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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劳工过度劳动的逻辑生成与治理机制

2021-11-24朱悦蘅王凯军

社会科学 2021年7期
关键词:过度劳动者资本

朱悦蘅 王凯军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

数字经济不仅促成了一大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崛起(如亚马逊、脸书、YouTube等),同时也给劳动力市场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表现在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催生了新型的劳动关系和新兴就业形态,不仅改变了劳动力的就业量,而且带来了劳动力就业结构的调整,进而对劳动强度产生影响。超时、超强度工作业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从平台就业的情况看,仅在2017年全球范围内就累计有7000万人在在线劳动平台上注册。肇始于2019年的“996工作制”的讨论揭开了互联网企业运行中过度劳动问题的面纱。权威媒体的批评报道与评论和一些互联网企业家的“奋斗精神”的看法形成鲜明对比。根据有关白领“996工作制”的调研报告显示,8成白领在加班,仅有18.05%的人从不加班,超7成白领是无偿加班,“996工作制”蔓延趋势明显,这表明绝大多数白领长期处于过度劳动的状态。在互联网企业对劳动力市场的围猎之下,劳动力的生存与发展受到威胁。劳工过劳之殇构成了平台发展之痛。因此,深入研究平台经济中的过度劳动问题,对保障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平台经济中的过度劳动问题,有必要回顾过度劳动的发展史与研究史,从而更好地继承并拓展相关的研究域。广泛的过度劳动现象发端于18-19世纪工业化背景下的传统资本主义国家,该时期主要以体力劳动的过度支出为特征,尤以“血汗工厂”为代表。到20世纪以后,过度劳动的现象多发于后继的发达国家,且偏重于脑力劳动的过度投入。20世纪50-60年代,过度劳动问题在日本凸显,并于70年代大规模爆发,引起了广泛关注。自上畑铁之丞提出“过劳死”概念以来,学界逐步聚焦研究,形成了众多成果。国内关于过度劳动的研究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媒体对过劳死问题的报道,学界对此逐步关注起来,现正处于研究的成长期。(1)石建忠:《当代中国劳动者过度劳动问题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6年版,第21-22页。

从具体的研究史上看,研究脉络呈现出多学科的聚合性特点,大致经历了从最初的自然科学领域向社会科学领域的延展过程,涉及医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以及管理学等学科,问题域覆盖了过度劳动的概念、成因、分类、评价体系、后果、对策、经验借鉴以及文献计量分析等方面,(2)参见孟续铎《劳动者过度劳动的成因研究——一般原理与中国经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4年版。分析的对象群体也呈现多元性,如企业员工、(3)严霞:《以自我为企业——过度市场化与研发员工的自我经营》,《社会学研究》2020年第6期。高校教师、(4)刘贝妮、杨河清:《我国高校部分教师过度劳动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4年第3期。知识工作者、(5)参见王丹《中国知识工作者过度劳动问题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农民工(6)郭凤鸣:《农民工过度劳动变动及影响因素分析》,《人口学刊》2020年第5期。等。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互联网平台的劳动问题逐渐进入学术视野,但多以劳动控制为核心主题探讨劳动过程管理问题,揭示数字劳工与平台资本之间的矛盾冲突,呈现“学科+平台经济”的研究特点,过度劳动问题散见于各研究主题之中,尤以政治经济学主题为显,如数字劳动过程、(7)韩文龙、刘璐:《数字劳动过程中的“去劳动关系化”现象、本质与中国应对》,《当代经济研究》2020年第10期。互联网劳工体制、(8)侯慧、何雪松:《“不加班不成活”:互联网知识劳工的劳动体制》,《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5期。数字控制(9)陈龙:《“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外卖骑手的劳动控制研究》,《社会学研究》2020年第6期。等方面,围绕的基本主题是“价值与积累”和“剥削与异化”。在此基础上,为了论述的严谨性,本文采用有关学者广义层面的定义,将过度劳动界定为“劳动者在其工作过程中存在超时、超强度的劳动行为,并由此导致疲劳的蓄积,经过少量休息无法恢复的状态”。(10)孟续铎:《劳动者过度劳动的成因研究——一般原理与中国经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当然,狭义层面的仅指劳动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行为。

关于过度劳动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研究成果相对丰富,但仍需要指出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方面是已有研究对于劳动关系关注不够,大部分研究限于过度劳动本身的探讨,忽视了其产生的最基本的条件即劳动关系,研究限于既定劳动关系下的过度劳动问题,因而忽视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可能存在的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性并没有在合同上显现,而是被掩盖掉了。同时劳动合同签订时的“自愿性”进一步遮蔽了被统治、被剥削的一切关系。因而,在过度劳动的成因分析上,缺乏了关键的一环。进一步地反映到劳动过程上,对劳动控制的问题在过度劳动的研究主题下涉及鲜少,原因在于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从属资本,对劳动过程的管理也变为理所应当。另一方面是聚焦于平台经济中的过度劳动问题研究存在不足,尤其是在平台经济发展引致的“去劳动关系化”的背景下,出现了诸如劳动关系由原先的“企业—个人”转变为“平台—个人”的关系,劳动者从早期的“单属性”到“多栖性”转变等现象,或将构成导致平台经济中过度劳动的新因素。上述两个层面研究的不足恰构成本文的研究旨趣。

