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异质青少年体育实体在体教融合进程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2021-11-23贺新奇
虞 浩,贺新奇
(1.萨里大学商学院,萨里 吉尔福德 GU27XH; 2.江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22)
本研究以“体教融合的四种实践形态”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资料、访谈调查、比较研究等方法,依据国情与体育后备人才成长的客观规律,剖析学校代表队、体校、职业俱乐部梯队、社会体育俱乐部的特征及其在体教融合进程中的角色定位,探讨学校化、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路径的融合策略。以期“以点带面,以小见大,见微知著”,为我国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完善,提供实践佐证与理论铺垫。
1 学校代表队的特征及其在在体教融合进程中的角色定位
1.1 学校代表队是奥林匹克主义中国化的结晶
1991年6月16日生效的《奥林匹克宪章》,第一次给奥林匹克主义下了一个正式的定义:“奥林匹克主义把体育运动与文化、教育融为一体,是将身、心和精神方面的各种品质均衡地结合起来并使之得到提高的一种人生哲学,是谋求创造一种以奋斗为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作用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1]回顾历史,我国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路径,可谓曲折、复杂,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与运动训练的组合方式,可概况为以下五个阶段的五种类型:建国初期,体教一家,无所谓结合与分离;1952年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为“体教结合,以体为主”阶段,各级体育部门数十年呕心沥血构建了以体校为塔基的业余训练网络,后备人才学、训、食宿“三集中”;与第二阶段相交叉,改革开放到 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为“体教结合,教育发力”阶段,作为一种尝试,教育系统内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后备人才试点学校、高校高水平运动应运而生;2008年奥运会申办与举办前后的大约十年间,可谓“体教结合,走入困境”阶段,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可谓登峰造极,学校化培养道路踟蹰不前;第五个阶段,即2009以来的后奥运时期,以校园足球活动为标志,体教逐渐走向融合。[2][3]纵览以上五个阶段,无论学训结合的程度如何,无论效果如何,至少有一点是确信无疑的:在任何历史条件与国情下,我国都没有停止对“运动与文化、教育融为一体”这一奥林匹克主义的追随与探索。
正是基于对奥林匹克主义的不懈追随与探索,2020年,彰显“体教融合”思想的《意见》隆重出台,学校化培养路径愈发受到重视,“学校代表队”被提到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高度。《意见》前八条皆为学校体育工作条款,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大中小学校在广泛开展校内竞赛活动基础上建设学校代表队,参加区域内乃至全国联赛。对开展情况优异的学校,教育部门会同体育部门在教师、教练员培训等方面予以适当激励。鼓励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全面建立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项目队伍,鼓励中学建立足球、篮球、排球学校代表队。”[4]
就“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作用”而言,学校代表队是奥林匹克主义的理想载体。顾名思义,学校代表队,是在体育课堂教学、课外活动、校内各类比赛等活动的基础上招募、选拔并组建而成的青少年体育组织,其成员普遍在道德修养、文化学习、身体条件、技能基础、兴趣爱好、意志品质等方面具有良性表现。同时,根据其自身性质,学校代表队也理应致力于以上良性表现的进一步打磨与升级。很显然,相对于我国传统体校形态而言,学校代表队的终端人才,更接近于“身、心和精神方面的各种品质均衡地结合” ,更具榜样趋向与辐射价值,在运动与文化、教育的融合方面,高度契合了奥林匹克主义,必然代表着新生事物的发展方向。需要指出的是,相对于《意见》中提到的“大中小学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学校代表队的训练与竞赛活动安排,更为严谨;与“冬夏令营”相比,学校代表队的训练与竞赛更为常态化,因此,本研究着重讨论学校代表队这一“昭示着学校化培养路径的青少年体育组织”。
1.2 学校代表队是学校体育工作繁荣的重要保障
《意见》正文的第一大部分为“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这充分说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在体教融合中的重要性,如果学校体育自身都很弱,就无法给予体育部门更多的支持,融合起来则更难。[3]甚而至于,有学者认为:《意见》中的体教融合不拘泥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而侧重学校体育改革与发展,更为关注青少年健康与全面发展。[5]
