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利用法律制度的嬗变与破局
2021-11-23董培荣宋希明通讯作者
董培荣 宋希明通讯作者)
1.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集宁区分局 内蒙古乌兰察布 012000
2.乌兰察布市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站 内蒙古乌兰察布 012000
全球的生物专家们已达成共识,人类主要疾病大多数是从动物传来的。野生动物与公共安全之间有着直接关系。
1 制度嬗变的历史由来
1.1 第一次嬗变:从无序化利用到基于国有自然资源保护
我国是个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国家。历史上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和保护主要依据习惯和道德规范及零散的法律规定。总体上,农耕民族对待野生动物的认知是与农业对土地的开垦和农作物的保护为最高价值,而这个目标本能地排斥野生动物,加之中医药对野生动物的需求,野生动物的利用强度大而保护弱,法制层面基本上处无序状态。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求的增加,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问题日渐紧迫。法律规定虽然出台了,但漏洞很多,执行容易偏差。
1.2 第二次嬗变:基于商业目的的规范利用
随着对野生动物的过度消费和不科学的宣传误导,野生动物商业利用迅速发展,包括中医药、皮革、以及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业也不断扩大。无论是养殖还是消费,都产生了加剧人类与野生动物密切接触的效果,这在卫生防疫上是非常危险的。虽然立法上开始关注到野生动物与公共卫生、环境健康和生物安全等问题的关系,但面对强大的商业利益,这些内容在制度建设上很不到位。
1.3 第三次嬗变:以禁食为切入点步入深化改革
此次嬗变始于新冠病毒防控,在第二次嬗变中已经受到人们的关注,但长期以来形成的野生动物产业巨大利益格局,使野生动物利用的严格规范和必要限制阻力重重,直到新冠病毒爆发,人们才真正认识到,如果法律不对野生动物利用行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此次嬗变将野生动物限制利用问题提升到国家安全和生态文明高度,首次使用了革除陋习这一用语,并将消费端控制作为规范重点。
2 制度意图与制度实践偏差之成因反思
2.1 “野生动物”概念的法律语境
对野生动物的利用通过法律制度进行限制时,就会使得“野生动物”的概念受到法律语境的限缩,而野生动物限制利用同时也是在社会语境下的法律制度运行中表达的,这使得野生动物限制利用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经历了历史变迁,其运行也受制于社会现实因素制约。在当前形势下也与保障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社会需要存在巨大的现实差距,并且由于社会现实条件多种因素的制约,野生动物限制利用的制度意图与制度实践的偏差还加剧了这种认识偏差和现实差距的程度。
2.2 限制利用制度与前端控制路径之不对称
从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而限制利用,发展到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而限制野生动物利用,再到为了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而限制野生动物利用,制度意图表现为一个历时性的丰富和完善过程。但由于总体上采取了规范供给的前端控制模式,并且检疫制度的缺失以及我国社会现实条件制约,这些良好的制度意图难以转化为制度实践。
2.3 未注重生命伦理和生物安全
目前,动物在我国法律当中相较于人来说仍处在较低级的地位。现实生活中,虐待动物的情形常常发生,其中涉及的对象动物主要针对的都是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我国当前的生物资源状况岌岌可危,总体发展态势堪忧。生物物种和生物安全关系非常密切,其中重点就在于保护野生动物。现行相关法律对“野生动物”的规定范围明显不符合当下环境的现状,导致部分本应受保护的“野生的动物”不能有效地被法律所调整进行保护,不能切实地阻止相关交易、人类滥食等行为的持续发生
3 嬗变之破局因应
3.1 从“优先保护”向“全面保护”转变
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的焦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范围规定得较为狭窄,主要体现在保护对象以及规制行为的有限性两个方面。从保护对象来看,我国目前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三有”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3.2 加强法律逻辑衔接和制度协同
我国野生动物利用法律制度之嬗变,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文明观,推进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下的公共卫生危机促使我国完善生态类的法律,推进生态环境法治能力建设进程。正在加紧审议的《生物安全法》,“是以生物技术为核心,防范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规范生物技术开发利用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防范生物武器攻击和生物恐怖袭击,以实现国家生物安全、生态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目标。同时,这部法律也涉及对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涉及有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保护等内容。
4 结语
非典疫情和新冠疫情两次公共卫生危机,都暴露出我国野生动物利用法律制度中的根本弊病,所以必须加强生态类法律之间的法律逻辑衔接和法律制度协同,强调保持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致力于生态系统的优化培育,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