二、平台经济中过度劳动的四种类型

研究平台经济中过度劳动的问题不能离开它产生的环境。在数字生产力与数字生产关系所形塑的数字生产方式下,劳动者向数字劳动者转变,传统的劳动过程向数字劳动过程转变,因此划分过度劳动的切入点在于数字劳动。根据已有研究,数字劳动具有不同的类型。在广义层面,依据其差异大小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传统雇佣经济领域下的数字劳动、数字资本公司技术工人的数字劳动、互联网平台零工经济中的数字劳动和非雇佣形式的产消型的数字劳动。(11)韩文龙、刘璐:《数字劳动过程及其四种表现形式》,《财经科学》2020年第1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各自语境下过度劳动的表征。

(一)传统雇佣关系下数字劳工的过度劳动

传统雇佣经济领域下劳动者的过度劳动是一种技术型过劳。相比于其他三种类型的数字劳动,它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因为传统企业的数字化、平台化转型更多表现为技术赋能于劳动管理与劳动控制,企业组织形式虽趋于扁平化,但劳动者的“劳动时空”仍然是相对固定的与线性的。该领域的数字劳动者基本维持原有的劳动关系。然而资本购买的劳动力是有期限的,这就要求资本家要“小心翼翼地注视着不让有一分钟不劳动而白白浪费掉”,(1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页。数字技术的发展变革了传统的人工监督劳动过程的方式,摄像头、监视器等数字化监督工具的发明与应用提升了对劳动者的监督效率,摆脱了人工监督存在的生理因素的影响,促使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增加。

在已有的法律约束下,资本家虽然不能“无限延长工作日,在一天使用掉三天还恢复不过来的劳动力的量”,(1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页。但是可以“零敲碎打地偷窃工人吃饭的时间和休息的时间”。(1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与此同时,数字技术赋能下的自动化监督也把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非生产时间压缩到最低限度,导致“工人成为人格化的劳动时间”。(1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对劳动时间的监督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另一方面,随着移动设备、可穿戴设备的应用与普及,进一步拓展了劳动过程监督的空间范围,企业通过各设备的数据反馈,实现了对多场域劳动者工作的追踪监督。

不仅如此,可穿戴机器人的发明,除了用以监督功能外,还具有体力辅助功能,如日本公司ATOUN研发的可穿戴式外骨骼设备(ATOUN MODEL Y),可以降低劳动者的作业负担,有效“平滑”劳动强度,导致过度劳动在一个相对较长的周期得以延续。

(二)数字资本企业中的技术工人的过度劳动

数字资本企业中的技术工人尤以软件开发者为重要代表,此类型的数字劳动者的过度劳动更多地体现为激励型过劳。与传统雇佣形式下的劳动者相比,软件开发者具有数字专业技能,在劳动力市场具备较强的议价能力,他们与数字资本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动合同。但是从劳动过程上看,相比于传统的程序化流程,创新的因素占主导地位,这就要求企业提供相对宽松自由的工作环境以示激励。从本质上看,企业的做法悖于资本严控劳动过程使其服务于剩余价值生产的初衷,但这种内部的制度性妥协并不妨碍资本引入外部竞争。因此,在这种劳动关系中存在着不稳定的因素。

“众包”(crowdsourcing)的模式发展与推广,增加了软件工作者的“不安全感”。一方面,对于数字资本公司来说(如苹果、谷歌),它可以通过垄断数字基础设施和建立开发数据的标准来降低相关的技术门槛,再通过“分包”(subcontracting)和“外包”(outsourcing)的方式,以支付远低于正常的研发投入将一些项目推送给全球客户,从而促进标准劳动合同的不断减少与自主创业的不断增加,构建起外部竞争市场。另一方面,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外部竞争带来的“危机感”,导致其存在自我控制、自我商品化和自我理性化的“三位一体”自激励倾向。其中,自我控制要求软件开发者个人对自己的工作活动进行独立地统筹规划;自我商品化意味着软件开发者将自己的能力商品化以适应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广阔市场竞争;对于自我理性化,这要求软件开发者要形成以工作为中心的生活方式,长时间的工作、工作中的起伏对于生活不可预见性的影响、对工作缺乏控制等内容都构成其“日常生活”。(16)姚建华:《制造和服务业中的数字劳工》,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146页。既要面对市场竞争还要内化各种不确定性,“自激励”成为软件工作者过劳的主要形式。