然而,在实践层面,如何“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呢?学者卢元镇指出:如果不能把运动真正作为文化来理解,我们的学校体育水平永远上不去,以运动家精神参与到体育竞赛中去,学校体育才有生命力。[6]以校园足球为例,足球育人的核心是对抗精神或者说尚武精神、团队精神、团队对抗下的规则精神,校园足球教育,绝不是在足球绘画、啦啦操、足球操、颠球练习、单调的技术模仿中教育,而是需要在真真实实的对抗性训练与比赛中教育。[7]有鉴于此,足球记者马德兴指出:“搞两万所足球特色学校的效果,远不如搞两万支校园足球队更有现实意义。校队是整个学校足球的龙头,这如果龙头搞好了,整个带动作用是不一样的。”[7]虽然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但组建校园足球代表队,意味着在普通学校内倡导较高水准的对抗性训练与竞赛,其承载的运动家精神,必然是一般意义上的学校体育工作所无法企及的。
另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国际体育运动宪章》里面有一句话:让每一个孩子都达到与他天赋所适应的竞技水平,[6]学校代表队恰恰是可以践行这一理念的青少年体育组织。综合考虑德育环境、文化氛围、选材面、受众群体、训练条件、竞技水平等因素,厚植于普及土壤的学校代表队,必然是前景可期的青少年体育发展平台,其中,庞大的受众群体,可能是学校代表队存在的最大意义:近水楼台先得月,每一名热爱运动的青少年学生,都有机会就近加入其中。毕竟,对我国大多数孩子来讲,专业化与职业化训练资源遥不可及。
事实上,为了贯彻落实“一切体育为大众”的理念,现代奥林匹克之父顾拜旦先生曾旗帜鲜明地发表过一段经典语录:“为吸引100个人参加体锻炼,必须有50个人从事运动;为吸引50个人从事运动,必须有20个人接受专门训练;为了吸引20人接受专门训练,必须有 5个人具备创造非凡成绩的能力”(《奥林匹克理想——顾拜旦文选》第129页)。回顾、领悟并践行顾拜旦先生关于“在提高指导下普及”的方法论,大力建设各个运动项目代表队,使之能为学校体育工作繁荣的催化剂,可谓恰逢其时。
1.3 学校代表队是体教融合的发端载体与理想载体
在《意见》出台之后,同年10月,教育部王登峰司长在《体育科学杂》志发表“体教融合的历史背景与现实意义”一文,该文明确提出:“体教融合就是把竞技人才的培养融合到国民教育体系之中。下一步应以三大球为重点实施领域,抓住教会、勤练、常赛关键环节,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时,努力培养高水平体育竞技人才。”[8]
相对于面向全体学生的“体育课堂教学与大课间活动”, 学校代表队的训练与竞赛活动,属于“提高”级别,对“普及”具有拉动作用;相比“专业与职业青训”, 学校代表队似乎仍处于“普及”层次,对“提高”具有铺垫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代表队,恰恰是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的桥梁与纽带。因此,有学者指出:“就学校体育改革与发展而言,在开足开齐上好体育课的基础上,建立运动代表队,扩大学校层面从事竞技体育的人口数量,才能提高学校体育为竞技体育输送后备人才的可能性。”[3]惟其如此,学校体育才具备与竞技体育融合的切入点与中介。
在专业化培养路径举步维艰的局面下,如果学校体育仅仅满足于健康促进,满足于应试氛围中略有起色的素质教育,而不能适时加速代表队建设,不能在基础训练阶段给予青少年学生系统的、科学的、专业的训练,不能在“普及”的基础上有质的“提高”,不能成为竞技人才成长的早期沃土,那么,青少年参与体育的热情,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学校化培养道路的优越性就难以充分体现,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就无法融入到国民教育体系之中,“教”就会失去与“体”融合的着力点。
2 基于运动项群理论的体校特征及其在体教融合进程中的角色定位
2.1 不同运动项群后备人才培养模式的理论与实践
运动项群分类的初衷是深刻认识各运动项目的异同点,从技术层面指导训练与比赛实践。随后,不少学者直接或间接地提出了运动项群与后备人才培养模式相匹配的思想。[9]李凤梅根据竞技体操、艺术体操、蹦床、跳水等项目在选材、竞技能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相似之处,对陕西省该项群后备人才培养现状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初步梳理。[10]王向宏认为,为了畅通学校化后备人才培养路径,在项目开展方面,需要重点部署青少年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如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对市场认同率较高的项目或职业化成熟的项目,其后备人才可以率先尝试市场化培养,如足球、篮球、网球等。[11]
受此启发,本研究者认为:除了共性之外,不同运动项群在竞技特点、健身与竞技功能、竞技地位、群众基础、历史成绩、发展现状、市场发展前景、成材周期、成材难度与训练成本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这种差异客观上决定了其选材标准、选材范围、选材年龄、训练阶段划分、学训矛盾处理方式、强化训练年龄起点,甚至是运动员职业寿命长短、就业前景等方面,需要区别对待。概况而言,不同运动项群的后备人才培养模式,不尽相同;后备人才培养模式需要与运动项群相匹配,不同后备人才培养模式下的运动项目布局,应有所不同。
