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村地区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
2021-11-23白琳
白 琳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西安 7103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 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人们对农产品质量要求的提高, 是人们对于优质生活的需求在农业方面的具体表现之一; 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集中化和统一化小型经营主体,实现一体化生产, 是保障农产品生产效率与质量的有效途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基础, 也是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重要参与者,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顺应了经济创新改革发展需求, 对于农村经济的长远稳定发展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1]。 据此,本文主要以青岛市为例对基于农村地区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进行了详细分析。
1 当前青岛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基本情况
近几年,在青岛市政府的积极支持下,青岛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了快速稳定发展。就当前而言,登记备案的家庭农场已经达到6 600 户,年销售农产品大约11.5 亿元; 农产品加工企业3 170户,年加工农产品能力在1 300 万t 以上,产值达1 300 亿元;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大约2 700 个,生产托管服务面积预估约38.5 万hm2; 工商登记农民合作社达12 000 户,注册成员401 000 户[2]。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现实意义
2.1 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与组织化水平显著提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于土地流转与托管服务等方式走进农业,将农业生产整个过程有机衔接,构建完善的市场、主体、基地、农户一体化、产业化运行机制, 实现了把小农户归入现代化农业发展体系的目标。 青岛市的土地流转面积约20 万hm2,土地规模化经营率达到66%,农户的入社率在69%左右,农业综合托管率在60%左右,总体农业规模化和组织化水平都超出全国大约11 个百分点[2]。
2.2 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即先进的信息技术与充足的资金等, 引进新品种与新技术,通过新型机制,引导周围农户共同发展高效农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产业优化转型。 青岛市构建了大约920 个现代化农业园区, 打造了特色农业小镇,促成了海洋渔业、菜果等一系列主导产业集群。同时,还打造了茶叶、白菜、葡萄等地方特色农业品牌, 从而带动全市涉农产品注册商标增加到2 万多个[2]。
2.3 推动农民经济收入增长以实现共同富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 有效实现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衔接,为农业生产、销售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渠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多样方式,实现了和农户之间的利益结合,从而保证了生产预期的稳定性。许多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流转收益, 还在农业经营主体就业,以此获取了一定的经济收入,并通过合作社的利润返还等获得了财产性收入[3-4]。 青岛市的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户65 万户,而农场与农业企业吸收的劳动力在17 万人左右, 为农民带来了117 亿元的收入[2]。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存在的问题
3.1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力不足
合作社覆盖率相对偏低,缺乏带动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范围大体控制在其所在乡村,不同地区间的联系并不紧密,且盈利水平相对较低,缺乏充足的内部积累,带动能力相对欠缺。就青岛市而言, 全市的入社农户只占农户总数的大约13%,但是江苏省等省份的入社率高达65%。
合作社管理规范性不足, 缺少凝聚力与向心力。 很多合作社在制度建设与市场经营等层面依旧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亟待规范化,尤其是收益分配与民主决策制度不健全, 导致对农民的吸引力大大下降。
3.2 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
青岛市农民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联结十分松散。 少数合作社与成员间基于订单合同签订实现购销关系创建, 合作社收购农产品并统一加工与销售,而成员从中获取分红。 此种单纯买卖关系,根本无法密切农民合作社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合作社和成员间并未严格遵守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原则,以构建利益联结机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龙头企业与农民息息相关,且利益联结密切度较高,直接影响着农村农业生产产业化发展与农民的经济收入。 青岛市大部分龙头企业与农民间尚未实现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 以农业科学技术与服务等为利益联结载体的产业化联结模式很少见。就当前来看,大部分依旧基于农产品买卖合同签订实现契约型联结模式创建。 就龙头企业层面而言,在履行合同时,少数农户诚信意识不足,为节约成本,未严格遵循规范生产流程生产农产品,导致农产品质量不达标;在季度性农产品市场价格超出合同价格时, 一些农民会违约,直接向市场销售农产品,从而严重影响了龙头企业与农民的良性合作关系。 就农民层面而言,在合作时,并未与龙头企业保持平等地位,企业优势地位经常会造成农民过于被动, 进而引发少数龙头企业坑骗农民的不良现象。
3.3 土地流转稳定性差
近几年, 各地一直在积极寻求土地流转新途径并获得了相应的成功, 且实现了农业经营集约化发展以及农村生产力要素的整合, 成果十分显著,但是同时也突出了大量问题。 首先,农民的小农经济意识依旧根深蒂固, 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也亟待优化与健全。就某城镇调查而言,大约2/3 的农民对于自家土地存在依赖性,不愿向外流转;大约1/2 的农民担忧土地流转之后会对土地耕种质量造成影响;少数农民则担心土地流转过度,界限不明确,合同到期之后难以收回。 其次,农村土地在二轮延包之后, 依旧存在土地分散种植的不良局面,在土地流转时,承包方希望大片流转,一旦其中某户不统一,并且土地位于承包中间位置,就会直接导致土地无法流转[5]。
3.4 风险保障严重欠缺