(三)平台零工的过度劳动

在由“平台—个人”模式催生的零工经济中,平台零工的过度劳动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收入型过劳。平台零工的劳动与传统的雇佣工人和数字资本公司的技术工人的劳动相比,在劳动时间和劳动场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薪酬模式多以计件工资和业绩考评的模式为主,平台企业与个人的“中心—散点”结构明显,该结构所对应的“社会工厂”的生产方式造成了平台零工内部存在着广泛的竞争。(17)刘皓琰:《从“社会矿场”到“社会工厂”——论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中心-散点”结构》,《经济学家》2020年第5期。并且,这种竞争具有扩大化的趋势:不仅发生在同一平台,而且也发生于平台之间;不仅限于一国,甚至形成全球逐鹿(如Upwork)。

一方面,从平台的角度看,作为传统组织与市场的有机结合体,其通用性和标准化,既扩大了社会生产的可能性边界,同时又降低了进入门槛,导致零工面临一种长期性的劳动力买方市场,进而削弱其议价能力(涉及技能、经验、自组织程度)。不仅如此,“产业后备军”的替代效应使得平台掌握了工资水平的决定权,竞争可能在一个比较低的工资水平层面展开。更为关键的是,在“平台—个人”的关系中,去劳动关系化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意味着,传统的从属性(雇佣性)与保障性结合的劳动关系在平台经济中面临挑战。一旦标准的劳动合同被临时劳动协议或合同取代,那么平台在劳动者权益这一项的费用也得以节约。

另一方面,从平台零工角度看,一是自身虽然具有劳动资料,但是由于劳动力买方市场的长期性,其市场的议价能力遭到削弱,面临着广度与深度日益加深的竞争形势;二是去劳动关系化并没有改变工资与各类生活条件“绑定”的现实(诸如住房、医疗、教育支出),反倒增加了零工的社会保障费用。为了维持生活,实现自我的再生产与生命的再生产(生育子女),零工必须参加劳动。然而工资的降低,若要维持原有水平,零工需要增加劳动时间或提高劳动强度,以致形成恶性循环。

然而,认清平台与零工之间的不对等性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还应看到:第一,同一平台的所有零工也并非都是平等的(非横向同质的)。在平台作为规则制定者的前提下,通过一些“评级”“认证”对零工群体进行了内部再分割,以一种“晋升锦标赛”的形式创造“头部效应”,引入纵向性的竞争,从而形成立体式的竞争结构。第二,零工的“多栖性”并不能减轻过度劳动,反而受到不同平台的劳动强制。在低收入的正反馈机制下,加深了零工的劳动强度。

(四)非雇佣形式产消者的过度劳动

对于以文化与技术劳动为主要特点的产消型劳动者来说,其过度劳动呈现出一种“休闲型”过劳。对于产消者来说,他们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既在生产中消费,又在消费中生产,二者具有不可分性。相比于前三种类型的数字劳动,该类型的去劳动关系化最为彻底。在数字技术广泛赋能社会生产的背景下,劳动时间和休闲时间出现重合,生产与消费、工作与闲暇之间的边界逐渐模糊。(18)姚建华:《数字劳工:产消合一者和玩工》,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3页。对于产消者而言,劳动已在观念上消失,代之以消费、休闲和娱乐,通过在平台进行文化娱乐创作,获得认同感。此时的产消者只是“自由劳动者”而非雇佣劳动者。

然而对于平台资本来说,促成产消者休闲活动的劳动化成为其追求利润的主要手段。这就要求:第一,改造传统劳动形式,冠之以休闲的方式,从而培养以注意力表现出来的有目的的意志,进而消蚀由实际劳动带来的器官紧张。在这种意志下,休闲(有目的的劳动)的内容及其方式和方法越能吸引产消者,产消者就越是把劳动当作他自己体力和智力的活动来享受。(1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页。第二,消除“工作日”的概念。因为“一旦工作日不再包含一定的小时数”,“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之间的联系就被消除了”。(2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27页。更何况将“工作日”完全消除。在自由度上,产消者比零工具有完全的灵活性。这就为扩大产消者的“休闲范围”提供了条件,而劳动范围的扩大正是劳动强度提升的表现。(2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74页。第三,人的“数据化”,即通过人的再生产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22)姚建华:《数字劳工:产消合一者和玩工》,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5页。产消者在互联网平台休闲娱乐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数据与文化产品事实上并不为其本人所有,而是被平台资本以数字基础设施的垄断手段所实际占有。无论是休闲过程中创造的附产品(如玩家利用“反恐精英”中的改编机制创造的玩法内容)还是休闲本身的内容或行为直接构成文化产品或部分(如自由撰稿人的作品),都被平台资本无偿占有。第四,平台“临界规模”的突破构成上述三个要件的前提。(23)[美]戴维·S.埃文斯:《平台经济学——多边平台产业论文集》,周勤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0页。“蛋鸡相生”悖论是平台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平台只有发展到临界规模,形成需求方的规模经济与供给方的范围经济,才能触发经济的催化剂反应。这意味着数字平台在发展早期并不能对产消者的休闲劳动进行控制,而是先以免费的形式吸引其参与平台互动,待到一定规模后才能逐步实现休闲活动的劳动化并获取利润。

