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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11-24呼延金平张志新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检察官检察

呼延金平 张志新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朝阳 122000)

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概述

2015年,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正式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继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后重要的一环,是保障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规范有效落实的关键监督环节[1]。刑事检察部门在刑事执行监督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切实地维护了刑事执行监管场所秩序稳定,保障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和罪犯的合法权利,预防了刑事执行环节的职务犯罪行为,更大限度地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切实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刑事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司法改革中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有待提高

2017年至2019年度,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办理案件43件,其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6件,占比60.5%,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件,占比18.6%,社区矫正案件6件,占比13.9%。仅有1件为对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执行监督案件,没有对法院财产刑监督的案件和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监督的案件。由以上数据可知,在司法实践中,重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监督,轻非监禁刑监督的现象非常明显,对司法局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监督力度较低,对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监督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二)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配置不足

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检察机关实行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制度,每个部门有相应的入额比例,但是刑事检察部门入额比例普遍较低。以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为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只有1名检察官,1名书记员,无检察官助理,人员配比严重不足。相比于监所检察,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任务更加繁琐,业务范围在扩大,人力不足问题会导致检察民警产生不被重视的想法,对刑事执行工作动力不足,影响检察民警工作的积极性,使很多工作无法正常的开展,监督的效果不佳。同时在基层检察院中,员额检察官年龄普遍偏大,对全国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操作相对不熟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力度不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该规定明确对于罪犯的减刑、假释过程检察机关可以全程跟踪监督,这样检察机关既可以行使监督权又可以保障刑罚实施的公正性。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就执行情况发出检察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执行机关无正当理由而拒不进行整改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约束措施,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监督的力度较弱,监督只是流于形式,无实际意义[2]。

(四)与相关刑事执行部门的配合及信息共享有待加强

检察机关未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案件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沟通不畅,监督渠道狭窄,无法及时有效地了解罪犯的信息情况,无法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导致社区服刑犯脱漏管现象和社区服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违反管理规定情况时有发生。为确保刑罚执行监督的有效落实,2019年12月,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民警在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取社区服刑人员信息时,发现有两名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缓刑对象管理规定,在缓刑期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受到行政处罚,本院对二人进行收监执行刑罚的决定。由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导致监督滞后,甚至形成监督真空,无法及时有效地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是否有违反管理纪律的行为。刑事执行检察的监管漏洞很有可能造成放纵犯罪情况发生,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一)顺应司法改革加快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转变

以司法改革为契机,检察民警要摒弃重审判、轻执行的传统理念,加快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司法理念转变,要认识到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业务重要的组成部分。要强化检察民警职业荣誉感,增强检察民警全面开展执行检察工作的意识,积极主动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社区矫正、强制医疗及财产刑执行等刑事执行的监督,将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监督纳入同等重要的地位,积极主动开展各项监督工作,积极探索适应司法改革新形势下的监督方式和措施,对监管对象、监管环节进行全覆盖,实现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增强人员配置,提升队伍专业素质

首先,合理配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编制,根据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案件数量及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数量情况,尽量向一线办案部门倾斜,增加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数量。进行人员配置时,不仅要保证员额检察官数量,更要确保配备中青年检察官助理到刑事执行岗位,发挥新老刑事检察民警“传、帮、带”培养作用,提升中青年检察官助理的办案水平,优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人员结构。其次,随着“智慧检察”的应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民警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基本操作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内网系统的能力,充分运用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掌握的数据进行专业化的分析处理,提升检察监督的准确性和高效性。最后,省、市检察院应定期地组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民警进行分类培训和专题培训,提升刑事执行检察民警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培养一批适应司法改革的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优秀人才。

(三)加快出台刑事执行具体操作规范,强化监督力度

为更好地落实司法改革精神,最高司法机关应尽快出台刑事执行具体操作规范,全面完善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规范,明确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活动中各项司法审查职能,完善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对于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或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不予改正的执行机关,应通过立法形式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执行力,从法律的角度对执行机关予以约束,而不是一纸空文。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强化执行检察的监督力度。

(四)建立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制度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应用于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中,这样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还可以保障监督工作高效运行。应加强与其他司法部门的沟通配合,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探索建成与刑事执行机关数据信息交换网络平台,共同推进建立刑事执行部门与检察机关网上协作办案平台。依托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地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实时监督,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基础信息,及时发现、纠正社区服刑罪犯的脱管漏管情况。还可以探索建立罪犯财产刑缴纳账户,通过网络信息共享随时查询罪犯缴纳罚金情况,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还可以保障监督的及时性。通过检察机关与刑事执行机关信息网络共享平台的构建,加强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

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业务,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部署,顺应时代潮流,通过转变传统的检察工作理念、合理配置人员、健全刑事执行具体规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方法,尽最大努力让刑事检察工作制度更完善,进而强化刑事执行监督,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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