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视野下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机制
2021-11-23中山大学
骆 融 中山大学
金融科技核心概念简化来讲就是创新变革金融服务领域的新型商业形式、前沿科学技术。其中,前者作为搭载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全自动化的作业模式面向受众供给需求的金融类服务、产品;而后者则广泛包括先进性机器学习学科、分布性账本数据库、人工智能等众多现代化技术。金融科技可就金融资源实现配置效率、成效的大幅提升,保障领域人员在金融证券内部市场中占据的关键性投资决策的控制地位。但金融科技自身持有的“双刃剑”这一突出特性明显,一方面,可助推证券市场完成积极性格局改变任务;另一方面,也正面“侵害”到了投资群体的合规性权益。
一、金融科技视域下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础重点
金融领域内部分权威学者曾明确提出:“侧重投资群体权益保护关键归因为企业所有权客观分离于管理权”。过去模式的证券市场运营中,保证主体盈利需高度依靠信息资源的不对称性。其产生场景可根据形式划定为两大类,即公司内部管控、证券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内股东群体在逐步丧失内部财产资金流动方向的绝对控制权后,将不能再对公司资产日常运作方式实施部署、管控,甚至缺失了对资金资源管理的主体责任。反之,公司管理层可在“侵犯”股东群体利益的内控行为中收获到可观的管理效益。造成股东群体与管理层针对利益方面的矛盾、分歧、纠纷从主体逐渐催化、不断升级至工作内容,使得问责制也正式从股东群体迁移至管理者。对此,领域学者又提出:“公司管理者不宜将‘受信义务’责任单纯聚焦在股东个人,还应落实于公司自体与股东群体”。公司管理者的日常职务工作项目就是将可靠、真实的信息资源及时供给与公司高层、股东群体。但由于股权在公司内部的过度分散或集中,皆会使公司管理架构问题引起投资群体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现象。一方面,公司基于所有权脱离经营权背景中,投资群体与公司管理层、核心控股股东将自动“结为”委托代理合作关系,间接衍生出大量利益冲突问题。而当公司股权处于较为分散时,一旦管理层日常监督工作欠缺,其做出“机会主义”不当行为将具有高几率。如为确保自身可得到优质利益,当管理层淡化营销目标,向利于自身效益方面变更营销决策,将可导致投资群体损失部分权益、利益;另一方面,公司内部股权集中过度后,大股东则可采取“证券欺诈”的策略方法直接侵占、威胁投资群体合法权益[1]。
站在本质来讲可将金融科技视为一项“创新变革”,其与他类“生产资产”持有诸多相似点,皆为企业本体、股东群体的重要价值源泉。金融科技公司可通过创新组织结构、战略目标、生产体系三方面对中小投资群体产生权益影响。然而,深度践行创新理念的金融公司在内部管控结构调整中,能够采用将“机会主义”代价提高的管理措施办法,实现自身或公司主体效益增收能力。因此,在“利益为重”的领域环境中,怎样高质完成对管理层“机会主义”的有效抑制以及其与公司内部绩效指标的精准平衡任务,可成为投资群体保护制度调整的科学、明确方向,继而创新出增长股票实际价格改良、提升投资群体可获收益的计划方案。但该类策略研发的成本支出过高将“破坏”产品实质价值,侵害投资群体应得的实际利益。所以,保证可强化对投资群体的权益保护力度,应将减少短视、杜绝管理层实施“机会主义”为根本性落脚点。
金融科技达到了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可对证券市场实现透明度的加强,为投资群体提供高度真实的投资判断科学参考;大数据资源可针对风险隐患供给深度分析、精确控制的必备要素;多样算法的正确选用、应用可完成新闻重点内容提取、领域市场数据剖析、探寻各类投资契机等重要工作任务;实时、动态监控可对监管工作降低“摩擦成本”,签订合同的正式执行可通过智能合约进行精力、时间使用的缩短;区块链则可高效减少资金支付、账务清算、利益结算等工作环节中的错误率。此外,金融科技还能够监控财产资金的现实流向,解决、处理证券市场内部包含的诚信、信息不对称等众多不良问题[2]。