就普通的农民来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相对较大, 所面临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也比较突出。我国地域辽阔,土壤和气候等各种自然条件存在显著差异,自然灾害屡见不鲜,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过大,如果受到自然灾害,势必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6]。而且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使得农业面源污染愈演愈烈,耕地质量不断下降, 从而直接打破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产的期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对市场信息的全面了解、 掌控以及对农产品定价的话语权等, 都会严重引发一系列相关风险。
3.5 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目前来讲, 市场监管部门为有效解决金融机构风险过大与监管难度较大等问题, 一直采取过于严苛的准入政策, 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成长过于落后,无法满足农业发展需求[7]。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与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保险根本无法满足相关需求的问题,亟待解决。具体表现如下:首先农业保险品种过少,特别是缺乏对于农业巨灾保险的宣传; 其次理赔过程太过繁琐, 金融机构一般会设置相对偏高的赔付条件与复杂的理赔流程;再次获赔额度较低,一般只能够承担30%~70%的直接物化成本。
3.6 农业社会化服务构建落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需求已经逐渐从单一的生产服务转变为生产前、中、后整个产业链的综合性服务, 明确要求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化与市场化与其相符。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基层农业生产技术推广机制等各种社会化服务体系依旧比较针对传统农民,服务领域比较狭窄,服务水平和能力不足,缺少完善的、有效的扶持政策,使得农业生产化服务不断落后, 经营化服务组织发展不完善, 机构与个人所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根本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需求[8]。
3.7 农业经营主体素质不高
农村劳动力整体结构的兼业化与老龄化愈发严重,使得农业生产后备力量明显不足。为实现传统农业转型为现代农业,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设, 培养专业能力与素质较强的职业化农民是首要任务[9]。
青岛市实施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并将新型职业农民技能培训列入了市办实事, 新型职业农民与农药经营人员培训数量持续增长。据数据调查显示,“阳光工程”培训了新型职业农民近4 万人, 近20 万农民实现了转移就业。尽管已经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列入市办实事,近两年青岛莱西市与黄岛区等地也逐渐发展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 但是受限于政府培育管理机制不完善、培训资金监管力度不足、师资力量缺乏评估与考核、 无法保障培训效率与质量等缺陷,青岛市农民受教育水平依旧相对较低,新型职业农民依旧十分短缺。 在青岛市总体规划研究中发现, 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差异过于悬殊,数量分布不均匀,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 这可能是由于农民自身素质偏低、基础较差,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作用等。
3.8 “互联网+农业”发展缓慢
农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在新经济形态下,需要尝试打造基于“互联网+”的新经济模式[10]。 农业龙头企业不仅在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而且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目前许多龙头企业着眼于将“互联网+农业”模式引进农业信息获取、农产品运输与营销等各个环节,但是在日常管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应用并不常见;大部分龙头企业中,熟练掌握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的人才相对匮乏。此外,龙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于“互联网+”的理解与认知明显不足,过于注重短暂稳定性,忽视创新,从而导致“互联网+农业”发展倍受阻碍。
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有效建议
4.1 构建规范性农业经营主体
青岛市地域辽阔,资源十分丰富,但是受限于交通闭塞与信息不流通, 部分农业经营主体过于分散,欠缺规范性及关联性,直接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 因此,需强化各区域间、各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积极交互沟通, 同一经营项目可有机配合加以完成, 构成独具规模与影响力的产业体系。 政府还应面向农业经营主体创建交流联系平台, 定期举办交流会议, 共享技能与经验,分享成果与瓶颈,以实现共赢,共同努力培养特色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2 健全相关经营机制
注重宣传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规范化经营模式。 积极支持农民与合作社入股龙头企业, 鼓励龙头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作用,辅助农民与合作社发展。如此一来,便可以股份合作制、农业科学技术与服务、 农业机械化设施等为利益联结载体, 促使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之间形成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进而实现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融合发展。
4.3 规范化产权交易以完善土地流转
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构建利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机制。首先,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的优势作用发挥出来, 通过电视与互联网等多媒体方式进行产权交易优点大力宣传, 以指导农民基于平台进行土地交易和抵押。其次,在明确农民土地承包权与稳定土地预期收益的同时, 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实现土地经营权的转移集中,强化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避免耕地流转之后演变为非农化。再次, 构建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民利益相互衔接的有效机制, 采取实物计租货币结算与租金动态化调整等方式进行利益合理分配, 实现土地转入与转出双方的合格权益备受保护, 从而确保土地承包权流转的稳定性与可靠性[8]。