事实上,《意见》的多个条款,也体现了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方式与运动项群匹配的思想。比如,第三条的“鼓励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全面建立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项目队伍”。[4]
2.2 体校是部分运动项群体教融合的旧有载体
首先,实践层面,体校举步维艰。体校为我国竞技运动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至今仍是输送优秀竞技后备人才的重要渠道。然而,随着社会生活和家庭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竞技体育高度行政化管理模式下现阶段财政投入与人才培养需求的供给不足、全民健身事业与体育产业的逐步兴起、校园足球活动的广泛开展、部分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与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的合并,再考虑到其本身“成本高、风险大”的弊病,区县体校规模严重萎缩,优质教练员流失严重,越来越难以为继。[12][2]。从这种意义上讲,由体校升级而来的“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与 “高度重视学生文化教育,高度重视科学训练,高度重视学生的全面培养”的所谓新型足球学校或武术学校,本质上并没有脱离体校窠臼,其存在前景同样不容乐观。
其次,理论层面,体校属于旧事物,必然让位于新事物。《意见》高屋建瓴,从体育强国建设与教育强国建设的宏观视域出发,着力“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 鼓励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全面建立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项目队伍,鼓励中学建立足球、篮球、排球学校代表队”。《意见》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同意”,发文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发文规格相当高,也意味着体教融合将是教育和体育两个战线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的重大政治任务。[3]《意见》出台后,学界诸多学者普遍认为:体教融合是体育本真的回归,体育本身就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要突破举国体制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上的弊端,形成新的培养途径。更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一些地方和个别部门因本位主义、短期利益,固步自封、自我封闭、自我循环,将严重阻碍体教融合进程;国家体育管理部门的存废不应是青少年改革发展的屏障,应从国家教育体制整体角度考虑体教融合的问题。
最后,后备人才培养模式与运动项群相匹配的思想,决定着体校模式的项目布局特征。王国维在《哲学丛刊》中写道:学无新旧也,学无中西也,无有用无用也,中西并无客观规律之别。体育后备人才成长的规律是一种客观存在,不同历史条件下,不同社会现实的国家规划、选取了不同形式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随着人们对客观规律认识的深化,在相互借鉴、去弊存利的过程中,不同国家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的选择必然趋向大同小异。[13]美国普通学校开展竞技人才培养的历史悠久,但其也在寻找更好的模式。比如,由中国一些乒乓球、跳水、体操等优势项目退役运动员开办的运动学校,在美国也大受欢迎[14]。法国除了拥有18万个小学阶段的体育俱乐部以外,法国体育学院还设置了16个类似于中国的、用于强化竞技水平的隶属训练基地[15]。
综上,基于运动项群理论,在体教融合的背景下,我国体校的项目改革的具体思路如下:举重、摔跤、拳击、射击、射箭、跳水、赛艇、皮划艇、帆船、铁人三项、现代五项等运动项目,虽然各具特有的育人功能与竞技价值,但要么是学校群众基础相对薄弱的冷门项目,要么是训练成本较高、训练周期较长,要么在国内的市场化、职业化程度较低。依据后备人才培养模式与运动项群相匹配思想,以体校为塔基的举国体制三级训练网络,不失为以上运动项群人才培养的理想平台。而对于三大球、羽毛球、乒乓球、田径等群众基础良好或市场化与社会化程度较高或对训练场馆要求较低的运动项群,则不宜再维持体校形态。
至于调整项目布局后,体校或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内后备人才的文化教育方式,《意见》已经明确了指出: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4]当然,在体教融合的背景下,如果条件允许,体校完全可以与附近的中小学进一步加强合作,探索文化学习在普通学校内的走训形式。
3 职业体育俱乐部梯队的学训矛盾特征及其在体教融合进程中的角色定位
3.1 不同运动项群后备人才学训矛盾分析