二、金融科技视域下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变更
(一)优化金融公司内部治理管控机制制度
公司内部管控作为投资群体利益保障的核心关键,科学、恰当的公司治理可预控内部“自由裁量”这一不良行为发生,减少对投资群体合法利益的损害、威胁。因此,金融公司应围绕“权力下放”以及“内部管控”这两方面重点构建出健全、完善的治理规定、制度。过去开展证券监管工作的重要目的为严格把控经济集中性。因证券市场“投机行为”持有的“无限制性”,致使资本往往聚集于小部分群体手中。直接侵害了投资者群体利益,并对市场有序的流动性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以“信息披露”作业方式展开的证券监管工作则重点在于就资本群体施以社会控制,保证股东合理权益。但由于金融科技在金融市场的不断渗透、深入,证券监管工作目标将逐步过渡为运用限制管理层举动行为的作业形式维护投资群体合规利益。对此,公司主体应按照其内生性特点对应改善内部管控结构,确保获利。这也正契合了领域学家:“当鼓励信息资源自由流动,并非约束较易行为后,其对投资群体的权益保护成效最佳”
对投资者群体权益保护可分为两种作业策略:一是对管理层实施激励措施,促进其高效经营;二是严格管控管理层推行的“机会主义”活动。投资群体可通过具有“估价”功效的信息资源的深度分析,自行选取妥当契机完成较易,保障自身投资效益利益;公司引用描述性、转化式、不兼容披露这三种工作形式将有助于投资者群体更为直观、透彻了解大量“投资组合”当下客观性收益现况;而将“信息中立”这一原则始终贯穿于企业日常运转中将可抑制金融科技催化滋生出的系列多样性性信息披露风险隐患[3]。
(二)建立监管竞争格局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纵观证券监管结构样式,不难发现其运行体系为立足证监会机构的市场集中监管,使得证券市场内部同样存在部分由于政府监管这一控制渠道过于单一涌现出的不足、漏洞。如“监管俘获”“力不从心”“权力寻租”等不当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多角度彰显证券机构的市场监管价值、效应,给予弱势群体“恰如其分”的监管权利、职能,构建出监管与市场双方的互推、互动、推广的监管竞争新格局,是证券机构自体长远发展、政府部门日常运转的必然趋向。
将公共信息资源设定为主体创建出良性竞争监管大形态,首要任务为科学搭建证监会、自律自主、证券机构三方有机结合的开放、平行式监管系统,保证各监管机构的主观积极性、主动性,规避资源浪费现象发生。其一,通过海量投资数据的有效采集、集成、整理、提取、分析,将监管重点精准定位,可逐一掌握目前技术发展各类实情;其二,拓展监管对象,确保监管工作的全面性、整体性;最后,应攻克行政监管工作推进中的一些“瑕疵”,为监管机构有力提供技术范围科学界定的真实凭据。多维度保障投资群体根本性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转有序性、稳定性,多方位避免应监管缺失、机制缺陷因素造成的重大消极问题发生,促进金融科技健康、蓬勃发展[4]。
三、结语
综上所述,高度迎合金融领域发展主流浪潮,完善、优化证券投资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机制,归根结底就是针对性解决、消除随金融科技深度衍生出的立法不及时、滞后性以及金融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但立法同样应将深层次剖析、利用金融领域整体客观性发展规律、主体特殊性等现况设定为基本遵循。另外,证券市场如今呈现出的对金融科技不断增强依赖程度的总体态势,使得金融科技不得不随即变更、调整过往传统体系下对证券市场专项设置的统一信任框架。而进一步科学改良对标证券投资群体的保护机制,需重点关注、考量、评估金融科技具备的高系统风险,还应周全考虑技术创新时下展现出的自体规律特点。以此最大化保证保护机制的现实性、可行性、合法性,为我国金融证券事业长足进步高效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