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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健身瑜伽裁判员临场执裁能力因素的探讨

2021-11-22王天成

当代体育科技 2021年19期
关键词:临场体式裁判员

王天成

(云南民族大学中印瑜伽学院 云南昆明 650000)

瑜伽源于印度,是一种关于身体与精神的锻炼方式,最早随佛教传入中国,如今瑜伽作为一项健身运动在中国传播,并成为年轻人的时尚。健身瑜伽最早出现在北京体育大学举办的健身瑜伽座谈会上,是瑜伽在我国本土化发展的表现[1]。2016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成立了“全国瑜伽运动推广委员会”,委员会组织专家编写了体式教材,培养了健身瑜伽的裁判员与教练员,并且举办了一系列公开赛[2]。健身瑜伽体位标准的制定参考了传统瑜伽体式,并将108个体式划分为了9个级别[3]。近年来,健身瑜伽发展迅速,2016年起我国已经举办过多场全国性及地区性的健身瑜伽赛事。参加瑜伽比赛的瑜伽爱好者众多,为满足健身瑜伽赛事快速发展的需要,多地举办了裁判员的等级培训,扩大了健身瑜伽裁判员队伍的同时,对裁判员的执裁能力也提出了考验。裁判员临场执裁水平关系到比赛的公正性、连续性和观赏性[4]。该文通过文献资料法、访谈法了解到,裁判员在临场执裁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干预,从而对评判的结果产生影响。研究影响裁判员临场执裁能力的因素能够找出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的不足与存在的问题,为今后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和培训提供有益参考。

1 研究方法

1.1 文献资料法

在中国知网查阅表现难美类项群运动赛事裁判员执裁的文献资料,如武术类、健身操、体育舞蹈等项目的裁判类文献,以执裁能力类文献为主要阅读文献。同时以“健身瑜伽”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了解健身瑜伽赛事及健身瑜伽的发展历程。

1.2 访谈法

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与已获得健身瑜伽裁判员证书的裁判员进行访谈,向知名裁判员学习关于瑜伽赛事仲裁过程中的相关知识,同时向其请教影响健身瑜伽裁判员执裁能力因素的问题。

2 影响健身瑜伽裁判员执裁的主要因素

2.1 裁判员的心理素质

在赛事活动中,裁判员会因为自身的变化与外界的变化而产生记忆、思维、感知觉等心理过程,其心理状态表现为兴奋、焦虑、专注、涣散、疲惫、自信与自我怀疑等。裁判员的自身记忆、注意力、身心状态等因素为影响裁判员执裁的内部因素。

在瑜伽赛事中,各运动队存在强弱之分,裁判员容易被过往的记忆干扰而产生心理定势。随着健身瑜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校与社会团体参与到赛事活动中,强队会有较弱的运动员,弱队也会有优秀的运动员。当裁判员进行评分时,心理定势会干扰裁判员并产生心理倾向性。

健身瑜伽赛事活动的环节较多,如若参赛的人数过多,则会导致部分单个环节时间有所延长,裁判员势必会因长时间的工作而产生身心疲劳。在极度疲惫的状态下,裁判员往往会出现思维缓慢、注意力分配不均或者注意力不够集中等现象,裁判员在此状态下进行评分极易出现漏判、误判等现象。

影响裁判员临场执裁的外部因素主要为赛事环境的变化。赛事中,观众、教练员与运动员的情绪激烈,裁判员的心理状态会受到此时赛事氛围的影响。如若裁判员不具有足够的自信而过于紧张,则易导致裁判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误判的情况。在参赛人员水平与赛事活动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裁判员宜产生失落、懈怠等负面状态,对工作态度产生影响,使得评分随意化、简单化。赛事等级越高,对裁判员的要求就越高,如裁判员掌握裁判规则的熟练程度与心理抗压能力,赛事等级越高也越容易使得裁判员产生赛前兴奋或焦虑等正面与负面的心理状态。

2.2 裁判员的临场速记能力

在健身瑜伽单人与双人赛的初赛与复赛环节中,同时进行展示的运动员人数较多,且体式变化较快,负责体式质量的裁判员需要同时观察多个运动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且在体式完成过程是否出现错误,这对裁判员的瞬时记忆和速记的能力具有较大的考验。

体式质量裁判员会根据不同的赛事环节对运动员的展示进行合格通过的判定或进行分数的评定。无论是何种评定方式,裁判员都需要对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进行记录,以待之后的审查。如果裁判员在评分过程中出现模糊、不确定、遗漏的情况,则会导致裁判员对同一运动员的评判结果不同。