在上述过程中,不难看出,产消者的休闲劳动是一种非市场劳动,具有无偿性,但同时却是生产性劳动,能够为平台资本带来利润。平台资本以休闲之名掩盖劳动之实。因此产消者的过度劳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以游戏产业中的“玩工”为例,其中大部分以产消者身份参与到游戏的模组开发中。不难得出,计算机游戏的价值主要源自于它对各种形式的非物质劳动的占用和攫取,(24)姚建华:《数字劳工:产消合一者和玩工》,商务印书馆2019年,第173页。所产生的游戏体验、内容和游戏攻略成为游戏产业中最有价值的商品。产消者作为无酬劳动的极致,却要消耗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这样一种悖论性的结果其实是产消者主动“适应”了平台资本的运转逻辑,进而形成了一种别样的“休闲型”过劳。

三、资本逻辑下平台过度劳动的本质与原因

(一)过度劳动的本质

过度劳动作为正常劳动的“超载”,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关于过度劳动,马克思指出,它“把工人变成一种役畜,是加速资本自行增殖,加速剩余价值生产的一种方法”,(2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页。是资本家“对剩余劳动的贪欲”。(2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页。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通过对两种剩余价值生产方式的分析揭示了工人过度劳动的样态。在绝对剩余价值生产阶段,资本并不关心它所征服的劳动过程的技术性质,而是遇到什么样的劳动过程就采用什么样的劳动过程。(2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页。由于资本购买劳动力的期限性,资本将“像狼一般地贪求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2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6页。它侵占着工人的再生产时间,剥夺了工人潜在的再生产能力。而且,工作日的界限不是由劳动力所能维持的正常状态决定,而是“劳动力每天尽可能达到最大量的耗费(不论是多么强制和多么痛苦)决定工人休息时间的界限”。(2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6页。在此情形下,“全日工”与“半日工”使得工人成为“人格化的劳动时间”。换班制度的实行克服了工人身体上的障碍,打破了名义上的工作日界限。马克思尖锐地指出,“资本是根本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的,除非社会迫使他去关心”。(3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11页。由于工作日的延长,“不仅使人的劳动力由于被夺去了道德上和身体上正常的发展和活动的条件而处于萎缩状态,而且使劳动力本身未老先衰和过早死亡”。(3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7页。然而,“当法律使资本永远不能延长工作日时,资本就力图通过提高劳动强度来补偿”。(3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80页。在相对剩余价值生产阶段,资本“必须变革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变革生产方式本身,以提高劳动生产力,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来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缩短再生产劳动力价值所必要的工作日部分”。(3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66页。从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到机器大工业,生产方式的每一次变革,“都变成一种加紧吮吸劳动力的手段”。(3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80页。如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在“扩大资本固有的剥削领域的同时,也提高了剥削程度”。(3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55页。总之,“资本家总想把工资降低到生理上所能容许的最低限度,把工作日延长到生理上所能容许的最高限度”,(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209页。过度劳动是剩余价值规律支配下的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重要体现。

需要明确的是,《资本论》语境下的过度劳动的特征是雇佣劳动,是由明确雇佣关系所维系的。但是在平台经济中,还存在“非雇佣制”“众包”“共享”“零工”“劳资合作”等去劳动关系化的形式。这是否对过度劳动的性质产生影响?其实不然,在数字经济中的平台资本,其运行的主逻辑依然是对剩余价值的追逐,前文分析的四种过度劳动类型只是资本逻辑外在表现的不同结果,而实际上并没有改变其实质。资本借由数字技术赋能,利用平台的经济效应,在去劳动关系化的同时加紧了对劳动过程的控制,在价值攫取隐匿化的同时推进了超时、超强度劳动的普遍化。

(二)平台过劳产生的原因

在明确过度劳动本质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说明过度劳动背后资本的运行逻辑,即过度劳动产生的原因。主要从四个方面予以揭示:

1.劳资关系从紧密雇佣型向松散雇佣型转变。平台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的紧密型的劳资关系,出现了松散型的转向,这表现在:一是劳动形式的多样化,诸如众包、零工以及玩工等形式,它们并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劳资关系,也即没有形成标准化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自由劳动与雇佣劳动都被纳入到平台资本的围猎范畴。资本增加利润的要义正是在于减少有酬劳动,而劳动形式的多样性所催生的由无酬劳动构成的“公共领域”,恰成为资本进行价值攫取的广泛狩猎场。二是劳动时空的去同步化与灵活化,前述四种类型的数字劳动过程基本形成了顺次的劳动灵活度。这是否意味着劳动者掌握了自身劳动过程的控制权,其劳动是一种自由劳动?现实的情况恰恰相反,劳动场所的解放并不意味着劳动时间的解放,资本并未放弃对劳动时间的控制权,而是不断地向劳动者施压,如家政行业中的时间管理,互联企业中项目制下的截止日规定等都是资本严格掌控时间的例证。三是去劳动关系化构成了劳资关系松散的实质内容。前述的平台零工与非雇佣的产消者是主要代表,其过度劳动并未因劳动关系的松散化而得到有效化解,反而以另一种形式得以延续。总之,劳资关系从紧密型向松散型转变并没有改变劳动服从资本逻辑的实质,而且扩大了资本占有无酬劳动的范围。