体育后备人才的学训矛盾,只能缓解而不能消除。一万小时定律告诉我们,1万小时的锤炼是任何人从平凡变成世界级大师的必要条件,正所谓鱼和熊掌不能兼得,试图彻底消除“学训矛盾”的做法,是对客观规律的叛逆与挑战,其结果必然是徒劳的。英国足球后备人才的培养,一般采用培养中心与学校结合模式,文化学校在普通学校内,运动训练在专门的培养中心或俱乐部,为了缓解学训矛盾,英足总曾规定青少年去俱乐部训练时,在路上往返花费的时间不能多于60分钟,但是这一规定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一些培养中心的选材面,引起了诸多俱乐部教练员的抱怨,站在自我立场,他们也只能无助而片面地宣称“足总的决定是愚蠢的”。[16]“体教结合”在中国之所以成为凸显话题,无非是在特定历史时期 “体教在较大程度上分离”所带来的遗留问题。
不同运动项群后备人才在不同成长阶段,学训矛盾的呈现程度不尽相同。忽视运动项目的自身规律而谈论泛化的学训矛盾,并没有太多实际意义。事实上,很多运动项目后备人才的文化学习与运动训练时间,均可以针对不同训练阶段的任务,予以合理调配。以足球运动为例,结合文献与访谈专家观点,世界杯决赛阶段32支球队的平均年龄为27岁左右[17],足球运动员成材周期为15至20年,在启蒙阶段,每周训练三至四次,每次1至1.5小时,是比较科学的;每周四至五次,每次训练1.5小时左右,对于基础训练阶段的足球后备人才,也是合适的;而在13岁或15岁以后的专项提高阶段,则需要更多的训练与比赛时间。由此可见,在小学阶段,对足球后备人才而言,学训矛盾非常之小;在初中阶段,学训矛盾逐渐扩大化,但仍在可控范围之内。再以体操、跳水等小年龄项目群为例,选材年龄介于4岁到6岁之间,[18][19]与足球运动相比,其启蒙训练阶段、基础训练阶段与专项提高阶段,必然大为提前,在小学阶段,学训矛盾已经比较尖锐。
3.2 职业俱乐部梯队是部分运动项群教融合持续深入的进阶载体
以足球项目为例,有关报道显示,2017年12月21日,中国足协公布了2018年版《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该规程规定:中超、中甲俱乐部必须拥有一支一线队、一支预备队,下设至少5支不同年龄层次的青少年梯队,分别为 U19、U17、U15、U14、U13。俱乐部球员的注册单位应为本俱乐部,而非其他俱乐部或法人。在人员与管理标准上,申请准入的俱乐部必须任命一名全职的青训主管,负责制定和执行俱乐部青少年培训计划,管理俱乐部青训事务。规程还对俱乐部基础设施、法律、财务等方面制定了标准。此外,中乙的俱乐部要拥有一支一线队,并且下设至少4支不同年龄层次的青少年梯队,分别为 U17、U15、U14、U13。[20]由此可知,作为我国职业足球、各级国家队高水平竞技后备人才的贮备主体,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在规模、数量、质量、规范性等方面,都体现出了良性特征。事实上,这也是当今足球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不同领域内人才成长的规律与实践告诉我们,绝大多数专门型人才成长的轨迹是:在普通学校全面发展并培育特长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时机,进入更高一级的专门化培养场所。结合上论述可知,义务教育阶段的大年龄运动项群后备人才,学训矛盾并不突出;普通学校代表队是后备人才早期培育的最佳载体,至少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化培养模式,理应作为一种主要选择。而在后义务教育阶段,或者说是在专项提高阶段以后,具备更优质训练资源与训练时空的职业俱乐部梯队,则是后备人才进阶的良好载体。
4 社会体育俱乐部特征及其在体教融合进程中的角色定位
4.1 我国社会体育俱乐部运行特征分析
青少年社会足球俱乐部的运行特征,对我国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整体运行情况,具有典型参考价值。而足球场地资源,是社会足球俱乐部存在与否的决定性因素,是深入分析社会足球俱乐部运行状况的首选指标。2015年,由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出台之后,2016年,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体育总局联合印发了《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该规划指出:到2020年,全国足球场地数量超过7万块,平均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达到0.5块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达到0.7块以上。[21]2019年,国家发改委、体育总局、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又联合制定了《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该方案指出: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定额补助。对新建 11 人制标准足球场,每个球场补助 200 万元。对新建 5 人制、7 人制(8 人制)足球场, 每个球场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资金、体育彩票 公益金、开发性金融等多种资金渠道对足球场建设予以配套补助。[22]基于这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社会足球俱乐部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现,仅以上海市为例,截止2019年,具有正式注册信息的青少年足球俱乐部就有210个,[23]当然,还不包括大量未经注册的足球课余辅导班。学者童瑶在“北京市青少年业余足球俱乐部现状调查及发展对策分析”中指出,北京市青少年业余足球俱乐部的训练场地有海淀公园、新奥体公园、中关村体育场、朝阳公园、西三旗温泉酒店、上地硅谷辆城、北师大附中、皇城根小学等等。[24]见微知著故,依据足球场地资源状况,我国当前的社会业余足球俱乐部,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依托体校固有足球场地与其它训练资源而转型的青少年社会足球俱乐部;第二,依托企业或社会资金参与新建足球场而创办的青少年社会足球俱乐部;第三,依托普通学校足球场而成立的社会业余足球俱乐部或课外辅导班。