健身瑜伽的决赛对负责难度得分评定的裁判员的速记能力具有更高的要求,裁判员需要熟悉即将上场的运动员提前申报的难度体式,而运动员完成申报难度体式的顺序不定,在此环节中单人与双人项目运动员的体式与体式之间的衔接较快,极易出现难度体式的维持时间不够、难度体式未完成、未完成申报的难度体式或者完成了未申报的难度体式等现象,裁判员需要具有较好的速记能力才能胜任此职责。这些都对裁判员的速记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裁判员的速记能力较差,则容易导致漏判、误判等现象,从而导致判定结果不具有准确性。

2.3 裁判员的理论水平

裁判员的理论水平包括对裁判规则的理解、对专项技术动作标准及相关裁判理论的掌握。裁判员只有熟练掌握了相关理论知识才能够胜任裁判工作,完成临场执裁工作。

裁判规则是裁判员执裁的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在2018年修订了《健身瑜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试行)》,2018版是现行版本并用于健身瑜伽裁判员的培训与健身瑜伽赛事。相较2016年与2017年的规则,现行的规则在评分依据上更加精细化、具体化、全面化。2017年规则在2016年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坐姿、中立伸展,2018年则重新进行了梳理与归纳,共形成了16个扣分要点[5]。裁判员需要及时对裁判规则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健身瑜伽裁判员对裁判规则认识陈旧或者理解不清晰,容易导致裁判员对运动员或者运动队评定的分数不准确,甚至有可能导致严重的比赛事故。

裁判员对专项技术动作标准的掌握是裁判员进行执裁的重要凭据,裁判员会根据运动员完成健身瑜伽体式的流程的准确性、流畅性、稳定性、表现力等进行评定。裁判员对健身瑜伽体式的名称、等级、易犯错误点的了解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裁判员执裁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健身瑜伽裁判员的培训会根据《健身瑜伽体式标准》中体式的流程对裁判员进行统一的培训,其体式的进入和退出与普通标准不同,《健身瑜伽体式标准》规定的体式具有统一性与规范性,而市场上瑜伽体式的进入与退出具有随机性与多样性。如若裁判员对专项技术掌握不熟练,则容易导致记忆混乱与不自信,从而无法在紧张的临场环境下快速判定运动员的分数。

裁判工作所涉及的学科广泛,其包括美学、法学、心理学等学科。裁判员需要具备基本的学科知识,以公正的赛事“法官”的身份运用法学知识处理争端。在一定情况下也需要运用到心理学,给裁判员团队的成员与参赛运动员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缓解赛前的焦虑与过度兴奋等情况。运动员在成套体式所展示的体式与音乐的契合度、体式序列的整体编排与音乐风格的搭配、运动员之间的体式搭配和体式与体式之间衔接的合理程度都对裁判员的鉴赏能力提出了考验。裁判员需要对运动员在赛台上展现出的感染力、面部的变化等信息和情感进行接收,并对运动员成套动作中人、音乐与动作融合表现出的艺术美给出评分[6]。

2.4 裁判员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所要遵循的行为与思想上的准则,裁判员的职业道德是裁判员在赛事活动中对人、事、物、时进行裁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国家体委颁布的《裁判员守则》中要求裁判员认真履行裁判员的职责,在赛事活动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裁判员在执裁时,首先要具备裁判道德,赛事活动的公平公正需要裁判员的维护。健身瑜伽裁判员的公正执裁需要依据健身瑜伽的竞赛规则和规程,在赛事中进行观察、分析、判定,在遇到熟悉的参赛者时也应保有公正无私的道德品质。如若裁判员不能保持自身的公正,在遇到外界的压力与诱惑时,屈服与顺从则会导致裁判员使用自身的裁判权力做出错误裁定,使得参赛的运动队蒙受损失的同时,也降低了运动员参与健身瑜伽赛事的积极性。健身瑜伽裁判员都具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健身瑜伽裁判员大多是出于对于健身瑜伽与健身瑜伽裁判员工作的热爱,自觉参与到健身瑜伽裁判员的队伍中,并且利用自身的业余时间积极参与到健身瑜伽赛事活动中进行健身瑜伽赛事的推广与建设。健身瑜伽裁判员各自的本职工作不同,各个工作的职业道德要求又具有一定的区别性和相似性。瑜伽在市场上可以作为一种课程商品,从事课程售卖的人员主张“公平交易”的道德准则,而这种道德准则在赛事活动中却不能成为裁判员的道德标准,裁判员的工作不可以进行商业性质的交易。健身瑜伽裁判员队伍中有许多高校教师,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教师注重举止文明、终身学习、公正待人等,与裁判道德具的要求有相似性。职业道德间的冲突需要对裁判员进行更多的教育与监测,而职业道德间的相似性则可以多加引导提高裁判员的道德水准。同时健身瑜伽裁判员也需要注意自身在赛事活动中的仪表及精神状态,健身瑜伽裁判员应当遵循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对裁判员在赛场上的服装要求,服装的整洁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裁判员的职业道德与服从管理的态度。

