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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研究

2021-11-24张泽敏

经营者 2021年19期
关键词:增值税资产经营

张泽敏

(南宁市自然资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 南宁 530021)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是众多事业单位中较为特殊的存在,经济体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建立起来,使政府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各类事业单位的发展与政府关系密切。但随着经济社会体制的发展,部分事业单位偏离了原本的发展轨道,出现了不符合公共服务价值观的缺陷,在这一背景下,各单位不断在发展中改革,逐渐弱化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职能,严重影响了其内部的经济基础。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此类事业单位进行转企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改革的阶段目标和原则,在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发展中,转企改制成了必然的发展趋势。

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必要性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推动生产经营型的事业单位进行转企改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也是一项紧急而迫切的任务。一方面,进行转企改革是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必要方向。现阶段,部分生产型事业单位由于沿用经济体制改革前的旧制度,存在职工意识落后、经营管理松散、缺乏竞争意识等问题,影响了单位的发展效益,阻碍了单位的整体发展,因此只有转型才能促进发展。另一方面,转企改革能够保证被改制人员的利益,转型单位涉及人员众多,而有效的制度衔接能够统筹协调人员,保证不同人员的利益。

二、积极制定改革方案,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政策制定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由政府主导、多个事业单位以及大量职工共同参与的复杂的改革工程,因此转制改革的政策格外重要,政策的制定决定转制成功与否,不能有任何意外和错误。政策制订要在协调全单位和全职工利益的前提下,确保转制的成功落实,因此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尽可能地协调好,转制过程中出现的人事关系、福利、补偿等相关事宜,以政策为指导,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的权益。

(二)加大转企改革宣传力度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想在经营中顺利完成转企改制工作,需要提前做好单位内各职工的思想工作,让内部职工正确认识转企改制的内涵及必要性,为转企改制创造良好的思想环境。在转企改革前,应对本单位进行详细的调研,掌握真实信息以及资产情况,充分利用媒体的传播力量,增强职工对于转制的认知和心理接受能力,减轻其心理顾虑,理解转制是国家改革的必要进程,从而支持、配合转制。同时在转制过程中提高信息透明度,确保职工可以公平竞聘。最重要的一点是发挥党的思想教育工作优势,由党员带头宣传转制的重要性,使职工可以自觉自发行动。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内部职工的权益。转企改制中人员安置环节直接关乎职工的利益,关于此类影响职工利益的决定,不能仅凭单位领导决定,需要做到民主,应该交由工会和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讨论得出最终的决定。

(三)确定初步改革方案

经营类事业单位在决定转企改制之后,需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掌握目前本单位经营的实际情况、内部人员组成情况、单位盈亏状况以及债权债务问题等,在清楚本单位目前的基本情况之后,就要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拟定初步的改革方案。其中,方案应该将重点放在内部职工的安排和资产处理上,并且包括转企改制成功之后企业的发展。由于拟定的初步方案中涉及职工的利益,需要先交由职工大会讨论。除此之外,要使改革方案在转企改制中落到实际,需要将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方案层层上交,由主管部门和市级转企改制领导小组批准之后,才能落实方案中的各项内容[1]。

三、坚持人本主义,合理安排各类人员

(一)退休人员

针对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工作前就已经退休的职工,其享受的待遇和退休费等应该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的标准发放,不能轻易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及费用标准,需严格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执行。对于这类已退休人员,要实行社会化管理,让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其应当享有的退休金和养老金等;除此之外,其在单位改制之前享受的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保险等都要照旧。

(二)提前退休人员

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针对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恶劣环境作业或者因为工伤丧失劳动力等职工,当然对提前退休人员的工龄也有所要求。对于符合提前退休规定的员工,需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单位到主管部门,再到人社部门申请批准,在完成所有程序后即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分流人员

单位内部可能存在一些不满足提前退休条件或部分满足退休条件但不想退休的在编人员,要妥善安置此类人员,就需要采用分流。可以根据这类员工在单位内从事的岗位及其实际获得的职称等,将其分配到各个一线岗位中。对于获得了相应职称的技术人才,可以直接分配到一线的管理岗,其他人员则根据其在单位内的实际岗位进行分配。需要注意的是,分流的只是职工的工作岗位,其享受的薪资待遇应该与原单位保持一致。

(四)身份置换人员

针对部分完全符合分流条件但不愿意分流的在编人员,需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单位则需要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务关系,进行身份置换;还要按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其实际工龄,一次性支付员工应得的补偿金[2]。如果单位在转企改制之前有过较大的改革,在改革中职工已经获取了相应补偿,或者已经享受过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则不计算在解除劳务合同的补偿金范围内。

(五)聘用人员

经营类事业单位中的聘用人员主要指合同员工,其不属于单位的在编人员。此类人员在进入单位工作前,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其中就有完善的补偿要求。当然,可能存在部分员工工龄较长,与之签订的劳务合同可能与最新劳动法不符,出现此类现象需要根据最新劳动法中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根据其实际工龄一次性支付其应得的补偿金,由于此类员工不是在编员工,因此不享受单位内提前退休和分流政策。值得注意的是,若单位在员工在职期间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需要根据劳动法中的规定进行补缴。