2.劳动对资本由形式隶属向实际隶属转变。关于形式的隶属,马克思指出,它是指资本接管现有劳动过程,使其从属自己,并通过延长工作日以绝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方式与之对应。(3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1-502页。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对资本的形式隶属表明了二者间劳动契约签订前提的不平等性,资本能够接管劳动过程的关键在于劳动者除了劳动力外自由的一无所有。正是基于这种经济形式上的强制才让劳动者从属于资本。在形式隶属的情况下,资本面临什么样的劳动过程就采用什么样的劳动过程。从而为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提供了效率基础。然而,形式的隶属并不能无节制的强化,剥削的加深与劳动控制的严苛将引起工人的反抗,资本为满足攫取剩余价值的持续性要求进而转向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对资本的实际隶属也正是与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相对应。机器的使用、产业后备军的形成等都构成了实际隶属的物质基础。(38)谢富胜:《当代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理论:三种代表性表述》,《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2年第5期。

置于平台经济的语境下观之,劳动对资本形式隶属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也即前述的劳资关系的松散化,对于平台零工与产消者来说,形式隶属被弱化甚至消除。但从实际隶属的角度看,前述四种类型的数字劳动都存在加强的趋势。因为实际隶属对应的是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又以变革生产方式为前提,互联网平台经济正是新生产方式的体现。

互联网数字技术的应用普及,促成了经济活动的数据化。资本通过前期投入实现了对数字基础设施的垄断,并占有了关键的数据劳动资料。由于数字基础设施具有强大的痕迹管理与数据保存能力,这就使资本得以重组劳动过程,通过利用数据实现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的运行逻辑的“归一”,(39)谢富胜、吴越、王生升:《平台经济全球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从而增强了自身的社会性权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更多的劳动者被纳入到平台组织的精准管理之下,参与到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中。劳动对资本实际隶属的加强就表现在:一是与平台的集中管理相对应,劳动者的分散化使其缺少凝聚力和集体谈判的能力;二是去技能化的风险,尤其对传统雇佣关系下的产业工人和平台零工来说,去技能化加速了产业后备军的形成,劳动力替代效应的增强使其在与资本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三是资本通过构建评价系统转移了劳资矛盾,将矛盾置于劳动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劳动者内部,这在外卖骑手的劳动过程中可见一斑。因此,平台资本在实现减弱形式隶属的同时,却加强了对劳动者的实际控制。

3.资本利用数据加强劳动过程控制。资本通过垄断数据这一关键性的生产资料,不仅重塑了有利于自身价值增殖的生产方式,而且对劳动者劳动过程的控制也逐步加强,数据控制成为当前资本控制劳动过程的主要手段。资本控制劳动过程的原因可从劳动过程理论中得到解释:资本在购买劳动力之后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把劳动力百分之百的转入产品或服务中去,而这一过程充满着不确定性,因而就要求资本把对劳动过程的控制权从劳动者手中转移到自己手中。(40)[美]哈里·布雷弗曼:《劳动与垄断资本——20世纪中劳动的退化》,方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4页。数据控制正是应对劳动力不确定性的最佳手段。然而,资本不但对生产领域的劳动过程进行控制,而且也延伸到了流通领域,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以及快递员等工作。既控制价值创造,又控制价值实现。从而整个价值运动都被纳入了资本的数据控制之下。

由于数字技术的普及性与通用性,生产领域的监督手段同样可以用于流通领域之中,从而有效降低了资本对劳动过程监督的技术性成本。然而,外在的监督只是数据控制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体现在,数据控制以一种劳动引导的形式渗入劳动过程之中,降低劳动者生产出错的概率,及时纠正“不合理”的劳动形式,最终优化整个劳动过程。当然这种优化主要是对资本而言,对于劳动者却是另外一番景象。以外卖骑手为例,其送餐过程不仅受到平台监督而且还受到消费者的监督(GPS定位)。与此同时,平台还自动为其规划了送餐路线,并提供了时间参考。平台通过数据精准地计算着外卖骑手送餐的每一环节,实现了劳动监督与劳动引导的有机结合。总之,资本通过数据控制实现了自身增殖所需的劳动秩序。

4.激励机制的变革。在激励约束方面,最显而易见的是薪酬机制的改变。不同于传统的按期支付报酬的形式,数字劳动报酬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以计件工资或业绩考评定酬的形式,报酬发放与任务进度直接相关。并且,对于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即刻兑现”的特点尤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的创造。然而,这仅是激励约束变化的一个表层方面,更为关键的在于企业组织内部激励约束的“解放”,即企业不再需要激励约束,而将其交给员工本身,企业本身仅作为一个平台提供资源支撑。(41)阿里研究院主编:《平台经济》,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56页。这就形成了有别于传统的自激励机制。

