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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科技新形式、发展新理念对国际贸易法的挑战与应对

2021-11-22

海峡科技与产业 2021年10期
关键词:国际贸易冲突电子商务

向 前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新兴大国的群体性崛起,多极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推进,全球发展的不平衡进一步扩大,世界经济处于前所未有的变化中。世界经济秩序整体上突出呈现出“新、变、乱”的特征:“乱”于金融危机后遗症治理,“变”于国际力量格局,“新”于全球治理机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科技新形式不断涌现并发展壮大;以环境本位、气候变化为代表的发展新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对世界各国经济增长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对传统法律部门的内容和发展产生了不可忽略的冲击。世界经济基础嬗变背景下的科技新形式和发展新理念深刻影响着国际贸易法,指引着国际贸易法的未来发展。

1 全球科技新形式、发展新理念与国际贸易法的关联

随着科技的发展,贸易品在各国之间的交易形式越来越丰富,而贸易品的生产与环境、自然资源和气候密切相关。全球科技新形式、发展新理念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联愈加的紧密。

1.1 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是受到电子商务的冲击和影响最显著的领域之一。电子商务是指买卖双方以电子通信形式开展的、以信息为依托的商务活动。在信息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推动下,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电子交易活动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主体。根据有关机构的统计,2020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销售总额已经突破4万亿美元。电子商务深刻地改变了当今的国际贸易:第一,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范围扩大。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应用,催生了一大批新兴的主要面向世界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所谓虚拟企业。第二,国际贸易的空间出现了极大扩展。传统上国际贸易的空间通常是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各国之间的“国界”客观上造成这个空间呈现出“碎片化”的格局。目前在全球已经形成了一个以信息网络为载体的“无国界”化的统一全球大市场,传统的国际贸易空间得到了空前的扩展。在电子商务的推动下,各国商人越来越频繁地借助和依赖电子信息技术互联网、快捷方便的现代通信科技进行合同谈判、交易、支付、交付。这不仅使国际贸易变得愈加便利,而且其安全性也得到了加强。

1.2 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

目前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之间存在着的相互冲突、相互促进的关系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相互冲突主要体现为:国际贸易的格局和规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点对于那些经济主要依赖于自然资源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表现的非常明显。譬如全球变暖和极端天气将使有关国家的农业、渔业产品产出减少,进而直接影响相关产品的国际贸易数量,气候变化造成的极端天气对贸易品的国际运输造成不利影响。在大量的国际贸易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也逐年增加,这又反过来加快了气候恶化的步伐。此外,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常常构成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并对WTO所主导的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1]。相互促进则主要表现在:人类为了应对气候恶化开始积极行动,这直接带来国际贸易中环保产品所占的比例大幅上升。近些年以来,国际贸易中的气候友好商品(Climate Friendly Goods)已经成为一个热点,传统国际贸易中对能源过分依赖的贸易结构已经开始改变。国际贸易的可持续性发展与气候变化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国际贸易法要将两者相互促进的方面尽量扩大,而且要大幅降低两者之间已经存在和可能产生的冲突。

1.3 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的具体内容、交易规模和比例结构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境差异密切相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境差异导致了国际分工的出现、发展与变化。环境是国际贸易活动产生的基础和基本条件。在本质上,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都可以使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因此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从内在逻辑来看是协调统一的。而在实践中,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则较为复杂:一方面,国际贸易会直接或间接地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这主要是因为环境成本在商品价格中被外在化了。长期以来,国际贸易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很少将环境成本计算在内。随着国际贸易的空前繁荣,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对空气、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污染愈加严重,环境与资源恶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也深刻地影响着国际贸易。环境保措施的实施,可能会致使国际社会长期努力争取的贸易自由被削弱,因为这些措施可能会造成世界范围内商品流通的减少[2]。目前,解决好国际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冲击,处理好发达国家严格的环境标准、措施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利之间的冲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法的主要任务之一[3]。

2 全球科技新形式、发展新理念对国际贸易法的挑战

当前,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在主体结构、客体范围、国家本位观和国家主权原则等诸多方面均面临着挑战。

2.1 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贸易法的挑战

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全球贸易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不仅变革了交易形式,也增加了交易内容,这直接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