当然,现实的情况,更为复杂,目前的社会足球俱乐部,总体上呈现出“数量众多、规模不一、边界模糊、称谓繁多、目标迥然、机制各异”等特征。综合考虑注册资金、教练资源、管理模式、企业目标、地理位置、企业经理人等多重因素,如果以“青少年足球运动技能习得效果”考量,以上三种类型的俱乐部的边界,并不完全清晰。相对而言,第一种类型的青少年社会足球俱乐部,依托原有场地条件,多数由体校转型而来,在管理模式、训练模式、教练资源等方面,占有传统优势,在参与校园足球政府购买服务或招募培训对象的过程中,也具备天然的便利条件。第二种类型的青少年社会足球俱乐部,由于依托企业或社会力量参与新建的较高质量足球场,一般具有长期规划与目标,注册手续齐全,发展规模与前景可期。而第三种类型,由于就近租赁普通学校足球场地的原因,虽然培训市场占有率也较高,而且在较大范围内强化了青少年群体的足球技术素养,弥补了学校足球课堂技能教学的不足,但多数不具备正式注册手续,更加注重即刻效益与短期运营。
4.2 社会体育俱乐部是体教融合的现实载体
仍然以有代表性的足球项目为例,有关报道与调查显示,在颁布实施《中国足球青训体系健身“165”行动计划》的基础上,2018年,中国足球协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认定“社会足球品牌青训机构”,[25]在首期认定的154家品牌青训机构中,绝大多数属于以上第一种类型与第二种类型。自然而然地,以上两种类型的足球青训队伍,常年有机会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各种高水准的青训系列比赛与选拔,会同职业俱乐部梯队,共同搭建了我国足球青训骨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据调查,近几年的全国校园足球冬夏令营最佳阵容,有相当大比例的青少年队员,虽然名义上是代表各地的普通学校参与选拔,但是,事实上他们常年在前两种类型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内接受训练。毕竟,在学校体育课与课外活动不足以“让每位学生掌握1至2项运动技能”的前提下,在学校足球代表队日常建设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在粗放式年龄设置的学校训练氛围中,普通学校并不具备优秀足球苗子规模化成长的条件。
概括而言,一方面,青少年社会体育俱乐部与培训班,高度迎合了时下的体育氛围、市场经济环境、青少年的健身与技能提高需求,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其存在与否,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另一方面,青少年社会足球俱乐部与培训班,能够有效利用海量的社会资金、游离的教练员资源、闲暇场地,吸纳众多的青少年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健身、娱乐、交往、技能提高,在拉动内需、促进体育产业繁荣、普及体育运动、提高青少年群体的竞技水平等方面,作用巨大。同时,为推进体教融合进程,《意见》第二十六条提出“支持社会体育组织为学校活动提供指导,普及体育运动技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缺少师资的中小学提供体育教学和教练服务”。[4]鉴于此,“社会体育组织以有偿服务方式,满足一部分青少年学生的运动技能提高需求,而普通学校负责文化学习”的做法,不失为体教融合的一种重要现实形态。
5 结束语
就现阶段而言,多元异质青少年体育主体及其微观呈现形态,在体教融合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各不相同。作为体教融合“发端载体与理想载体”的学校代表队,依然远未成型,在学校代表队形态成熟之前,体校、职业俱乐部梯队、社会体育俱乐部,仍然是我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主要载体。其中,体校属于体教融合的“旧有载体”,继续适用于部分群众基础相对薄弱、市场化程度较低的运动项群;区别于体校的运动项目布局,职业俱乐部梯队是体教融合持续深入的“进阶载体”,社会体育俱乐部则扮演着体教融合“现实载体”的角色。由此可见,体教融合,任重而道远。中国特色的学校化、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路径的糅合方式,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也许,正如我国知名体育学者卢元镇在2021年初提出的愿景:学校体育应该是(义务教育阶段)业余训练的主体,业余训练回归学校之日,便是体教完全融合之时”。[10]也只有业余训练回归学校,以体校、社会体育俱乐部、职业俱乐部梯队等微观形态为标志的多元化主体,才能协调有序地介入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整体发展轨道。惟其如此,我国青少年体育工作,才能迈向同向而行的康庄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