3 对策与建议

3.1 学习心理学知识,提高自我调控与疏导能力

裁判员应学习相关的心理学知识,加强心理训练。在执裁前的裁判员会议上进行相关的心理疏导,对常见的临场心理状态进行阐述并且进行相关的心理控制、注意转移及必要的应急措施的教学,从而降低裁判员的心理压力,提高裁判员在面对突发困境时的临场处理能力。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要能够随时进行有效的自我调控,保持正面、积极的心理状态,如专注、沉着冷静、坚定、自信、乐观等。在出现如涣散、焦虑、不自信、迟疑等不利于执裁工作的心理状态时,裁判员需要及时警惕并进行控制和转化,以保证裁判工作能够公正、有效地进行下去。

3.2 掌握科学方式进行记忆

科学的记忆方式可以是多人进行研究所得出的成果,也可以是个人在多次实践中摸索出的适合自身的记忆方式。赛事的不同环节对不同职责裁判员的要求不尽相同。在赛事的初赛与复赛中,对负责体式质量得分的裁判员有较高的要求,此类裁判员需要同时观察多名运动员,因此需要培养注意力的分配与记忆,使裁判员可以在每个体式的间隙中进行及时记录,从而减少需要记忆的量,缓和过于紧绷的精神状态。负责难度评分的裁判员需要对体式标准中的对应难度体式编号进行记忆,对运动员展示的体式能够快速对应和分类。裁判员需要在多次执裁过程中掌握适合自身的记忆方式与方法,通过多次的练习对所需要掌握的裁判规则与体位标准熟能生巧。认识裁判规则和体位标准内在的联系与其他方面的联系,进行有逻辑性的理解和学习,有利于加深裁判员的对记忆事物的印象。

3.3 透彻理解与掌握裁判规则及瑜伽体位标准

裁判员首先要加强对健身瑜伽比赛规则的和裁判法知识的学习和更新,确保在临场工作中理解并运用执裁权利,避免出现误判、漏判等情况。在赛前做好再学习与探讨,在赛中做好相关工作,在赛后做好工作总结。其次,裁判员需要经常习练健身瑜伽体位,提高自身专项技术动作水平,熟练掌握每一个体式对应的等级、体式进入的顺序步骤,以及体式进入与退出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学习与裁判相关的学科知识,以应对多变的赛事环境和特定的裁判职位。

3.4 培养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建立裁判员的监督机制

健身瑜伽裁判员工作是非正式的职业,基本上只在有赛事活动时,才会根据赛事的级别进行裁判员的选调和聚集。裁判员的道德培养具有长期性和实践性,需要对裁判员进行反复的道德规范教育,建立裁判员的裁判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并在多次赛事活动中进行反复锻炼,从而巩固裁判道德意识。地区性的赛事活动通常会对该地区的裁判员进行优先选调,而一个地区的赛事活动通常不会在同年举办多场同类型的赛事活动,这就使得地区的裁判员无法获得与国家级裁判员一样的锻炼机会。这就要求裁判员在道德培养上具有自发性,主动通过自我监督、自我学习等方式进行裁判员道德的培养。

裁判员道德的提高,不仅需要培养还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在赛事活动中进行录像,以此作为裁判员工作的复查和面对纠纷时的证据,并建立裁判员执裁行为进行个人档案与赛事档案。提供计算机等电子产品让裁判员对运动员的得分进行评定,并在赛事的公屏上公示每个裁判员的评分,提高裁判员打分的透明性。

3.5 对裁判员进行奖励与惩罚

对裁判员的奖励主要包括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不单指奖金,也包括纪念品等馈赠物品。满足人们对于物质方面的需求能够提高人们工作的积极性,但也要防止人们对于物质需求的过度膨胀。对裁判员进行精神奖励有利于满足裁判员自我实现的需求,自我实现需要是马斯洛需要层次中的最高层,自我实现是人们的基本需求,也是人们的最终追求,设立优秀裁判员称号奖励与提供裁判员晋升通道则可以满足人们的成长需求和价值实现需求,提高个人幸福感。设立惩罚措施,对滥用执裁权力、不服从管理、违法公序良俗的裁判员进行降低裁判员等级或者取消裁判员认证的惩罚,则有利于优化裁判员队伍。

4 结语

对裁判员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将会对健身瑜伽赛事的健康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就要求健身瑜伽裁判员热爱健身瑜伽,熟练掌握与健身瑜伽赛事有关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并自觉维护健身瑜伽赛事的公正与公平。健身瑜伽裁判员需要加强自我学习,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管理,积极参加健身瑜伽赛事活动,提高自身的执裁能力,为健身瑜伽的发展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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