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及其优化策略
2021-11-24卞为军
卞为军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江苏 苏州 215500)
在生产要素越来越多元的当下,无论是企业经营、日常生活还是学习工作,均有出现纠纷的可能。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核心依据,民商法涉及的连带责任制度,在为受害人权益提供保护方面有重要作用,但在应用相关制度时,仍有亟待解决的问题,导致其作用无法得到应有发挥。由此可见,针对现存问题确定落实优化策略十分必要,这也是本文所讨论的重点。
一、民商法说明
民商法指的是民法及商法。现阶段,国际社会对二者关系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其中,民商合一指的是商法涵盖在民法范围内,民法作为商法的母法而存在,对商法起统率及指导作用,对民法而言,商法所扮演的角色应当是特别法或子法[1]。民商分立指的是民法及商法为相互独立的两个部门法,分别对民法典、商法典进行制定,德国和法国所采取体例便是民商分立。
结合民法的发展趋势及社会要求可知,我国所采取体例为民商合一。民法分为人身法、财产法,人身法又分为亲属法、人格权法,财产法的内容则涉及债法、物权法两方面。基于民法所颁布成文法律规范,不仅有民法总则,还包括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证券法、企业法和保险法均属于商法,相关成文法律规范的代表,还包括票据法及合伙企业法。由此可见,在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方面,民商法发挥着重要作用,二者均属于私法,内在联系十分密切,商法应用原则为民法合理应用提供指导,对民商法进行研究自然很有必要。
二、连带责任介绍
连带责任又被称为连带债务,属于民事责任。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民商事活动而言,连带责任的作用主要是为债权实现提供保障,多见于法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强调对双方和三角度关系进行准确解释。相关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合伙人(合伙人的人数应达到或超过两人),如果在以合伙人的形式组织并开展各类经济活动期间,由于内外因素影响而出现经济损失,则各合伙人均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便是连带责任制度的重点[2]。
相关责任的构成要点如下:首先是连带责任人数量不得少于两个。其次是连带责任对应债务不可分。再次是债权人、连带责任人之间有不可分债和债务关系存在。最后是连带责任客体为种类物。
研究表明,在各类诉讼案、民事纠纷中,与财产损失、经济纠纷相关的案件,其情况往往较其他类型案件更加复杂,基于连带责任对此类案件进行判断,较易出现以下情况:其一,合伙人整体组织并开展经济活动,使受害人利益受到损害;其二,合伙人个体组织并开展经济活动,使受害人利益受到损害。其中,对涉及第二种情况的案件、纠纷进行处理时,极易产生负面影响,应当引起重视。
三、连带责任优化策略
民商法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连带责任相关制度所存在问题加以解决,可为民生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
(一)充分联系相关法律
民商法分为民法及商法,对案件、纠纷进行处理时,实体法和民商法间往往有共通的内容存在。民商法所涉及内容较实体法更加宽泛,仅凭借民商法相关条例,通常无法保证各类案件均得到准确判断,只有对二者进行结合,才能获得完善且有实际意义的法律体系,确保各类案件均有可供参考的依据。在应用民商法时,相关法律联系不充分的问题始终存在,连带责任制度所具有作用,通常难以得到应有发挥。
实体法对民法内容的说明较民商法更为具体,基于民商法对诉讼案、民事纠纷进行处理,通常要参考实体法相关条例,才能做到准确判断案件及纠纷性质。而制约连带责任相关制度作用发挥的原因主要如下:一是在连带责任方面,民商法对其内涵的解释并不具体;二是实体法、民商法的联系有待加强。要想使连带责任所涉及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当务之急便是做到充分联系相关法律。这是因为在经济发展速度极快的当下,生产要素数量持续增多,对法律内容进行调整是大势所趋。要想使实体法、民商法的联系更加密切,一方面要修订民商法内容;另一方面要调整实体法涉及连带责任的条例[3]。
(二)根据情况调整制度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常见诉讼案、民事纠纷的类型和情况往往存在明显差异,虽然适用性是法律的根本属性,在对案件、纠纷进行处理时,要想使法律作用得到最大程度发挥,前提仍是保证法律与实际情况相符。在应用民商法涉及连带责任的相关制度时,既要为受害人利益提供保护,还要确保审理过程公正且公平,通过准确划分债权人所具有连带责任的方式,使案件审理更加准确,保证纠纷问题可尽快得到解决。由此可见,根据情况对制度进行细微调整,保证其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不仅对民商法的执行有重大意义,在保护受害人权益方面,同样能够发挥出重要作用。
(三)建立完善责任体系
对民商法而言,连带责任制度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于相关规定的内容不明确,仅凭借民商法审理案件或处理纠纷,较易出现代理人责任及时效性判断失误的问题,加之连带责任适用体系仍存在漏洞,致使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各主体对相关规定的认知和理解有所不同,案件审理难度大大增加。由此可见,对连带责任体系进行优化,可使相关制度所具有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具体来说,该体系所存在问题,主要是连带责任不明确,一方面是对连带责任所具有时效性进行判断的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是在理解连带责任所涉及概念方面,较易出现理解偏差。要想避免以上问题出现,关键要从三个方面出发,确保所建立责任体系完善且有实际意义:一是详细规定连带责任相关内容。例如,该责任的涉及范围和诉讼主体,使相关制度成为对案件进行处理的主要依据。二是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根据其对合伙人所提出诉讼的情况,划分可以使用连带责任的范围,为受害人权益提供保障[4]。三是对审理相关案件的常见问题、防范措施纳入责任体系,为民生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四)确定诉讼双方关系
通过分析可知,仅凭借民商法关于连带责任的相关制度,极易由于合伙人整体及个人给受害人所造成影响不同,导致案件判断出现失误。受害人提起诉讼时,通常会将一部分合伙人作为索取赔偿的对象,民商法缺少上述情况所涉及的条例。由此而带来的问题,便是主体关系划分不明确。
社会变化给法律适用范围、条例规定所产生影响极为深远。随着科技的发展,企业类型变得更加多元,发生民事纠纷的批次也有所增加。作为对民事纠纷进行判断并加以解决的核心依据,民商法对诉讼主体的定义自然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对民事纠纷而言,要想尽快确定连带责任,关键是要准确掌握诉讼主体关系,这也是解决相关制度所存在问题的主要手段之一。针对债权人所制定责任制度,其内容往往与共同侵权人存在密切联系。在合法利益受损后,受害人通常会通过提出诉讼的方式,要求合伙人给予自身相应的赔偿,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合伙人,又被称作“共同侵权人”。
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而言,在确认主体关系时,法院既要明确主体需要履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还要对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进行划分。关于确认债权人责任,在没有明确主体关系的情况下对民商法加以应用,极易出现共同侵权人责任未得到有效认定的问题,要想使案件、纠纷得到处理,关键是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对债权人责任加以确定。在落实相关工作时,有两方面内容要引起重视:一是视情况对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进行完善;二是从分类认定的角度出发,准确划分债权人责任,确保对民商法加以执行时,连带责任的相关制度可发挥出应有作用。真正做到即能让受害人损失得到补偿,又可以让违法行为得到严惩。
通过上文的分析能够看出,对民商法而言,连带责任相关制度所发挥作用十分重要,要想使相关制度所具有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关键是要明确阻碍制度应用的问题及成因,通过充分联系相关法律、根据情况调整制度、建立完善责任体系和确定诉讼双方关系,使法律体系逐渐趋于完善,为建设发展社会工作的有序开展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