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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骗取贷款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1-11-24邢景文梁国武曾晓钰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贷款金融

邢景文 梁国武 曾晓钰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南阳 474250)

骗取贷款罪名的设定对于降低金融风险,保护社会信用尤其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相对人之间的信用关系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骗取行为的认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错误认识的认定,以及重大损失的认定,成了案件办理过程中最具争议的问题,厘清上述问题,对于司法实践正确认定骗取贷款罪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1]近年来,镇平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惩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分子,为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骗取贷款犯罪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2019年至2020年3月,镇平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共受理骗取贷款案件5件6人。

(一)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特征分析

一是发案形式具有累积性。基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犯罪行为从实施到案发大多经历较长时间,审结的骗取银行贷款犯罪中,多数贷款均没有收回,当犯罪行为无法掩盖而暴露的时候,经济损失也往往无法挽回。被告人采取指使他人分散贷款的方式,冒名或者顶名使用贷款,部分信贷人员为谋取私利,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串通,内外勾结,编造虚假信息资料,骗取贷款。

二是法定代表人涉及犯罪多。所涉案件被告人大多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因主要是当前小微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不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被告人以个人或公司名义骗取贷款后用于公司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致贷款无法归还而案发。

三是犯罪方法均系虚假签订合同骗取贷款。主要表现为虚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伪造公司财务报表或虚报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提供虚假房屋产权证明或虚假收入证明等。

(二)骗取贷款犯罪案件原因分析

一是贷款调查不到位,资信评定不够深入细致。由于县城人际交往圈狭小,人情关系多,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在对贷款进行资信审查和信用评级时,受到人情关系干扰,存在把关不严、走形式、任意发放贷款的现象,仅凭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印章等证件就办理贷款手续,对保证人代为履行能力缺乏足够的了解,从表面上看似乎手续严密、完善,但实际上极易出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顶替他人贷款的现象。

二是贷后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贷款管理滞后。银行针对的贷款人员对象广、分布散、行业杂,而信贷工作人员又不足,客观上削弱了信贷工作人员对贷款的检查与到期清收能力;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制约作用失效,稽核检查不落实,对贷款后的检查不到位,致使贷款逾期也无人问津;个别部门或领导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解不深刻,片面追求发展经济,“重服务、不管理、轻打击”的观念仍然存在,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是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金融机构风险意识不强。没有正确处理加快业务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片面强调信贷业务拓展,对贷款业务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检查,部分信贷人员迫于信贷任务考核压力,往往对贷款申请材料亮“一路绿灯”。金融稳定形势复杂严峻。统一监管体系尚未形成。金融风险防范多头管理、监管渠道尚未畅通,部分风险监管责任不明确。

(三)骗取贷款犯罪案件构成分析

“以欺骗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承兑、信用证等,给金融机构、各大银行带来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状况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相应罚金,给金融机构和各大银行带来重大损失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2]这一条款便是对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承兑等行为的相关规定。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定义分析,笔者认为指的是个体或单位不严格遵循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国家所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运用隐瞒事实、虚构情节等方法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导致金融机构产生严重损失或情节的非法行为。其构成为:

一是侵犯国家相关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财产权双重客体。

二是客观角度为贷款人不按照政府制度和相关规定,采用欺骗的方式获得贷款,并给放贷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非法行为。

三是骗取贷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四是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角度是故意构成,明知违法而为了获得贷款而为之。

二、审理贷款犯罪案件的工作建议

(一)加强金融犯罪多元化预防格局。金融机构应当重视管理,做好内控,特别是贷款发放管理,应该逐步回归理性渠道。一方面要加强风险研判,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发放贷款、信用卡,加强对机构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及风险管控意识,促进金融从业人员规范履职、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要改善金融服务质量,创新金融服务产品,要从形式判断为主转为实质研判为主,在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及承兑汇票时应从包括行业前景、企业实力、风险大小等实质因素作为判断依据,合理推荐贷款产品进行金融创新。[3]其他部门应积极参与到金融风险防范社会宣传体系,采用接地气的方式,运用现代信息科技便利群众信息获得的手段,普及金融、法律知识,及时进行犯罪风险提示,增强民众识别骗局、判断风险的能力。

(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县域各金融机构大力普及征信常识,提高居民和企业的信用意识,并针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人,优先安排信贷投放或提供优惠利率。进一步完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将保险等信息纳入征信平台,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线上融资平台等征信记录全面纳入征信系统的覆盖范围。探索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使金融机构在更大范围内掌握企业和个人的负债信息。形成“政、银、企”征信信息共享平台,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三)构建协调监管机制。明确县域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强化县域金融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金融犯罪行为,规范治理民间借贷市场,维护县域金融稳定。通过设立“黑名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形成“政、银、法”联动体系,对于恶意逃废债的企业主,运用社会舆论监督失信行为,运用法律武器形成高压态势,强势遏制逃废债行为的发生。[4]同时,充分发挥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协调好监督与发展的关系,共同应对金融风险。

(四)优化案件办理流程。加强深化检察人员职业分类管理,形成系统的流程标准规范体系。制定流程规范体系,是案管部门进行流程监督和控制的前提。高检院应当在《检察执法规范》的基础上设计符合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更加细化的办案流程标准规范。在部门间的流程衔接上,需要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案件分流机制,实现点到点的衔接,这样易于流程细化管理和监控。这就要求建立科学的办案人员信息管理,使办案人员的办案特点、现有办案数量和进度都能得到信息化的展示,并定期更新。

三、结语

随着我国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进步,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增长,与此同时金融犯罪的情况则时常出现,针对骗取贷款罪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这一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针对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意义、犯罪构成和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有利于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我们在继承优良传统和总结以往经验的同时,努力探索审理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把案件审理工作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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