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三应当” 安全有保障
2021-11-23董松元
文/董松元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专职和兼职之分。企业到底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决于企业的行业类别、安全风险、生产规模和劳动定员等诸多因素。不管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守护神”,他们为企业的安全与发展保驾护航。
第一,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配备。《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显然,并非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可以只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唯有安全风险低、规模小、员工少的生产经营单位方可只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此,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合理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岗有人在、事有人管、责有人担。
作为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应当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样恪尽职守,组织员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保安全。
第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挑选。所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顾名思义,他们肩负着两项职责,一项是本职的业务工作,另一项是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既要做好本职的业务工作,又要做好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将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统筹兼顾,一并推进。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全力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不得寻找任何理由推卸、怠慢肩负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否则,就会造成失职失责,最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符合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挑选任命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应当严把人选关,注意挑选熟悉单位情况、工作认真负责、处事精明强干的员工担任本单位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千万不能认为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较低而放松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条件要求,随便“拉郎配”,搞滥竽充数、拉夫顶岗。否则,就会给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巨大风险,必将害人害己,最终祸害企业。
第三,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规范管理。企业因为安全风险低、规模小、员工少而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是,安全风险低不等于没有安全风险,规模小、员工少不等于没有事故隐患。所以,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一样,注意加强和规范对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明对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须定期参加安全复训,及时更新安全知识,持续提高安全意识,不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