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应从源头治理
2021-11-23胡晓静宋希明
胡晓静 宋希明
乌兰察布市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站 内蒙古乌兰察布 012000
1 广东韶关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基本情况
2020年1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人员在被告人刘某经营的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冰柜中有两只疑似野生动物飞禽。经鉴定,两只飞禽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经审查,曲江区检察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仍从事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犯罪活动,依法从严处罚[1]。
2 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屡禁不止的原因
2.1 消费者对野味的需求为野味市场发展提供动力支持
受猎奇心理、尝鲜心理和攀比心理的影响,一些人群加大了对野味消费的需求,表现为出于个人私欲来收养珍贵、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作为宠物;花费重金购买野生鸟类、蛇、鹰来满足自己的饮食欲望;为了凸显出自己的能耐去食用一些野生动物。
2.2 野味行业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
线上发布野味信息,寻找买家。网络上存在一些珍惜动物交流群,一些不法分子找到商机,在了解动物交流群信息之后寻找他们需要的动物,开展非法买卖。第二,线下进行野味交易。卖家在买家所在地找到野味的销售商,通过先将动物快递运输给销售商之后由销售商将动物线下交易给买家。
2.3 野味潜在的巨大的利润空间
社会范围内形成了一种不好的风气,即一些人认为吃家养的牲畜没有肉质,由此开始去捕猎新鲜的野味,这样的需求使得社会范围内形成了野味产业链。还有一些不法分子认为野生动物具备药用价值,由此走上了捕杀野生动物的非法道路[2]。
2.4 执法司法监督途径受限
第一,执法部门监督力量缺乏。从案件查办情况来看市场、饭店是线下野生动物交易的重要场所,同时,网络还会售卖年轻人喜欢的野生动物制品。对于以上这些行为监督管理部门检察起来比较困难,在监督管理力度缺乏的情况下加大了野味产业的发展。第二,源头治理存在疏漏。野生动物制品会存在虚假的“合法证明”,经过检查还发现动物摊经营者所在农贸市场没有落实好各自的主体责任、农贸市场开办者也没有检验和留存入场销售的野生动物凭证。第三,检验力度缺乏。农业部门规定进入检疫规程的动物种类比较少,有很多动物在交易的过程中因为缺乏配套的检疫规程往往无法实施检疫。
3 源头治理、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对策
3.1 寻根问源,发挥出检察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作用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杀害野生动物等现象依然严重,相关国家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虽然一直在加大力量治理,但仍然屡禁不止。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不严、监督漏洞百出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出自身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加大对售卖野味人群的打击力度,保护野生动物资源[3]。
3.2 完善刑事司法协同治理体系,加大惩处
在一般性的教育和说教难以对嗜食野生动物的饕客无法起到令行禁止的警示作用的时候就需要通过刑罚来加大对贩卖野生动物人员的打击力度。第一,强化涉野生动物犯罪的打击力度。公检、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非法狩猎、捕杀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的惩处。同时,对野生动物集中的山区需要设立专门的电子围栏防护措施。第二,探索打造猎捕、销售和制作野生动物“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捕杀野生动物行为被行政处罚过但是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要将其拉入违法行为“黑名单”,并定期向社会通报。第三,形成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公安和检察部门和林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对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案件难点进行沟通交流,及时沟通。
3.3 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程序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表现为对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界定不够严谨,由此也就无法从源头上防控疫病的发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捕猎、出售野生动物采取分级分类管理,有的野生动物受到国家立法的保护,有的野生动物则是不受到国家立法的保护。对于以上问题国家需要加快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程序,需要完善的内容如下所示:第一,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保障公共健康安全的内容,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条款来将其具体落实。第二,对捕猎、出售和食用具备疫病传播可能的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并规定可能引发疫病的野生动物的名录。第三,完善现阶段所实施的野生动物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对特殊情况下野生动物的捕猎范围和界限需要做出更完善的规定。第四,实现立法衔接,对可能引发疫病传播的家养动物要做出严格禁止食用的规定。第五,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引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纳入到公益诉讼中,并追究其损害公益的责任。
综上所述,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和蔓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由此使得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予以了更高度的重视。文章在探讨野生动物犯罪屡禁不止原因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上探讨了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建设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