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
2021-11-23郑茜文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郑茜文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仅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治,后续的救治费用报销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于收入有限的农民工来讲,合理的工伤保险有利于解除他们进城务工的顾虑,提升农民工的工作效率和对工作单位的认同感。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农民工作为城市基础建设中重要的劳动力来源,从宏观的城市建设和整个社会发展的角度上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且农民工由于基础文化素质和生长环境的因素影响,其进城务工所能够从事的具体工作大部分集中在一些技术含量较低,劳动力付出额度较大的工种上,因此,工伤保险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高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及时解决农民工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上来讲,其参与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较高额度的经济收入,而要想获得相对高额的报酬,意味着其参与的具体工作内容在工种上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其在工作开展中自身所需要承担的风险是相对较大的,若工伤保险制度和政策得不到完善和优化,意味着其在工作中一旦出现问题或者自身面临风险时,解决问题的过程会让农民工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这对于农民工来讲,会影响其整体的劳动收益,这对于农民工来说是非常实际的问题和困难,当工伤保险的内容体系和赔偿额度得到一定的优化和完善,意味着农民工自身在工作中能够得到的保障力度会得到加大,有利于解决其实际困难[1]。
(三)提升农民工对工作单位的信任度
尤其是对于一些高风险作业的工种,施工单位或者企业的农民工工作群体在流失方面有较高的集中性,且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就是比较大的。从施工单位和企业的角度上来说,这也是一种人力资源上的损失,一旦新的员工进入到单位内部,对于企业和施工单位来讲,意味着人员培训和技术提升方面的成本会有所增加,工伤保险作为农民工权益保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当工伤保险制度从法律层面得到了完善和优化,意味着农民工所重视的保险制度得到了更进一步的质量提升和内容完善,农民工对于企业和施工单位的信任度就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2]。
二、工伤保险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虽然在整体的内容体系上较为完善,但是从实际出发观察,一部分容易产生纠纷的关键性问题仍然没有做到在相关制度体系中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制度本身的执行力度也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制定匹配制度而出现了执行效果不佳的现象,具体到制度本身,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权与劳动仲裁程序复杂性高
这一点主要是从工伤的认定角度上来讲,当农民工出现工伤的问题时,很容易由于工伤发生的时间点和地区具有隐蔽性或者没有当事人或管理人员的共同在场而在认定上存在困难,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出现工伤后,很容易发生相应的合法权益的不到保障的情况,那么无论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通过沟通上访的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反映,都面临着复杂的审批上报程序,劳动仲裁中一些认定上较为模糊的程序在仲裁阶段也会面临很多问题,作为农民工而言,较高的时间成本和可能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都会导致在最终的落实效果上,农民工的实际权益得不到最大化的保障[3]。
(二)工伤保险缺失的违法成本较低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上来讲,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虽然在要求上对于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的规定是具有强制性的。但相应的未参保情况在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上都有待完善和加强。关于相应的处罚规定,现行的法律条文中都是除以罚金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的工伤费用为主,并没有更高层次的强制性措施。这意味着从具体执行的角度上来说,参保与不参保的违法成本相比,是相对较高的,且经济处罚的方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一次性的。大部分用人单位往往是由于这种相对成本的差异选择不参保,农民工的实际合法权益也就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三)缴费方式的固定性较强
工伤保险的缴费额度和缴费方式都是相对固定的,相应的基数计算和比例分析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应数据计算方法和要求执行。但从实际出发来看,农民工的整体流动性较大,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会随着其个人家庭状态的变化以及子女上学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变动,大部分情况下农民工在同一单位的持续工作时间存在达不到缴纳工伤保险的长度,或者由于工作地点的更换在缴费额度和缴费年限的计算上存在问题和冲突。这种现实中的阻力和问题往往会影响工伤保险缴费的落实[4]。另外,工伤保险的额度与工作人员的工资基数和总数都有一定的关系,但部分农民工由于工作时间短,工资的总额计算存在困难,这会进一步影响工伤保险的额度认定,后续的缴费工作就会同步受到影响。
三、基于法律层面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策略
基于上文的分析可知,农民工本身的工作状态和流动性以及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内容的不完善、不明确性都对工伤保险的保障和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阻力。需要基于法律层面进行针对性地完善和优化。
(一)简化工伤认定程度,强化劳动保障部门的执行力
工伤认定程序的简化一方面是指在认定环节,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针对性干预对一些容易产生纠纷或者在认定审批手续上比较繁琐的部分进行强制性认定,并提出一个统一性的处理标准化方案,另外,为了提升工伤认定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应当由劳动保障部门从专业人才中选取适当的工作人员,组建一支对针对劳动者工作状态和用人单位用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一方面尽可能通过严密有效地监察和管理达到更好地工伤认定效果。另一方面也为工伤劳动保障处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充足的经费和资源条件支持。从而切实提升工伤保险对农民工切身利益的保障力度。除此之外,劳动保障部门还应当在整个工伤认定事件处理的过程及时协助农民工取得所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若用人单位不能及时有效地配合,则由相关保障部门结合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二)及时协助追缴相关赔偿费用,增大违法成本
在现行法律制度以经济赔偿为主的法律制度下,为了充分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社保部门应当及时协同农民工做好相关费用的追缴平,并且设立逾期缴纳费用的出发规定。当承担追缴工作的主体由单一的农民工转变为宏观上的社保部门,不仅能够提升追缴工作的效率,也能够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压力,增大其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违法成本,具体可依托的法律规定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农民工可依据这一法律的赔偿规定向单位申请赔偿,并且将追缴和费用落实的责任转化到社保部门,提升追缴工作开展的力度,并且也同步保障当追缴工作中出现实际问题时,能够由社保部门采取措施及时解决,提高工作的整体效率。
(三)优化工伤保险的缴纳计费方式
在社保缴纳的费用计费方式上,若农民工能够提供相应的工伤证明,即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工伤保险的要求,为了确保缴纳工作顺利推进,一般将单位的总部认定为缴纳主体。避免分公司或者下属企业在缴纳能力和落实效果上的问题和漏洞。另外,基于农民工整体流动性较强特征,在整体的缴费方式上要适当调整为灵活性更强的方式,或者按照单位实体的整体规模特征确定工伤保险征收的方式和额度,可执行定期缴纳的单位则应当按月定期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若由于规模较小而无法确保定期全额缴纳,则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升费用缴纳操作的灵活性,实行不定期征收费用的形式。随着征收方式的调整,农民工即使在需要根据自己的家庭变动情况或者工作需求变动情况进行工作单位的重新选择和调整,其个人的工伤保险也能够最大程度保证按时缴纳。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开展角度上来讲,当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和计费方式进行了优化调整,意味着对这些部门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要求也在不断的提升,相关工作人员需要结合不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灵活选用适当的工伤保险缴费方案进行应用,确保落实好这项工作。
四、结语
总的来讲,工伤保险对于农民工的务工状态和个人权益保障而言是发挥重要作用的一个保险项目。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其应当认识到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作为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结合工伤保险缴纳和落实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采取措施提高保障力度,切实发挥出工伤保险在农民工实际工作开展中的保障性作用,必要时采取法律强制性政策促进相关要求的落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