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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给孩子哺乳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

2021-11-22施倚

劳动保护 2021年7期
关键词:女工女职工工伤保险

主持人,你好!

由于我公司未设立哺乳室,一名女员工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给孩子哺乳,途中被出租车撞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司机负全责,当事人无责任。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其中“劳动时间内”的表述说明哺乳时间属于劳动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因为你公司未设立哺乳室以解决女职工哺乳问题,故该女工必须回家哺乳,形成了该女工因为哺乳而再次在家与单位之间进行往返。其回家哺乳往返单位的途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该女工回家哺乳属于“上下班途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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