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实务探讨
2021-11-23敖志荣赵成博刘天盛葛欣雨李雅妮
文/敖志荣 赵成博 刘天盛 葛欣雨 李雅妮
随着大学生自主意识的增强,他们到校外兼职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实践中,学生兼职权益容易受到侵犯,主要表现为强行延长劳动时间、无理由克扣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等。但是,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并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明确保护范围内,如果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难以找到合适的渠道维权。
一、法律中关于大学生兼职的定位
具体来说,大学生兼职指的是学生没有脱离原来的组织,也并没有完全从事劳动活动,只是利用业余的时间从事的职业获得一定报酬,或者通过交换的方式达到某种目的,从而向第三方提供了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的一种行为。常见几种兼职方式包括服务生、家教、工厂流水线工作、促销员和网络配送员等。这些兼职方式不同于学校的勤工俭学以及学生实习,我国劳动部门关于此方面的规定是,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不可将其看成就业,可是也没有明确规定出大学生的兼职内容。当下,学术界在大学生的兼职讨论中给出两个观点:第一,依据劳动部门的文件规定,并不将学校内就读的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看成已经就业,因此没能形成明确的劳动关系,也并不需要签署劳动合同,这主要是认为正在学校内就读的学生并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大学生和兼职单位之间并不是一种劳务关系;第二,进行兼职的大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已经达到法定年龄,有一定劳动条件,能够通过从事社会劳动的方式获取收入并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可依照法律或者合同内容,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以及指挥,进行劳动而获得劳动报酬。这些条件相较于正常的劳动者工作没有区别,因此应承认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并应该受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保护,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更加倾向采用第一种观点。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容易受到损害的原因
(一)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较低
大学生从小学到大学,生活在校园的时间较多,社会经验非常少,真正接触的法律知识也比较少,因此法律意识比较低。因此,在大学生进行兼职时,他们很少会与用人单位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只是单纯地以口头形式同用人单位达成用工协议。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举证非常困难。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大学生的兼职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真实调查数据显示,一半以上的在校大学生都不具备很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如果兼职权益受到了损害,很少会主动维护自身权益,这成为大学生兼职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的重要原因。针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广泛调查后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在兼职中出现问题,很少主动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总是选择不了了之[1]。
(二)学校的法制教育不够充分
在大学课程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一门必修课,但限于课时约束,用于本课程的时间较少,一般情况下,一周仅有一节法制课程。因此,教师很少能深度讲解其中的内容,学生也就难以提升对该门课程的重视程度,故法律认知水平比较低,真正发生问题时难以找到正确的法律去维护自己的权益[2]。虽然很多学校都会设置大学生勤工助学帮助中心,但是主要针对校内兼职,缺少对校外兼职的关注及指导,也缺少专业的法律人士给予学生帮助,因此,不能很好地保护学生的兼职权益。
(三)兼职中介不够规范
中介机构和兼职市场并不规范,缺少正规准入制度以及监管机制,有一些兼职的渠道并不是非常正规,学生对于兼职信息的真假很难进行辨别。当下,就业市场上存在大量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会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为用人单位寻找合适的劳动力,收取一定的提成来获取利润。但存在一些非法的中介机构,无证经营是典型特征,办公地点并不固定,同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为一次性合同。如果大学生通过这种中介机构进行兼职,那么一旦出现问题,他们就会销声匿迹,很难调查到有利的证据,维权过程漫长且耗费精力[3]。
(四)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内容较少
我国的法律还没有理清大学生兼职的概念,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但也没有直接将大学生兼职排除在劳动法律规定内容之外。在我国的法律中,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以《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为主。当下这两部法律更加重视企业关系,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内容并不多。虽然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逐渐完善与规范,其适合用在更多、更复杂的劳动关系中,但依然在大学生兼职方面的内容较少,这不利于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而且两部法律中说明何为用人单位时,采用了举例和概括的模式,对于某些特殊用工种类却没能给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大学生兼职。尽管在一些规定中有关于大学生兼职的内容,譬如《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的第六条有这样的说明:学校管理勤工助学的活动,但学生的校外兼职未经学校同意,则不适合使用该管理办法。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权益并不包含在此管理办法之中。这样看来,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法律层面有待完善。
从法律实践角度进行分析,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处理大学生兼职和用人单位之间矛盾时,还是将他们的关系定义为劳务关系,引用的法律是《合同法》和《民法总则》。可是应用民法解决问题的整体调整力度较弱,救济大学生兼职损害的途径较为狭窄。所以,通常情况下,处在弱势的兼职学生在面对权益受损时,只能逃避对待。
三、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强化措施
(一)大学生要主动提高法律意识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用人单位这一主体也变得多样,但在兼职方面的陷阱也日益增多。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依旧没有提升,当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找到好的解决途径。为此,大学生一定要加强自身防范,提高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大学生可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尤其是劳动法方面的知识,了解怎样保护自己的兼职权益。比如,签订劳动合同是基本的保护方法,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明确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规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这样可以避免兼职权益受损,即使出现问题,劳动合同也是最为确切和直接的证据[4]。
(二)学校提高引导的力度
首先,学校一定要强化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使得大学生可以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学校可组织一些法律活动,还可以开设关于法律课程的第二课堂,通过实践活动和理论知识传递的方式,让学生了解到遇到了兼职权益侵害问题,应该怎样维权,需要经过哪些步骤;也要让学生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兼职权益被损害。其次,学校联手社会建立大学生兼职服务机制,建立由专门法律人员提供服务的管理机构,也可以鼓励本校的法律专业学生参与其中,为其他学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从而提高兼职服务机构的实质作用,更有效地维护兼职学生的权益。最后,加强校企合作,由学校寻找正规的企业单位,争取更多适合学生兼职的岗位,为企业和学生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保证学生兼职权益不受侵害。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首先,公安部门可以借助信息技术与更多用人单位构建管理中心,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大学生兼职的企业进行管理与监督。其次,一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惩戒、严格执法。将其信息收录到公司或个人的失信征信体系中,定期公布到网络上,使其不能进入中介市场。最后,人社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兼职服务中心,为学生和其他兼职人员提供帮助。
(四)不断完善法律中大学生兼职的内容
其一,大学生兼职的时间。如果大学生进行兼职,学生在一个单位中一天工作的最多时间应当是四个小时,这样一周的累积工作时间不能超出24小时。大学生可同企业达成口头的协议。学生的兼职应当从自身情况出发,同不同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用局限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如果兼职人员与多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时要防止劳动关系冲突的问题。另外,大学生的兼职并没有试用期,此内容容易被忽视,因此,一定要尤为注意。针对兼职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和书面签订都可以,但是具体内容要包含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想要终止兼职用工劳动也非常方便,双方中的一方通知另外一方,不会涉及经济补偿的内容。
其二,劳动报酬问题。大学生兼职中,常见的问题是被克扣和拖欠劳动报酬。假设用人单位非法将大学生的学生证和身份证扣押起来,要求学生缴纳一定保证金和押金等,就直接损害到学生权益。针对此,要求用人单位一定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学生,不能找任何理由或者借口拖欠和克扣。一般情况下,非全日制学生兼职工资标准,应当是当地所给出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总而言之,加强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障,一方面要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要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兼职环境,并完善相关法律建设,从而更好地保障兼职学生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