资本的“放权让利”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具有了生产的自主性,从而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如何生产?从形式上看确实如此,但究其本质,其实是资本在构建一种剥削的“同意”。(42)[美]迈可·布若威:《制造同意——垄断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变迁》,李荣荣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01页。资本通过一种自主性意志的培养,不仅能够以更少的抵抗来使劳动者增加劳动,还能以更低的成本甚至是无任何薪酬的方式来使劳动者增加劳动。(43)庄家炽:《从被管理的手到被管理的心——劳动过程视野下的加班研究》,《社会学研究》2018年第3期。从而困扰企业的激励相容的问题被劳动者内部化,并且企业激励约束的转移也促成了个人劳动的“高山滚石”效应。因而,激励机制的变化是资本为促进劳动者积极参与对自己剥削的劳动过程的重要手段。

四、平台经济中过度劳动造成的后果

过度劳动作为加速剩余价值生产的一种方法,对于资本而言是一种利好,但对于劳动者个人、劳动者群体甚至社会与国家来说或是一种“负效应”。

(一)劳动力再生产的内卷化

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既要生存,更要发展。因而再生产(包括自我再生产与生命的生产)不能仅维持在简单再生产的水平,而需要进行扩大再生产(提高劳动者素质)。从一般劳动力再生产看,简单再生产意味着再生产出一个“标准”的劳动力要素,而这既需要物的要素的投入(吃穿住用行等)也需要知识要素的投入(基本受教育年限)。而这一“标准”以社会基本劳动力素质为基准的,并由该社会的劳动力平均教育年限决定。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则是一个不断提升劳动者价值的循环过程,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劳动者接受高于社会平均教育年限的教育,实现从简单劳动到复杂劳动跨越,第二阶段是通过劳动经验的积累(如管理、技能等)实现创新。不难看出,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本质上是一个知识生产过程。(44)张平、郭冠清:《社会主义劳动力再生产及劳动价值创造与分享——理论、证据与政策》,《经济研究》2016年第8期。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主要研究了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循环运动的过程,揭示了资本运动的特点及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规律,指明了劳动循环从属于资本循环,劳动力再生产依附于资本的再生产,其结果是贫困的积累与庞大产业后备军的形成。劳动力再生产受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严格约束,仅能维持甚至低于简单再生产的水平。

从过度劳动的视角看,在资本逻辑的支配下,劳动者不仅缺少自身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条件,甚至连维持简单再生产都成问题。这在传统雇佣经济领域中的劳动者和平台零工中比较突出。对于前一问题,资本利用数字技术不断试图消解劳动者的技能垄断,辅之以易于再生产、易于替换的技能,以实现对劳动过程的控制,(45)[英]大卫·哈维:《资本的限度》,张寅译,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212页。从而形成一种去技能化趋势。导致在数字劳动过程中,资本对劳动者技能的要求相对较低。对于劳动者来说,现有的劳动任务并不需要通过工作年限积累或者提升自身技能便能完成。这就表明,去技能化使得劳动者扩大再生产的能力遭到消蚀。进一步地,劳动者的过度劳动也从行为上固化了劳动者在低技能水平上的生产与再生产,同时自身也无暇接受较高水平的教育培训。对于后一问题,可以从长期过度劳动带来的再生产能力的短期丧失甚至永久丧失(即过劳死)的后果中得到解释,其中再生产能力的短期丧失意味着简单再生产的临时性中断,但仍有修复的可能。

(二)加剧劳动者内部分化

过度劳动不仅影响到劳动者个人的发展而且对整个劳动群体也形成了分化效应。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收入差距的分化。虽然都表现为过度劳动,但各自处于不同的层次,就前述的四种过劳情形,以收入的高低初步可以形成激励型过劳〉技术型过劳〉收入型过劳〉休闲型过劳这样一种收入阶梯。在去技能化、去劳动关系化(进而去保障化)的趋势下,这种收入分化效应在四者间将更加突出。二是劳动力市场地位的分化。一方面,在数字劳动过程的语境下,原有的基于劳动控制的市场分割理论遭到了冲击,即独立的劳动力市场、从属的劳动力市场以及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划分是基于稳定的雇佣结构而言的,(46)Richard Edwards,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Workplace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New York: Basic Books,Inc.,Publishers,1979.但在平台数据控制的情形下数字劳工与早先的劳动者相比,其市场地位遭到不同程度的“降格”。(47)王蔚:《数字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及其情绪剥削》,《经济学家》2021年第2期。最为突出的是非雇佣条件下的产消者,甚至不再其列。另一方面,对于仍存在劳动力市场的三种数字劳工而言,由于在各自内部的劳动者长期处于一种超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和强度的就业状态,在导致同业、同行竞争加剧以及个人工资水平提高到平均水平以上的同时,也把这种平均工资水平本身降低了。既削弱了劳动者自身的议价能力,又强化了劳动力买方市场的长期性。三是过度劳动也导致了劳动者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更加激烈。平台经济的发展模式使得“用时间消灭空间”的发展路径显著,劳动者不仅在一国内与同行竞争,同时还与全球其他地区的同行相竞争。这在全球最大的自由求职平台Upwork上可见一斑,该平台已覆盖180多个国家,目前拥有的注册自由职业者1200万人。过度劳动一方面是为了保持劳动者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又在削弱竞争优势。因为当所有人都在以超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和强度的条件下工作时,原有的社会平均水平则会降低。如此循环,劳动者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三)就业、消费和社会参与的三重挤出效应

