃圾的随意处置会破坏自然环境,也就是对公共生存环境的破坏。如对以上损害情形采取问责规制则传统法律不容易在外部性问题的规制方面发挥作用,而若采用经济法规制便能以事前方法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的消费权益损害风险,相关人员可将这两种规制方法结合到一起,以预防和规范外部性消费导致的消费者权益损害。

四、总结

经济法规制对于消费外部性所产生的一系列负面问题而言可以说是有效预防消费权益损害风险、调整市场波动的关键“操控手”,其可结合政府政策和一些项目补助的奖罚机制对正外部性消费进行引导与支持,从而抵消负外部性问题为市场环境带来的诸多不良影响,令消费外部性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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