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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修改与完善的几点思考

2021-11-24陈维敏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出资公司法章节

陈维敏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00)

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先后经历了多次修订并相继出台了五部关于适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公司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公司管理发展情况做了适应性的调整,为国内公司秩序运行奠定了法制基础。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公司法》,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确定了2018年10月26日起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在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上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动和修改。研究《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对了解及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及公司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公司法》每一次的修改与完善是为了改正其缺陷与不足,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及公司管理。《公司法》存在的缺陷不足即为修改的背景。大体上,可以将《公司法》修改与完善的背景归结如下:1.《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门槛高,不利于当下中小企业的投资与发展。2.《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够明确,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不够完善,不利于公司规范、有效的治理。3.缺乏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缺乏对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利益的明确保护内容。4.《公司法》规定的关于公司上市、转让、股份发行等内容已无法适应结算公司投资融资的需求。5.随着上市公司监管问题的变化,《公司法》中的规定及手段已难以适应新时代公司监管需求,不利于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的秩序化。6.《公司法》中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及相关责任不完善,难以适应新时代的社会信用制度[1]。

二、《公司法》结构上修改的思考

(一)条文缩减

新《公司法》在结构上,对所有的章节结构和条款进行整合优化,将条文缩减至二百一十八条,删减了原章节结构中不适应现阶段的条文,重点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而言放低了投资门槛,减少了管制性规定,强化了公司平等性投资的原则,为民营公司、中资与外资、自然人与法人投资的不同市场主体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投资上,则更加注重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和完善,用以平衡各方主体的权益。

(二)新增章节

新《公司法》新增以下两个章节: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这两个章节的增加与内容的完善对强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给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此外,原章节中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与转让的内容调整到《证券法》中,使公司利益相关的划分更加精细。这种修改与完善可以促进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2]。

三、《公司法》内容上完善的思考

(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与设立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存在和运营管理的基础。《公司法》中缺乏资本授权相关的规定。修改时引入授权资本制度,明确了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资本总额,使二者有机协调,来确保法定出资资本的可靠性。这样既弥补了《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登记时资本不安全的缺陷,也增加了公司设立募资的灵活性,更加适应当前不同市场主体公司投资时对资金的问题的解决。此外,还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额。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为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资本实力较弱,在资本上本身缺乏竞争优势。过高的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国内经济支柱的主要群体,《公司法》必须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新《公司法》调整公司注册资本,降低了中小企业投资的门槛。新《公司法》关于降低公司设立资本,有利于刺激企业的市场竞争,来提升市场整体资本的循环效率。显然,降低公司设立资本额度更适应当前国内经济的发展。在公司设立出资资本过程中,新《公司法》又修改了股东出资构成,提高了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资本的构成比。当下社会是一个科技高速发展的社会,知识与科技引领着经济的发展与资本的运行,提高知识产权在公司设立出资中的构成比,有利于刺激国内知识专利的研究与开发,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更多的生产动能。

(二)完善公司股份发行及转让债权制度

新《公司法》将公司股份发行及转让迁移到《证券法》中,并完善溢价发行市场化机制。以上内容的完善有利于拓宽股份转让的场所和出资形式,为不同层次资本市场提供了法律基础。对股份回购的限制适度放宽,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的规定,完善股权激励制,完善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的形式。基于技术型公司的发展,建议还可以适度提升技术出资的比例,提高知识产权的占有比例。这样的修改更适合当下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公司治理,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3]。

(三)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

在《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未能得到有效地保护。随着社会中小股东比例的增加,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成为公司运营管理中的一个重点问题。该问题一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9年4月29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明确了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小股东有股权回购、利润分配等救济途径,该规定充分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同时,还增设累积投票制度,拓宽了小股东的知情权,新增了关于公司股权收购及解散请求权相关的内容。新《公司法》中,股东表决权修改为按照股东资本多数决策的规定,该规定说明了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意味着小股东也有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小股东可以推选一个人作为小股东出资的代表,参与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在小股东总资本占比较大的情况下,小股东的一票就可能影响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升了公司表决权的公平性。这说明新《公司法》在保护小股东权益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新《公司法》在第三十三条中规定了股东的诉权,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应从股东提出查账请求的15日内作出回复,小股东在查账被拒绝后,有权通过法律程序查阅账簿。该规定的增加有利于预防公司账目在大小股东中发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小股东的权益免受大股东侵犯的问题。旧《公司法》中并未明确股东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相关的内容。公司一旦发生并购或解散,将导致小股东权益直接受损。新《公司法》中关于股权收购与公司解散请求权的增加和相关规定的细化,明确了公司在合并、分离、转让、解散过程中利润的分配和处理流程。发生公司合并、分离、转让、解散时,小股东若与公司未达成收购协议时,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股份回购的请求。还将股东表决权的比例调整到10%,这项调整更倾向于在公司存续期间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针对新时代不同层级的利益群体做了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的重新分配,使得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利益更加的均衡和公平。无论是在结构,还是在内容的修改与完善上,新《公司法》都是在旧《公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调整。这种调整表现了司法制度完善的与时俱进、审时度势。通过对《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投资融资管理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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