从社会与国家层面看,过度劳动还会带来“挤出效应”,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就业的挤出效应。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时论及了过度劳动带来的就业的挤出效应,“工人阶级中就业部分的过度劳动,扩大了它的后备军的队伍,而后者通过竞争加在就业工人身上的增大的压力,又反过来迫使就业工人不得不从事过度劳动和听从资本的摆布。”这就导致了“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从事过度劳动迫使它的另一部分无事可做,反过来,它的一部分无事可做迫使它的另一部分从事过度劳动”。(4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33页。因此,无事可做既是过度劳动的结果又是过度劳动的原因。上述的互动机制在平台经济的数字劳动过程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以平台零工中的网约车为例,其收入与订单数挂钩,网约车司机只有“抢到”订单,才能获得收入。同一地区即使人数不变,但是多数订单被部分人抢断,另外一部分人虽不是完全闲暇,但在劳动密度上远不及前者。前者的过度抢单导致后者相对闲暇,后者的相对闲暇又对前者形成了竞争威胁,竞争压力与收入压力在双方不断积累。由此也可以看出,由于过度劳动的存在,一些行业虽然就业量下降了,但是其产出并未降低,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解释了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非同步性。(49)王艾青:《过度劳动及其就业挤出效应分析》,《当代经济研究》2007年第1期。

二是对消费的挤出效应。该效应在过劳主体与消费主体一体化的劳动者中比较明显。从一般性角度看,收入的增加会对消费产生促进作用,而过度劳动也具有增收的趋势,但是要把收入的增量变成消费的增量需要时间(精神产品的消费如音乐等)甚至是时间与场所的双重条件(物质产品的消费如享用特色美食、茶饮等)。这对于过度劳动者自身来说上述条件形成了一种消费障碍。具体化到平台经济中过度劳动者的角度看,四种过劳类型对消费的挤出效应具有不同的特点:对于技术型的过劳者来说,过度劳动带来的消费挤出正是因为消费的时空条件被劳动过程侵占;对于激励型过劳者来说,其生活是以工作为中心的,相应的消费也是服务于工作需要,存在偏离正常消费的倾向;对于收入型过劳者来说,低收入的正反馈机制导致其消费水平的下降,可能形成对正常消费的挤出效应;对于休闲型过劳者来说,消费内容与劳动内容是“同一”的,过度劳动其实就意味着过度消费,这是一种消费的扩大效应而非挤出效应。

三是对社会参与的挤出效应。社会参与是劳动者向高层次发展的重要维度之一。它是一种结构性社会融入,指的是社会成员在制度与组织层面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50)颜玉凡、叶南客:《认同与参与——城市居民的社区公共文化生活逻辑研究》,《社会学研究》2019年第2期。从而过度劳动对劳动者社会参与的挤出效应可以理解为过度劳动阻碍了劳动者参与公共事务,其社会性身份遭到降格,限于自身所处的劳动环境。这就对劳动者劳动的时空自由度提出了要求。平台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促成了“中心—散点”结构,使大量的数字劳动者处于分散状态,服务于资本的运行逻辑,在各自过劳的机制下形成社会交往的“内卷化”,从而不能有效参与社会的公共事务。但在另一方面,平台的多元性又为劳动者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渠道,如一些公共服务的平台的兴起。然而,社会参与并非单纯的行为,而是意愿与行为的结合体,过度劳动恰对这两个方面都有影响,不仅导致劳动者“力不足”,还可能导致其“心无余”,进而降低劳动者的社会参与水平。这也为潜在的劳资纠纷埋下了隐患。

此外,由于当前过度劳动的主要群体大都以知识型劳动者为主,过度劳动导致的过劳死对于企业、社会而言不仅是一种经济损失,更是一种人才的浪费。从经济损失的角度看,前期的投入(个人的、社会的)需要长期的回报与之对应,过劳死导致了回报期的中断。从人才的角度看,其社会价值在于其利用自身所能贡献社会,但过劳死把这种后续的贡献能力也中断了。因此从长期的角度看,过度劳动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应对。

