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2021-11-24李坊辉
李坊辉
江西大京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赣州 341000
2015年3月,A公司拟新建一座地下3层,地上28层的商住楼,总投资约1.35亿元人民币,工期2年,具有相应资质的B公司中标承建该商住楼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B公司就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2016年10月起,该项目基本处于停工状态,2018年8月,B公司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作为该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对该项目进行鉴定。由此案例,发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还存在些许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结果更加具有公正性以及客观性,就要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理论及实际实践入手,找出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存在的难点以及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其问题,才可以使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1]。
1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理论
1.1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概念
本案中,B公司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AB两家公司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及司法鉴定工作并不了解,导致B公司起诉状中对工程造价争议涉及问题描述不清、送鉴材料不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7月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所谓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就是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
1.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特征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特征,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所涉及的人员多:一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牵扯进许多当事人,本案中涉及A公司、B公司、专业承包公司、材料供应商以及工程管理人员等等,公司与个人都会牵涉其中。
(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难度大:例如,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周期长很多隐蔽工程已覆盖,且没有详细的数据资料,导致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时间增加,鉴定难度加大,如本案基础工程的鉴定事项中,B公司人为实际完成土石方工程量为18650.00立方米,招标工程量为13500.00立方米,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为13500.00立方米,施工完成后测绘公司测绘工程量为14255.00立方米,为此,我公司多次收集基础资料,结合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土石方签证、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情况、影音资料等,最终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进行了造价鉴定,增加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难度及工作量。
(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高: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周期长,其中涉及到多方面的计价标准、计价方式以及计价范围,导致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时间增加,鉴定难度加大,有的建设工程造价问题同时涉及到水电、通风、消防以及装饰装修等不同方面,对造价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高,这直接加大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难度。
例如该造价鉴定项目,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防雷工程、消方工程、水电工程、通风工程等涉及多个专业分包单位,参建各方为了自己的利润最大化,难免出现送审造价多报、瞒报的情况,这就要求造价从业人员不仅需要了解本专业的造价知识,还要适当了解其他专业造价知识,且需要各专业相关造价人员积极配合沟通,从而导致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时间增加,鉴定难度加大。
(4)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存在动态性:由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周期较长,所以在施工期内,建设工程所需的工程材料以及工程人员的人工费用也在不断变化之中,所以,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也需根据有关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进行合理调整,建设工程造价问题整体上呈现动态性。
本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项目,施工过程中,省造价站出台了人工费调整文件,分别将定额人工费市场价由60元,调整为64元,我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也同时进行相应的更改。
1.3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理论具有一般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理论具有一般性,与建设工程预算编审、结算编审等总体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合法性。合法性使从事任何工作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理论原则,在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时,其所采用的鉴定手法以及鉴定依据等等其他各方面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循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以及合法性,所以,合法性是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需要遵循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理论原则;②独立性。现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在其进行司法鉴定工作时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所以其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时具有独立性,不能蓄意偏袒任意一方,应站在公平的立场上,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鉴定依据,作出最公正的鉴定,其鉴定要具有独立性;③公正性。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属于司法类的工作,所以在进行该工作时,必须秉持着公正无私的工作原则,遵循事情的真实性与科学性,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以相关法律法规对事件作出鉴定,对事件进行公正的评判,体现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2]。
1.4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理论具有特别性
任何工作本身都具有一般性以及特别性,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所具备的特别性工作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①服从约定理论。如果整个建设工程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遵循之前双方定下的约定进行鉴定,由于建设工程属于民事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所以,在进行相关司法鉴定时,必须遵循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则进行鉴定,遵循建设工程施工前双方签订的约定进行鉴定,不能随意更改任意一方的约定;②取舍原则。如果建设工程出现了突发情况,无法遵循双方定下的约定进行鉴定,就必须采取取舍原则,通过对实际情况的了解,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要求,对事件进行全方位分析,得出最优方案,采取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取舍原则,以获得最优的司法鉴定结论[3]。
2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研究
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律制度
现今,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事基本法以及其他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缺少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民事基本法的规定内容抽象性以及概括性较强,其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方面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够详细具体,其他涉及到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也只是对民事基本法中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规定不明确的地方进行了一些解释说明而已,其难以适应多变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市场需求,如果遇到相对复杂的建设工程造价问题时,根据民事基本法以及其他涉及到的相关法律很难对建设工程造价问题进行有效地解决,给出的鉴定结果也无法使双方满意,鉴定人员在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引下,很容易对鉴定结果造成偏差,从而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合理性,影响到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一般性及特殊性。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我国出台一套专门针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精细化的指引,或者地方政府在遵循中央法规的前提下,对地方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出台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以引导地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
为了不影响我国建设工作的发展,同时为了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7月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从规范出台之后,建设工程造价问题明显减少,及时偶尔出现相关问题,相关司法鉴定工作机构给出的鉴定报告也合情合理,没有偏袒任何一方,真正遵循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2.2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相关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本身存在困难性,且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极强的业务能力,所以,对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进行规范化管理,但是,现今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相关人员质量良莠不齐,其中存在部分缺乏经验、专业技能不熟练以及公信力不强的工作人员,其原因是由于我国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本身的考核制度不完善,法院也很难对每个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相关人员进行严格考核,所以就导致现实中存在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相关人员越权行使法官权利以及鉴定结果不符合当事人满意等问题,对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加强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相关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力度,从法院开始,法院应严格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其是否具备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能力,对于业务能力较强但是缺乏经验的相关人员,应该对其进行相应培训,另外,各司法鉴定机构也要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考核,实行考核绩效制度,以增加其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相关人员的竞争意识与自主学习意识,各司法鉴定机构也要运用现代科技,设立线上举报功能,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不文明现象,对不认真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以加强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人员质量。
2.3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的建设
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在于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还不健全,导致部分地区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方面的成绩不尽如人意,我国在管理体制的建设方面也缺乏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方面的管理体制的建设,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体制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我国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方面的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突破计划投资的情况比比皆是,其主要原因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十三五”规划以来,国家强调“构建激励创新的工作管理体制”,提出了对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要“对症下药”,对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进行完善。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力度,理顺各司法鉴定机构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关人员及委托人的关系,加强对鉴定机构认定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
广泛利用各种多媒体技术与先进的网络科技技术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网上以及微信公众号的公示,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公示,人民群众随时可以对其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以及举报,使其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做到了透明化,加强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的建设。
2.4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时间
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所签订的委托协议需要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本身也存在着变化性,所以,鉴定时间往往会不断延长,且法律也有相关规定,遇到复杂情况,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时间,每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发问题,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往往会延长到两三年甚至更久。为了解决此问题,应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时间进行明确规定。规定中指出,遇到复杂情况,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时间,每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且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五次,这样一来,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时间给出了最长期限,提高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工作效率。
3 结语
综上所述,想要提升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必须明确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工作理论,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实践措施,通过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不断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