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标大国向品牌强国进发
2021-11-23万勇
万勇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简称《纲要》),明确要求“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为我们在新时代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
商标法实现本土化
品牌是企业乃至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加强品牌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高水平发展,有利于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物质文化需求,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提升中国形象。建设品牌强国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品牌建设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时提出“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为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打造中国品牌提供了根本遵循。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品牌建设工作不断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符合国际规则、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商标保护法律制度已经建立。自1982年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颁布以来,我国商标事业步入了繁荣发展的春天。此后,我国先后于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回顾我国商标法制定、修改过程,可以将我国商标制度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商标法的制定及其第一次修改是我国商标制度的初创时期,实现了商标制度从主要是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向民事财产权制度的转变。第二阶段是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完成了商标法的国际化、现代化。第二次修改商标法,主要是落实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修改后的商标法与国际规则相比,在总体架构和主要制度设计上已经没有太大差异。第三阶段是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和第四次修改,实现了商標法的本土化,使得商标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并与我国民法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相一致。
品牌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商标审查流程、提高商标审查质量、提升商标审查效率,持续开展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打击商标囤积、恶意注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一些地方探索构建商标管理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商标保护联动机制,试行“一地认定、区域共认、异地联保”著名商标异地保护机制。
全社会品牌保护意识明显提升。我国大力加强品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全社会的品牌保护意识普遍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深入人心,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逐渐形成。
多元共治实现品牌强国
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商标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成为名副其实的“商标大国”。但与此同时,我国知名品牌少,尚未形成一批拥有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离“品牌强国”尚有一定距离。未来,有关方面要按照《纲要》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我国品牌建设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保障。
强化品牌建设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统筹开展商标、地理标志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相关工作。在以往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过程中,中国未能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进入新时代,中国综合国力不断加强,国际地位大幅提升,要更大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塑造中国商标品牌良好形象,推动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加强中国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全球推介,实现中国从国际规则遵循者、跟随者到参与者、建设者的角色转换。统筹做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制度设计,统筹推进商标、地理标志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增强商标、地理标志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进一步提高品牌保护法治化水平。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结合众所周知的驰名事实,依法减轻商标权人对于驰名商标的举证负担;充分运用法律规则,有效规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综合考虑商标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对于情节严重的侵害商标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依法没收、销毁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侵权的材料和工具,有效阻遏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探索制定地理标志专门法规,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一致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采取专门保护和商标法保护两种模式,但地理标志专门保护的法律依据仍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低于其他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需要制定行政法规,明确地理标志管理机关职责、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程序。
大力推动品牌保护多元共治。在立法、行政、司法不断强化品牌保护的同时,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品牌保护治理;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完善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治理手段强化品牌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