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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保障法治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2021-11-22王志斌高珍妮

就业与保障 2021年9期
关键词:法律顾问维权依法

文/王志斌 高珍妮

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源自西方国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建立了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我国也开始建立起这项制度。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是以劳动保障法治机构人员为核心,专家学者和律师共同参与的制度。建立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能够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笔者所在的辽宁省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东北振兴的关键阶段,依法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对东北振兴大有好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权益,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向前发展[1]。

一、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义

第一,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能够为劳动者维权提供重要的法律上的智力支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做到依法行政,鉴于劳动者在法律知识上的欠缺,有必要建立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来有效弥补这种不足,保障劳动者依法维权。

第二,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保障劳动者依法维权。辽宁省目前正处于东北振兴的关键阶段,社会正处于转型发展期。面对新时期的新矛盾,劳动者依靠法律顾问依法进行维权,可以加强劳动者对法律的信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能够促进劳动者依法决策。劳动者维权直接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保障的决策若依法进行,将能够最大程度减少对他人的不利影响。劳动者的决策要于法有据,否则劳动者维权将脱离法律轨道,对于整个社会和所有公民都是不利的。

二、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发展失调

在十多年前,司法部已经就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作了规定,但由于各地的态度不一致,外加上其他原因,因此各地的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出现不均衡现象。在沈阳、大连等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很早就已经开始宣传并落实这一制度,但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地方,尤其在一些小县城还没有设立劳动保障法律顾问。

(二)运行不规范

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目前面临不少问题。在一些律师资源紧缺的地方,能胜任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更是不多,人员的缺乏导致机构也不健全。有些地方因为各种原因至今未建立法律工作室,法律顾问工作处于一片空白状态。有些地方即使设立了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劳动者也聘请了专业律师,但律师并不能够充分参与并提供法律意见,而且资金投入不足,也影响着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工作者的工作热情。此外,现有制度规定不健全,使得部分地方无力负担相关费用,效率低下。

(三)管理不足

部分法律顾问在工作上依附于企业领导,工作缺乏自主性。有些律师则是身兼多职,导致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做好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甚至有些律师做劳动保障法律顾问纯粹是为了给自己增加一个头衔,以获取当事人的信任,增加其经济收入[2]。

三、完善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一)促进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均衡发展

实行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是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者依法维权、提高劳动者法律素养的重要制度保障。实行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对促进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保障劳动者权益、及时化解劳资纠纷具有重大意义。为解决辽宁省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有必要强制性地要求各地落实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财政支持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并做好全程监督。督促一些偏远地区、思想认识上不重视的地区转变思想观念,尽快落实这项制度。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地实施能够促进劳动者依法维权、保障劳动者权益、及时化解劳资纠纷。要从思想意识上认识到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遇到矛盾纠纷找法律顾问,从而推动法治中国的向前发展[3]。对于劳动者作出的决策,在劳动保障法律顾问职责范围之内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及时给出法律建议。

(二)规范运行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

劳动者权益保护是多个连续的环节组成的一个过程,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在哪个环节可以介入,怎么介入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明确劳动保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是非常有必要的。虽然我国已经对劳动保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作了规定,但是在新时期新背景之下,劳动保障工作的方方面面仍然涉及法律问题,为了保证劳动者维权的合法性,应当适当扩大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的工作范围,但是并非劳动保障工作的所有方面法律顾问都可以介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何让劳动保障法律顾问有更多的参与空间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在劳资纠纷频发的情况下,依靠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维权进行法律指导,最终需要落实在劳动保障法律顾问的身上。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可以实现对劳动者的有效监督。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这样的功能。由于劳资纠纷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目前劳动保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受到极大限制。因此,综合考虑,应当完善劳动保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更好地监督劳动者依法维权,建设劳动者维权法治保障。

劳动保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非常广,这就要求担任劳动保障法律顾问的律师的知识面要足够广,以应对工作的需要,但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工作岗位完全是律师凭借关系或者熟人推荐,没有明确的招聘条件,在任职期间也没有业绩考核。因此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从选人,到用人缺少制度约束。应当对担任劳动保障法律顾问的律师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辞退,考核优秀的应当予以表彰[4]。

(三)保障法律顾问工作者的权益

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工作者在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付出了相应的时间和精力,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但是在现阶段,劳动保障法律顾问的收入相较于律所业务报酬较低,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于劳动保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可以考虑运用财政手段解决。对于偏远地区和贫困山区,可以设立专项资金,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的顺利运行。

最关键的一步是建立并不断完善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的制度保障体系。一方面,建立劳动保障经费保障制度。实践中存在着劳动保障法律顾问低价甚至无偿服务的现象,导致劳动保障法律顾问的存在感不强。国家有必要建立经费保障制度,支付合理对价。将这项费用列入劳动保障部门预算,建立一个合理的经费保障制度。为劳动保障法律顾问支付合理对价,劳动保障法律顾问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尤其是在我国的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通过此举可以有效解决劳动保障法律顾问经费不足的问题。可以帮助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在“老少边穷”地区落地生根。对于这些地区,还需要从政策上进行扶持。另一方面,需要对劳动保障法律顾问的权能加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顾问的权能问题是其角色定位问题的延伸。应当对劳动保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程序、程序期限、工作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

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法律顾问工作者提供独立的工作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对于企业管理者的不法行为,有必要给予劳动保障法律顾问相应的救济权及相应的制度支持。总之,需要在公开且透明的制度机制的基础上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在严格细致的评价机制上做好权责的统一[5]。

四、结语

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可以为劳动权益保障提供重要的智力支持。在运行中,可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完善的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促进法治中国的进程,也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法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制度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尚有较大的完善空间。立足新时代,应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沉着面对挑战,我国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工作必将有所突破,为我国法治社会保驾护航,有效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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