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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案件特点分析

2021-11-24王圣虎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网络平台诈骗

王圣虎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绍兴 312000)

近年来,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案件数量和人数呈现出明显上升的趋势,尤其是在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数量方面,均呈现出急剧上涨的趋势。诈骗团伙针对全国范围实施诈骗,波及面非常广,诈骗数额大,嫌疑人退赔能力差,社会危害大[1]。现笔者就涉及的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相关类型及特点做简要分析和探讨。

一、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跨区域化特点明显

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与传统的诈骗类犯罪不同,具有涉及人员多、区域广的特点。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多集中于投资贵金属、兼职刷信誉、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等领域,而对于此领域犯罪中,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多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及在QQ群里发布群消息等方式进行,与被害人并非面对面进行。而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也仅是通过多次拨打电话重点筛选方式进行,并非针对某一地域。电信网络平台诈骗案件属于新型网络犯罪,具有蔓延速度快、被害人范围广的特点[2],案件所涉及的被害人均分布在全国各个省市,导致在侦查过程中往往无法联系到多数被害人,侦查取证较为困难。

(二)趋向于有组织化

嫌疑人一般采用公司化运作,通过正常注册公司的形式组成一个团体,而在公司中嫌疑人层级明显。在实施犯罪时,嫌疑人以合法公司名义与网络软件公司相互勾结,搭建虚假网络交易平台虚构交易,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客户投资,后通过人为操控平台等方式骗取客户资金。交易过程中,客户入金到平台后,嫌疑人通过人工操作交易软件、人为操纵交易涨跌、制造投资人资金交易“亏损”的假象进行诈骗,这些“亏损”的资金就成为嫌疑人的非法收入。更为甚者,嫌疑人在被害人入金后,直接将资金转入嫌疑人自己银行账户,在被害人要求出金时拒绝出金,并命令业务员将被害人账户内虚拟资金通过人为刷单方式刷亏,从而达到将被害人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

(三)嫌疑人低龄化趋势明显

从目前在办以及已办结案件来看,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与传统诈骗类犯罪不同,嫌疑人呈现明显低龄化的趋势。嫌疑人人员组成年龄较小,刚成年人所占比例较大。这类嫌疑人往往刚辍学或刚毕业,急于获得一份工作,同时接触网络形式灵活多样且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容易走向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道路。

二、办理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案件遇到的问题分析

(一)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案件的定性问题

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辩护人会提出嫌疑人行为并不构成诈骗,仅是非法经营行为。因此,要通过对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入手来对其行为性质定性。此类案件中,嫌疑人通过虚构期货交易的事实,隐瞒自己已经明知交易行情走势信息的真相,同时在实施交易过程中有提供反向行情等明显的欺诈对方的行为,并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从以上行为看,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二)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案件管辖权问题

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具有地域性广的特点,存在被害人报案后,被害人所在地的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通过侦查涉及被害人的平台时,又查获了其他下级代理公司的情况。而下级代理公司的犯罪行为地、所涉及的被害人居住地并不在初始侦查的侦查机关所管辖范围内,这就涉及案件的管辖问题。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认定案件的管辖权可以通过本地的被害人所受损失系由嫌疑人租用的交易平台导致,而查获的其他下级代理公司虽犯罪行为地及被害人居住地均不在本地,但与有管辖权的案件属关联犯罪,相互联系,侦查机关一并侦查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同时并案处理更有利于事实的审查和认定,也有利于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保持关联案件量刑的均衡性和公正性来进行认定。

(三)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取证问题

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侦查取证的时效性要求较高。如侦查机关在查获嫌疑人所经营的公司时,如果未及时收集嫌疑人所代理平台的后台交易记录,则会导致在后期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平台交易记录缺失,无法证实被害人的出入金情况,致使证据不够充分,无法计算出被害人损失金额。其次,许多嫌疑人在公司内部会建立QQ群并在群内进行沟通联系,而QQ聊天记录大多会涉及对嫌疑人的犯罪手法、反映其作案时的心理,收集以上证据可以有效证实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而这些电子证据往往具有时效性,若不及时收集则会面临证据灭失的可能。这均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注重证据收集的时效性,及时收集和保存客观证据。相关后台交易记录及第三方平台出入金记录可以完整地反映未收集到陈述的被害人所被骗的金额。可根据已收集到的嫌疑人所代理的平台后台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入金记录等客观证据予以认定。

(四)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案件打击的宽严相济问题

在打击网络诈骗类犯罪案件过程中,也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组织犯罪的主要分子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而对于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的业务员可以根据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明知性、地位、作用和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予以综合考虑。对于财务、技术等部门的不知情人员,要做无罪处理,对于只领取固定工资的行政人员,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3]。此类案件中低龄化比例较大,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应考虑到社会效果,更多地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应对分析

(一)完善电信网络平台准入机制及监管体系

完善金融电信网络平台准入标准,严格规定网络金融平台的设立条件。在此类电信网络平台设立后,对其设立后行为、资金走向、衍生工具及交易模式进行定期监控和检查,同时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企业进行互联网从业禁止,避免以诈骗为目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或以类似模式经营的公司进入正常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侵害第三方利益。同时可建立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机制,此类犯罪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领域,为对其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可设立此类部门的联合监管模式,或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强化对电信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防止出现监管空白,避免重复监管,浪费管理成本。

(二)加强对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的查处力度

通过对之前查获的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的分析研究,对此类犯罪的案件特点、行为模式、资金流转方向及相关金额认定等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相关办案经验,为之后查处相关犯罪积累经验。同时要加强电信网络平台类诈骗犯罪的查处力度,防止运动式打击,要建立长效打击机制,对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开展定期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打击力度,防止此类犯罪的扩张和蔓延。因此类案件涉及地域广、人数多、办案周期长,在打击过程中要注重办案人员和资金的支持的同时,也要注重跨区域配合,以满足电信网络平台类犯罪的侦查需求。

(三)利用媒体提高电信网络平台类诈骗犯罪的社会关注

在办理电信网络平台类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可通过报纸、网站、电视新闻及司法机关自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对此类犯罪的行为方式、行为特点进行宣传,提高社会舆论和群众对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的关注程度。通过宣传使群众了解贵金属交易的合法平台及投资的必要程序等基本知识,避免群众因误信、盲从而误入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的陷阱。同时,司法机关可利用以案说法的形式通过电视媒介介绍电信网络平台诈骗类犯罪的危害及通常作案手段,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能力和犯罪辨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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