第一,电子商务突破了现有国际贸易法的规制范围。电子商务催生出新型交易类型,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框架难以覆盖,典型的代表是虚拟物品(如软件、网络游戏中的道具等)的贸易。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实物交换是主流,交换的大部分都是触手可及的实物物品或实体商品,而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却大为不同,其交易的平台有较强的地域性,且道具物品的真实性、可靠性低,交易的双方无法在交易的过程中产生信任,极易产生纠纷。目前全球网游虚拟物品的市场规模已经达到近200亿美元,虚拟物品交易的可行性、交易过程、物品的合法性来源和支付方式,均已超过了现有的国际贸易法的范围,现行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则中并没有对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其在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二,科学技术对商事法的渗透和结合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产生巨大挑战。在电子商务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形式和权利义务的实现已经与技术规范密不可分。在实践中大量的电子商务的技术规范不仅很快的变成世界通用的行业惯例,而且迅速的被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所吸收,从而直接升级为法律规范。例如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数字签名,已经被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安全的电子签名,成为国际贸易交易的必备条件和基础。以网络协议的技术标准、数据电文为主要代表的电子商务技术手段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和交易环节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三,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法律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电子商务本身是具有天然无国界性的活动,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实现全球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的统一化。在电子商务大发展的背景下,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已经积极的行动起来制定统一规则。譬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就颁布了两部实体规则:《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字示范法》,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赞誉和使用,但这两部规则并无强制力。目前,涉及电子商务的立法主要表现为国内法,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之间的差异较大,发展的程度也不一样。现有的国际统一实体规则(如CISG)和国际贸易惯例客观上也不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总之,现有的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程度远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基本需求。

2.2 气候变化政策对国际贸易法的挑战

当前,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的紧密联系已经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熟知。目前各国单边的影响气候变化的国内措施与多边的国际贸易环境之间的摩擦与冲突愈加明显,气候变化政策对国际贸易法产生的影响和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遭到挑战。要解决好气候变化问题必须展开全球合作,在这一背景下国际法中传统的基本原则受到了较大的冲击,譬如主权原则就受到了可持续性发展的制约。在国际贸易法领域更是如此,非歧视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而气候领域的重要国际法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如何协调他们之间的冲突是目前国际贸易法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难题[4]。

第二,以碳关税征收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挑战。为了解决环境成本在商品价格中“被外在化”现状,目前各国大多设置了有关的国内价格机制,主要表现为排放交易体制和温室气体排放税。这些国内法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公平和条件造成了冲击。在实践中,碳价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提出了“边境税调整”机制,而这一机制自从产生开始,就在现有的国际贸易法框架下产生了诸多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边境调整措施的正当性和科学性、边境调整措施与非歧视原则之间的冲突等[5]。

第三,政府财政支持的经济激励手段在现存法律框架下的正当性存疑。为解决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冲突,除了价格机制外,以政府财政支持(包括财政手段、价格支持措施和投资支持政策)来促进气候友好型技术以及清洁能源的使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积极采用的刺激经济的手段。但在现有的国际贸易法框架下,这些手段在形式上是属于补贴而被有关的国际公约(如WTO中的《补贴与反补贴公约》)所禁止的[4]。

第四,新技术标准手段易构成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在实践中,除上述的政府财政支持手段外,各国还频繁通过建立更高更严格的技术标准来应对气候问题。这些技术标准通常是强制性的,实践中也对国际贸易产品的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这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的合格评定程序,在实践中极易被各国政府作为非关税措施而滥用来保护本国有关产业,这也对国际贸易法提出了新挑战。

2.3 环境本位思潮对国际贸易法的挑战

环境本位思潮对国际贸易法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环境保护制度与国际贸易法领域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冲突。这主要体现在对“相同产品”(Like Product)的认定问题上,环境保护者认为,相同产品的认定标准中应加入产品的生产方法标准。在他们看来,那些使用高耗能,高污染的生产方法生产出来的产品与那些使用环保方法和清洁能源生产出来的产品即便在外观和功能上完全一样,也不能够被认定属于“相同产品”,这显然需要对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做出较大的改变[6]。

第二,多边环境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冲突。目前,各国签订的多边环境协定(以下简称MEAs)中涉及到国际贸易的较多(例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巴塞尔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等条约中,会涉及到要求各成员国打击野生动物贸易,以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较多冲突:MEAs与WTO规则内容上的不统一,不仅造成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在权利义务内容上存在差别,还造成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在国际贸易待遇上存在歧视。此外,现有的MEAs通常都规定有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这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冲突[4]。

