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周转天数替代回收率的指标考核应收账款分析
2021-11-22王觉明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觉明 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以来,我国对应收账款的考核指标中通常都是使用“应收账款回收率”,这个指标还细分为“当年应收账款回收率”和“累计应收账款回收率”,其中当年应收账款的回收率指标的劣势非常明显。我国正处于发展的时期,加上我国当前面临的经济形势和经济状况都比较严峻,因此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关注力度就应当适当加大,其中对应收账款的业务量需要给予充分的重视,这是因为公司业务量的变化会直接导致应收账款回收率和周转天数的变化。
一、应收账款回收率指标的不足之处
应收账款回收率的不足之处主要是受到时点的影响,通常只注重年终这个时点,虽然应收账款回收率的考核指标的时点是在年末,因为普遍性认为在这一天能够更加准确地考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收情况。而对于其他月份的应收账款的相关指标通常都是和去年的应收账款的指标状况进行分析,仅仅只是用来作一个数据参考,并没有其实际意义。应收账款回收率这个考核指标,不仅仅只用来考核年末,也可以用来考核其他的时间点。但是应收账款回收率的指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其受到月份的影响,导致其计算起来比较麻烦。
对应收转款回收率指标的考核通常是有一个明确的考核值的,假如将应收账款的周转率确定为93%,其账期的天数确定为25天,并且保持这个标准不变。这也就是说在年底的时候,应收账款回收率考核值的计算距离年底25天的时间内发生的业务营业额没有全部收回。一般来讲全年是按照365天来计算的,以365天作为一个年度,那么就可以计算出其应收账款回收率的指标值。应收账款回收率就等于365减去25天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然后再除以365天,就可以得到其指标值为93.15%。假如全年不按照365天来计算,那么按照应收账款周转天数25天来计算,就可以得到应收账款回收率的准确指标值,此时就要用360天减去25天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再除以360天,最终得到其考核值为93.06%。
假如对应收账款回收率的考核是在具体的月份上,那么这时就要用相应的数据去替代总天数,减去的25天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不变,分母是月份的总天数。这样一来不仅就需要考虑具体的月份的天数的不同。假如将月份都按照30天来计算的话,那么这一年的总天数就是360天。这种情况下,每个月的应收账款回收率考核值就可以计算出来。
通常,我们对应收账款回收率的考核值只关注了年末,这使得在全年内的其他月份上的应收账款考核值被忽视。接受考核的相关企业不仅只把关注点放在了应收账款回收率的年末考核值上,而且还不注重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这使得应收账款存在着被恶意利用的危险性。一旦应收账款的考核值被恶意谋算,那么相应的公司就会有无息放贷的风险,会产生应收账款账面数不断增加,资金回笼不足,财务成本增加;只关注应收账款回收率,不重视应收账款账期管理,对客户可能存在的经常风险不重视,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增加,而且一旦出现需要进入诉讼程序时,大部分客户会协商还款,但部分客户会因为本身财务问题无法归还。因此,目前公司已经注意到了应收账款的管理,特别是应收账款账期管理及超期应收账款的管理,充分利用产品销售形势改善的机会压缩应收账款账期,其中收入的增长幅度、单一客户应收款账期超过规定时间(或公司规定收款期)每月报告并考虑时否采取相关应对措施是应当大于应收账款的增长幅度是对应收账款存在管理不到位问题的防控措施[1]。通过对上述的分析和计算,可以得出当年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这一指标在实际上并不受到月、季的影响,因此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月份和季度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这一考核状况。
二、用周转天数来代替回收率的指标考核方式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用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指标来替代应收账款回收率指标,可以从年度的发展增长幅度的具体状况来进行分析和考查,从而找出其中是否具有不合理或者不科学的问题。首先,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的计算公式是用计算期天数乘以相应的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然后再除以销售收入净额。在这个计算公式中应收账款平均余额也有相应的计算公式,将期初的应收账款数额加上期末的应收账款数额,并且再除以2。销售收入净额在实际的运用中就相当于销售收入,但是在理论层面,销售收入净额其计算应当是用销售收入减去现销收入,再减去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2]。从应收账款周转次数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应收账款的周转天数和期初与期末的应收账款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可以通过相应的定量分析来展现出来。
在进行相应的定量分析之前,应当先给出具体的假设,其假设一是建立在三个年度的(假如以2019年作为本年度)。其二是假如公司在三年内的业务情况呈现出稳定的状态;其三是假如三年内销售收入状况和其相应的利润指标保持同比例的增长;其四是假设这三年内应收账款回收率都是93%;其五是假设销售收入用1来表示;其六,年度内的天数按照360天机算;其七是假设2019年与2018年相比、2020年和2019年的利润增量百分比表示为R1和R2。
第一种情况下:公司在三年内的业务情况呈现出稳定的状态。在三年内该公司的销售收入均为1,那么在2018年只有一个确定的数据即为期末的应收账款数额为0.07,由此可以得出在2019年份和2020年份内期初的应收账款和期末的应收账款都为0.07。在2019年和2020年度中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均为0.07,由此可以计算出应收账款周转率为销售收入除以平均应收账款即为1除以0.07得出其实际结果为14天。进而可以得出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为25(即360除以应收账款周转率14)。
结论:从上述过程中可以看出,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就是25天,并且当三年内的业务情况稳定时,周转天数也没有发生变化。也就说这时的“回收率”和“周转天数”呈现一致性[3]。
第二种情况下:当R1和R2不一致时,假设R1为10%,而R2在10%和50%之间变动时。以2019年的销售收入确定为1,那么就可以得出在2018年的销售收入为0.91,并且期末的应收账款为0.06。当处于2019年时,R1=10%,应收账款周转率为1除以0.06和0.07的和除以2,得出其实际结果为15天,并且其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变为24天。当R2在10%和50%之间变动时,2020年的销售收入也会发生变化,分别为1.1、1.2、1.3、1.4、1.5,而实际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为15、16、16、17、17,对应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也就会发生变化,即从24天逐步递减到21天。
结论:当R1和R2不一致时,也就是其相应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和应收账款目标账期之间出现了差异,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减少为24天。当R1和R2之间是一致的时候,周转天数也是保持一致的,但是随着R1和R2之间的变化,周转天数就会发生变化从24天减低到了21天。
三、结语
综上所述,用周转天数替代回收率作为考核应收账款的指标是可行的,并且在具体的考核中,应当先明确应收账款回收率和应收账款回收率代替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的不足,然后设定具体的考核数据值,从而确定当年应收账款管理的考核指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