(六)遗属及其他人员

针对事业单位内的遗属和其他人员,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需要一次性向社保部门缴纳基础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生活补助则由保险部门逐月发放。上述所有费用均从市政转制资金中支出。

四、严格做好资产处置工作

在整个转制过程中,除了人员安置这一重要环节外,资产的处理也非常重要。需要根据相关部门已经批准的改制方案进行,在转制过程中要完成资产的清算、评估和处置以及财务的审计和注册变更等工作。在完成这类工作时需要做到三个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一)做好资产清查工作,规范资产评估

在完成资产清算工作前,需要先明确基准日,主管部门需要聘请权威的中介机构完成单位内的资产清查和审计工作,转制单位也要派出专业的财会人员共同组成财产清查小组,协助中介机构的清查和审计工作。最终的资产清查结果和审计结论由主管部门上报市级财政局,相关部门需要根据报告内容,进一步分析结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并在报告中提出要求和指导意见[3]。随后,主管部门需要根据最终审核通过的审计报告和财产清查报告等,调整原先制定的清产核资结构。一般情况下,单位内现有的资产形态分为报废、剥离和公开转让三种。报废资产主要是指单位经营中使用的各项报废的机械设备,只有符合机械报废相应要求的设备,才可以直接上报给市级财政局,做报废处理;剥离资产主要是指隶属于单位的土地、房产及债务;公开转让资产主要是指股权。在拟定资产处置方案之后,需要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定的方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示出来。主管部门则需要将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资产处置方案及其评估结果一起上报市级财政局,由市级财政局与相关部门展开研究和讨论,批复通过之后才能根据该方案进行资产处置。

(二)规范好产权转让方式

根据国家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产权转让需要到专门的交易市场中采取公开挂牌的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需要将本单位的实物资产及股权等在省级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转让,通过产权转让获得的款项要直接交付到市级财政部门。为了确保经营类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时产权转让交易的合法性,改制单位需要先制定资产处置方案、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及其资产转让行为,并委托专业的律师机构,针对各项界定、交易及其方案等制定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同时,国有企业的改革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若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其产权应当直接由改制的事业单位继续所有。

五、合理变更企业登记的涉税事项

改制企业在完成资产处置以及产权转让工作之后,需要尽快到相关部门注销原有事业单位,并将其变更为国有企业。在办理这一手续前,需要先完成各项税务清算工作,一般情况下,资产转让过程中会涉及三种税务。

(一)增值税

对于资产重组出现的增值税,国家税务部门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将资产和与之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等一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则不需要单独征收增值税[4]。在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中,资产处理环节会牵涉资产重组,若单位只转让资产及其相关的股权,与之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等没有进行转让,就要根据转制单位实际转让的资产、货物金额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在变更企业登记的涉税事项的增值税过程中,有的单位仅将部分实物资产与公司的股权进行挂牌转让,而其中相应的债务与劳动力却并没有进行转让,因而应当向相关机构合理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该转让行为不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的规定。

对这类只转让部分资产未转让债权债务的改制单位,其缴纳增值税有两种方式:一是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是销售额的2%;二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是销售额的3%。

(二)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以及具体的实施条例中,明确了所得税的计税标准与所得税的具体缴纳流程,对于改制企业的所得税额同样有一定的规定。若是在改制之后,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与调整后发现企业仍然存留一定的收益,则需要对这部分收益作出一定的调整,也就是说将此部分收益作为“利润总额”,然后再进行单独的所得税计算,明确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但是在企业改制之后,对于本年度的收入支出进行整理与审计后发现企业未能盈利,甚至发生了亏损,那么对于亏损的企业而言,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经营类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房屋和土地的转让会涉及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财政部门和税务局有明确规定:旧房转让需要根据其实际缴纳的地价款金额统一缴纳相关费用,在房屋转让中缴纳的税金可以抵扣土地增值税。而对于已经获取了土地使用权,但是还未支付价款的,或者没有支付款项的凭据,则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六、健全转制后的管理制度,完善治理结构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在完成转制后,最重要的是重新构建现代企业治理制度,确定法人治理。第一,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制度,明确资产主体,尽快完成对国有资产的统一清算管理,当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性活动时,必须有偿使用并将收益纳入统一的财政预算。第二,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转制后的企业竞争空间变大,在原有的国有资产基础上,顺应市场经济,积极将改制后的企业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以更好地管理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第三,建立完善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工资总量一定的条件下,通过加强收入分配、完善工资支付形式、简化工资评定制度等方式完善企业的收入制度体系。第四,建立科学的人才引进制度,实施聘用制,加快人员的竞岗上岗,建立合理科学的用人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比如就业、医疗、养老等。

七、结语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是必然趋势,当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要在经济市场中获得持续发展,转企改制是一个很好的途径。需要按照相应的步骤,科学合理地进行转企改制工作,需要提前拟定初步的转制方案,方案的重点内容应该是单位内资产和人员的分配与安排。只有保证人员分配合理,才能让整个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在资产处理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其牵涉的各项税务。只有在政策支持下,利用发展机遇和自身优势,不断规范转制流程,才能增强转企的能力,从而在转企的大趋势下获得竞争优势,推动转制后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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