第三,绿色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构成巨大威胁。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指的是那些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国政府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人和动物的健康为目的而制定的限制进口的国内法政策与制度。常见的绿色贸易壁垒有严格的国内环保法律、较高的绿色技术标准、繁琐的卫生检疫检验制度等。实践中,一些国家打着“绿色”的旗号而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对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它们又可以在现有的国际贸易法体制中找到一定的依据,譬如 WTO的第21条“一般例外条款”。

3 国际贸易法的应对思考

当前,高速成长的电子商务活动正在逐步成为国际贸易的主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措施不断涌现,环境保护的思想愈加深入人心,这些全球性发展新形式、新理念对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带来了诸多挑战。面对挑战,国际贸易法应与时俱进、积极应对,不断促进自身的发展,以增强其维护世界经济秩序的规范性功能。

第一,积极、合理吸纳全球治理的某些理念。电子商务、气候变化政策、环境保护理念从本质上均属于全球治理理念的重要组成内容,在全球化、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汹涌大势背景下,国际贸易法在未来发展中应该特别注意在特定领域的规则修改和制定过程中吸纳全球治理的某些理念。当然,国际贸易法自身这种调整和适应并不是盲从或附和全球治理的理念,而应结合当今国际社会的实际,坚持国际贸易法基本的价值取向而灵活地进行适应与调整。从实践上讲,全球治理强调国际关系的民主与法治,客观上是有利于制约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从而有助于探讨确立世界经济基础嬗变背景下要求的新国际贸易法规范。国际贸易法应该吸纳这些理念,积极适应全球治理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改变或创新国际贸易法的规范和制度,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促进全球经济的顺利发展。

第二,积极拓展现有国际贸易法的规制范围,加快现有规则的更新速度和统一化进程。现有的规制国际贸易的国际条约(如CISG)存在着不少不能覆盖、不能适应全球性发展新形式、新理念的地方,譬如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在现行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则中就缺乏具体明确规定。现有的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程度也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基本需求。此外,由于诸如数据电文等电子商务技术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发展的不断地更新、升级,国际贸易法未来应在保持应有的稳定性基础上提高更新速度、积极拓展现有规则的规制范围,加快国际贸易法律的统一化进程。在这一过程中,以示范法、国际法律重述为代表的新型国际制法方式,由于已经在近年来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实践中已经证明了自己的强大生命力和极强的适应力(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它们应该在新领域和新问题的相关规则的制定工作中被更多采用,占据更重要的地位。

第三,积极解决和协调国际贸易法与其他领域规则的冲突。目前,涉及到气候变化的政策以及环境保护的多边协定在内容上大部分都涉及到国际贸易,并在基本原则、争端解决等方面与现有的国际贸易法规则发生着直接和间接的冲突。如多边环境协定与WTO在争端解决管辖权上的冲突、气候变化公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与国际贸易法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等。这些冲突如不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不仅不利于气候变化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和目标的达成,而且还将直接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产生不小的阻碍。国际贸易法未来应在积极拓展规制范围,加快规则更新速度的过程中,全面审查现有规则体系与其他领域规则之间的关系,积极解决和协调现存的冲突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冲突提出合理的解决预案。

第四,科学、合理构建国际贸易法的多元法律主体格局。在世界经济基础嬗变背景下,国际贸易法要想对面临的挑战做出全面、完善的应对,必须重视非国家行为体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功能,加强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决策中的作用,注重增强国际贸易制法机构的开放性透明度。从宏观而言,国际贸易法要突破传统的表达范式,打破由国家及政府间组织依靠强制力进行“统治”的单一局面,构建起一个以国家为中心,各种非国家行为体充分参与的法律多元主义体系,在营造共识的基础上对国际贸易事务实行调节和管理。从微观上讲,国际贸易法的未来发展与完善要给予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充分空间。要确认有关专业非政府组织在国际贸易法上合理的主体地位、法律资格和参与能力,同时也要探索和发展出非政府组织在国际贸易法的生成、实施和司法、监督中各种可能的开放准入制度,从而改变国际贸易法中单一法律主体格局,走向多元法律主体之间的理性交往和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国际贸易法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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