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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H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探究

2021-11-22广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财会学习 2021年7期
关键词:计税薪金筹划

广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引言

近年来我国整体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已经成为税务局重点监管的群体了。现阶段高校教师的收入结构主要包含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技术服务费、评审费、讲座费等)、稿酬所得(著书、学术论文等)。在旧个税法实行期间,高校教师的税负较重,而新个税法调整了起征点和税率结构,并且还有专项扣除的优惠税收政策加持,因此可以帮助高校教师减轻一定的税负压力。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政策变化阐述

(一)综合个人所得计税范围和方法变化

新个税法将个人工资薪金、稿酬、劳务报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归为综合征税范畴,并且在原有的税率计算基础上重新调整了税率级距。原个税工资薪资收入是根据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的,共七档税率。而在新个税法下,使3%的税率级距增加了一倍,同时也扩大了10%和20%的低税率级距;又将20%和25%的税率都下调至10%,并缩减了25%的税率级距[1]。经过优化调整,让更多月收入在4000-8000元中等区间的教师得以受益。

另外新个税法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可以享受不同标准的扣除优惠。专项附加扣除的税法有助于实现不同收入水平之间的税收公平,促进收入再分配。同时新个税法从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计算、分月预缴,以此来减轻个体纳税的负担。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变化

根据我国2018年财税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可以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此外,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方法主要是根据全额累进原理,很容易出现个税陷阱或者无效区间。即当所得超过每一级税率后,则会导致税前比税后拿的收入少的反常情况出现[2]。

二、现阶段H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现状

(一)高校教师性质复杂,纳税申报混乱

因为高校自身合并重组、历史发展、产权关系等诸多原因,所以导致高校教师的性质也更为多样化,除事业编制教师、离退休教师,还有非实名教师、编外教师、劳务派遣教师、外聘教师等。事业编制教师按照工薪发放以及纳税申报,其他性质的教师,高校在发放工薪和纳税申报的自由度就比较高,可以按工资薪金,也可以按劳务报酬。

(二)高校津贴补贴名目繁多,归集困难

很多高校对于津贴补贴所设置的名目繁多,如科研劳务津贴、人才引进补贴科研绩效津贴等名目。但是在纳税申报中只有固定的项目,由此高校就会胡乱进行分类申报。比如有的高校将众多津贴全部归集到工资薪金的范畴中进行发放和纳税申报。而有的高校甚至认为津贴补贴是不在纳税范围之内,因此造成纳税申报信息不实,影响我国税收既得[3]。

(三)相关管理人员缺乏纳税筹划意识

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张,资金链延伸的越来越广,财务部门的管理人员所需要承担的职能也越来越复杂,财务工作量繁重,但是财务人员却明显匮乏,往往出现岗位重叠、职权权限混乱的情况,导致管理工作难度大,更无暇去专项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了。同时相当一部分的管理人员还欠缺纳税筹划意识,导致高校教师的节税利益无法保障。

三、新个税法下H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探究

(一)H高校教师收入构成

H高校是一所重点省属事业单位的重点金融职业教育学府,政府拨款与学费等收入为其主要收入结构,该校执行的是教师、教辅的工资制度。教职工的薪资构成主要有三部分,即基本工资、绩效薪资以及其他收入。岗位工资是根据我国统一标准进行规定,由教师工龄、职称等进行划分;而绩效工资则是根据学校规定对超额业绩进行奖励的部分,一般为超出课时费以及科研项目奖励等;其他收入就指的是劳务收入、津贴补贴等所得。

(二)新个税法下H高校教师综合个人所得税筹划路径

1.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可以通过改善福利待遇来增加教师的可实际支配收入,比如可以将教师工资薪金中的津贴和补贴所得转为日常的固定福利费用开支。比如每月提供固定数额的通信费、物业补贴、交通费、水电费等,将教师基本收入福利化、费用化,从而极大程度减少计税收入,减轻纳税负担。

2.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通常会有提供讲学或者教育咨询所获得劳务收入,新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税将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进行计算。因此没有超过的6万元的,均按照3%的税率来计算。同时,劳务报酬所得按照80%计入综合所得,所以对于承接的校外工作任务,可以按照劳务报酬申报。另外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都会产生差旅费,但是却不能被所得税扣除。因此教师可以要求企业承担差旅费,以此减少纳税额度。

3.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

上文说了新个税法提供的两种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即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收入进行计税。本文将以实际案例来进行对比哪种方式节税幅度更大。

案例2:H高校现有三位分别为初、高、级职称教师,相对应的月工资为4500、6000和10000元,相对应的年终奖金为30000元、20000元、10000元。三位教师都无专项扣除和附加扣除。

(1)第一位老师月工资4500,而年终奖为30000元,单独计税后应纳900元税额;而并入综合所得收入计税,则应纳税额为720元,节约了180元。

(2)第二位老师月工资6000,而年终奖为20000元,单独计税后应纳960元税额;而并入综合所得收入计税,则应纳税额为960元,两种计税结果相等。

(3)第三位老师月工资10000,而年终奖为10000元,单独计税后应纳3780元税额;而并入综合所得收入计税,则应纳税额为4480元,单独计税节约了700元。

由案例可得,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当和月工资保持基本对等,这样可以达到明显的节税效果。

(三)新个税法下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综合个人所得纳税筹划要点

1.充分利用个税优惠政策,扣除职业年金和三险一金

案例1:王老师今年1月份全部收入所得共计为1万元,三险一金及职业年金共计为2千元,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的共计2千5百元,其他扣除项目为零。那么王老师当月个人所得税额计算方法为:

10000-2000-2500-5000=500

500×3%=15元

而另一位和王老师全部收入所得相同的陈老师,因为没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职业年金扣除、三险一金扣除项,所以陈老师当月个人所得税额的缴纳就是根据全部收入所得作为计税基础,即10000×3%=300元。

由上述案例得知,高校应当充分利用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职业年金以及三险一金的扣除优惠政策来帮助教师减轻税负,提高纳税收益。

2.充分利用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节税

高校应当加大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因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囊括了广大教师的必要家庭支出,即医疗、住房、教育、养老等成本支出。通过利用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可以减轻教师的纳税压力。因此高校应当多组织教职工进行纳税政策的学习,并给予纳税筹划咨询与辅导。

四、新个税法下H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建议

(一)理清工资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

新个税法实施以后,我国各大高校财务管理人员应该对各项工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全面解读和应用。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去掌握新政策和税法规定,并且将其全面运用到工资薪资的日常发放和纳税申报中,从而帮助所有教职工降低纳税成本。

(二)明晰分类人员性质,有效归集津贴补贴

高校需要完善对工资薪金的管理制度,就需要理清所有教师的性质。比如对于非雇佣教职工就按照劳务报酬进行纳税申报即可,而对于雇佣的教职工则要根据工资薪金来进行纳税申报,同时规范津贴补贴的归集管理工作。

(三)加强财务人员纳税筹划意识,提高薪金管理水平

高校领导首先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不只在税收政策的研读和应用上,还要树立专业的纳税筹划知识和职业素养,加强和其他部门、教师的协作,共同为教职工减轻税负负担。目前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单独计税和计入综合所得征税,因此需要在年初预算计划编制时,就应当召集各个部门来商讨教职工工资薪金的发放,利用好政策,来实现均衡支付,减轻教职工的纳税负担。

结语

综上所述,新个税法对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缴纳提供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并且还调整了税率结构,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进一步帮助高校教师减轻税负。所以在纳税筹划方面,要从税收优惠政策运用与宣传入手,联合多个部门,合理发放教师的工资薪金,来达到节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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