青岛市积极统筹了家庭农场协会, 带动当地相同行业或者业务相联的合作社构建联合社,当前已经有3 个市区构建了合作社联合协会, 且已经形成将近50 个联合社。合作社联合协会带动合作社成员利用土地入股,成为股东;而联合社统一生产营销,实施保底收入与分红相结合的方式。青岛市现今已经成立了近300 个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土地面积近0.5 万hm2, 相关农户约4.2 万户, 并涌现了大量独具当地特色的股份合作社典型代表[2]。
4.4 构建完善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构建科学完善、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保证。 地方政府应做到因地制宜, 深入探索构建区域性风险防范基金,以此防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比如在禽畜养殖区域, 当禽畜的市场价格低于饲料成本的时候, 政府可以利用区域性风险防范基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适当补贴。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性有针对性地开发保险类型, 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财政对于涉农保险的保费补贴机制, 从而有效提升险种保费补贴比例与理赔标准。
4.5 健全农业保险相关服务体系
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急需农业保险, 即使小农户也希望粮食品种的保险能实现保额标准大幅度提高、 希望能把大宗农产品归纳到政策性保险覆盖范围内。因此,政府要以可增加社会福利为出发点,基于金融机构与政府扶持的农业保险,提高农业生产与销售稳定性。这样一来,既可保障农民收入,又可增加社会福利。政府在增加农业生产补贴时, 还需强化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机、农业保险的补助。 实时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增加政策性保险的品种与覆盖范围。同时,还需降低保费,着重减少理赔手续,切实基于农民提高理赔服务水平。 如此便可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综合能力。此外,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应适度拓展农业保险范围, 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 开发具体针对性的新保险品种。 完善农业保险服务,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保驾护航。
青岛市率先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受到肯定。 当下,青岛市“四权”抵押贷款达16 亿元,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大约4.3 亿元, 林权抵押贷款大约3.2 亿元。 就目前现状而言,青岛市已有大约32家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试点,互助资金总额近1 638 万元;同时还有55 家合作社开展互助合作保险,保费近102 万元[2]。
4.6 建设完善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
基于基础公共服务机构, 以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主要成员,快速建设全面覆盖、综合配套、高效运转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 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低成本、高效服务。对此,可以从生产资料供给、生产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服务、市场信息服务等多角度进行系统建设。同时,市政府可督促农民合作社与经济组织共同开展多形式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并在财政、金融、物资等各方面给予有力支持。
4.7 培育新型职业化农民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人才作保障。加强农民职业素质培训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保证农业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科技设备得以普及的有效方式。此外,加强农民职业素质培训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 新型职业农民除具备传统农民、兼业农民特点外,还应以市场为主体、保持稳定性、具有责任感。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根据农民生产层次需求不同, 将技能培训分为由低到高的三个不同层级, 以实现以点带多、 以多带面,从而层层辐射带动精准技能培训。
第一层培训的对象是在生产一线的农民群众,可通过农村学校机构实施就近培训,让农民在自家门口接受面对面新型职业农民理论培训,甚至还可接受手把手实践指导。 第二层培训是针对农资经营人员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 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来进行集中化和成熟化培训,还可结合各生产实习基地观摩实践。希望通过培训指导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合理使用农业投入产品,这样就可提高农民生产综合技能,更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三层培训是面向农业负责人以及主管农业生产的村书记等, 此类人具有较高文化素质且比较热爱农业、 致力于农业长远发展,辐射带动作用也较大。
4.8 推广“互联网+农业”新模式
近年来,青岛市部分龙头企业开始依托“互联网+”, 加快农业转型发展的步伐。 企业通过发展“互联网+农业”新模式,注重互联网建设在数字农机和设施农业方面的进展, 逐渐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将生产中的可视化管理、经营中的智能决策变为现实,打造精准智能化农业,从而开启农业生产新格局。
5 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农村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农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等,可集中化和统一化小型经营主体, 实现一体化生产,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监控机制,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满足城乡消费者多元化需求。通过研究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影响因素较多,需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即构建规范性农业经营主体;健全相关经营机制;规范化产权交易以完善土地流转; 构建完善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农业保险相关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培育新型职业化农民;推广“互联网+农业”新模式。 在未来研究中,为保证结果客观性,可引进定量实证分析,以定量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方法深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