五、平台经济中过度劳动问题的国际治理借鉴与中国应对

(一)过度劳动的国际治理借鉴

过度劳动对于经济的负效应已广为人知,在其治理机制上,国外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经验,故而总结归纳以形成我国的实践参照。一是美国的“弹性工作制”。该制度初成于20世纪60年代,随后于70年代在美国普遍化。“弹性工作制”是指员工在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每天8小时或每周40小时)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灵活地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在随后的发展中,弹性工作制又相继把劳动的空间、劳动关系以及工作内容纳入进来,形成了一种“全方位”的弹性模式。二是欧洲开展的“为员工减压”运动。该运动肇始于20世纪20-30年代,随之于80年代后期在英、法、德等国家有了长足的发展。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员工的加班时长时薪。比如英国没有加班费的概念,但规定了公司的员工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8小时;再如德国的劳动法中明文规定,禁止员工在周日、假日以及夜晚工作,但医生、警察、护士、金属工业和货运业等行业不受此限。对加班费的支付则由劳资双方自行商议。近年来,欧盟各国又制定《安全与健康工作法》等法规,要求企业为员工强制提供健康及心理支持。三是日本的多种测量和判断过劳程度的量表,尤以《过劳死等防止对策白皮书》为代表,详细厘定了过劳的行业分布、过劳认定标准等内容以形成准确的施策参照,再配合原有的《过重劳动对策基本法(案)》等法规,进一步把过劳问题规范化、法律化。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针对过度劳动的治理机制也存在不足,如美国的弹性工作制,其泛化的背后是劳动关系的非标准化,如果一些关键规则没有明确,那么也只是流于形式,不能充分发挥积极效果。总之,国外在劳动者的过度劳动问题上,关键的应对之策就是把劳动关系中涉及的过度劳动形式、内容与结果进行法定化,以法的形式进行约束。然而,在平台经济中,既有现存劳动关系下的过度劳动问题(技术型过劳和激励型过劳),又有去劳动关系化下的过度劳动问题(收入型过劳和休闲型过劳),这就需要进行分类施策。

(二)平台过度劳动之中国应对

从总的方面看,我国在过度劳动的问题上存在法律治理的瓶颈。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的立法中既未对“过劳”做出明确的定义,也未形成相关认定标准,更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对“过劳”进行救济,从而对“过劳”的法律治理尚未纳入法治轨道。(51)谭金可:《论过度劳动的法律治理》,《法商研究》2017年第3期。由此凸显了对过度劳动立法的现实性与紧迫性。需要指出的是,过度劳动的产生是基于一定的劳动关系,在立法的程序上首先要对劳动关系中的一些内容进行法定化处理,尤其是劳动工时基准,这是评定过度劳动的重要指标。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劳动基准法》,工作时间基准也主要是以《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为主干,以原劳动部发布的若干部门规章为分支所形成的制度体系,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从而制定统一规范的《工时法》和《工资法》或将成为当下劳动基准领域立法的两大突破点。在此基础上,形成我国的《劳动基准法》,对于其中涉及的关于过度劳动的一些指标如工时、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应优先完善。

从平台经济层面看,明确其所形塑的过度劳动类型背后,是资本逻辑对人的逻辑的支配,相应的对策应根据不同的形成机制进行治理。前文的分析表明,在平台经济中,劳动关系呈现出松散化、非标准化、工时标准模糊化等特点。不难推断,现有法律与待立法律都需要将上述情形纳入到修订的考量中。现实情况表明,平台往往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运行,因为原有的律法规章是对应于传统的线性企业,(52)[美]亚历克斯·莫塞德、尼古拉斯·L.约翰逊:《平台垄断——主导21世纪经济的力量》,杨菲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8年版,第238页。而平台经济所呈现出的是一种离散型经济,这势必会对现有的法律构成挑战,为立法带来困难。对于前述提及的四种过劳类型,治理的关键在于劳动关系,具体的原则应遵循:有劳动关系的过度劳动问题需要法律进行协调,没有劳动关系的过度劳动问题需要进行劳动关系的再确认或者进行关键规则的认定,以形成对过度劳动的认定标准,约束企业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

在具体的对策上,应形成预防为主、预防与补救相结合的治理机制。“预防”主要关注事前与事中两个环节,其中《劳动基准法》的设立是事前预防的重要制度基础。事中预防体现在:对于技术型与激励型两种具有劳动关系的过度劳动问题,其治理的焦点在于过度劳动的认定上。前述的《工时法》《工资法》等将成为治理参照。对于去劳动关系化下的收入型过劳与休闲型过劳来说,在基于前述的法律框架下,对于前者还需形成相应的风险识别机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劳资纠纷与争议。后者因其去劳动化彻底,具有完全的工作弹性,相应的过劳问题的认定还需进一步探索。“补救”主要关注事后环节。在劳动力再生产内卷化的问题上,明确劳动力素质的提升是打破内卷化的关键途径,相关制度设计应助力劳动者的再技能化,以促进人力资本的积累。在劳动者内部分化加剧的问题上,应承认劳动者间的异质性与一定收入差距的合理性,注重营造一种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同时还应积极采取措施以提升劳动者的市场地位,打破平台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在挤出效应的问题上,前文的立法等举措对劳动者时空的解放具有重要意义。不难看出,对过度劳动问题的解决同时也是对挤出效应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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