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管理的难点及对策
2021-11-22申山宏副教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江苏扬州225007
申山宏(副教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江苏扬州 225007)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国内资本市场的股权交易行为日趋活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种。针对股权转让通常具有涉税金额大、政策较复杂等特点,采取强化大数据分析、完善税收政策、强化征管手段、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等措施,有效提升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股权转让的基本类别及主要涉税风险
按资本交易的行业惯例,股权转让种类通常可划分为:协议转让(非货币性交易、货币性交易)、二级市场交易(沪深证券交易)、司法拍卖、赠与或继承等。
除上市公司外,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一般不主动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加之股权转让涉及金额普遍较大,以及股权转让涉税政策相对复杂,即便是上市公司受利益驱使,也经常会采取多种手段尽量逃避或减少股权转让的税收支出。从实践来看,股权转让存在的涉税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集团内部之间股权无偿划转,导致股权转让应纳税行为发现和识别难度增大;(2)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应纳税行为难以及时发现;(3)转让价格偏低,导致应纳税额大大减少;(4)转移至低税率地区的股权转让,应纳税额不能反映实际情况;(5)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对股权减持情况不公开;(6)进行恶意税收筹划等。
二、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管理的难点
(一)转让过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股权转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内部或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一项经济交易行为。由于股权转让的主体、客体、转让交易时间、转让的形式等具有多样性、不确定性,导致股权转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首先,从股权转让形式看,除以资金为主的股权转让形式外,其他以土地、房屋、或有事项权等形式为代价的转让也正逐渐增多。其次,从转让的主体和客体来看,股权转让方和股权收购方会往往涉及公司法人、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自然人等不同主体,并且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自身税法遵从观念的强、弱对股权转让的隐蔽性也有一定影响。比如,限售股减持,虽然境内上市公司通常都会主动对前十大股东减持信息向社会公告,但取得股权转让收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往往会在利益面前存在侥幸心理,不依法主动进行纳税申报,导致税务部门征税困难或征税成本高。除了境内上市公司会对股权变动情况进行公布外,对其他未上市的公司和个人以及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境外关联公司,其股权转让信息往往隐匿在合同中,不容易被税务部门发现。另外,纳税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票的渠道具有多样性,既有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也有采取协议转让、司法拍卖等方式进行减持。如果纳税人不能主动、及时地对股权转让应税行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仅依赖现有征管数据如财务报表等资料,税务部门要及时、全面地获取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信息的难度较大,这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较难获取。股权转让价格直接影响股权转让收益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也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方的切身经济利益。受利益的驱动,部分发生股权转让的纳税人会故意签订平价转让或低于实际转让价格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以达到不缴、少缴税或推迟缴税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规定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价值,但对其他普通股权转让价格尚无相关具体规定。从税务部门公布的一些真实案例看,一些企业会利用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漏洞”,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采取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合同,隐瞒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采取平价或低价转让的方式,故意降低股权转让收益。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中,很多都是按照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原始出资数额及比例进行转让。为了逃避税务部门的检查,有的企业以非货币形式隐瞒转让收益,或者通过报销费用、提供其他经济利益等方式,就真实转让价格大于虚假合同价格的部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有的甚至直接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将远低于实际转让价格的假合同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另外,在计算与转让股权收入相关的持股成本时,因时间较长且经过多次分红、送股、配股,持股的原始成本有时会非常低,这会导致股权转让的应税收益金额较大,纳税人会采取故意虚增持股成本的方式,降低或逃避缴纳税款。由于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通常难以对股权转让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税务部门即使从工商部门获取了企业股东变更信息,要想掌握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往往存在较大难度,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条件下,很难确定转让协议的真伪。
(三)缺乏有效的税收监管措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该规定要求先缴税后变更,对堵塞股权交易税收流失发挥了较强监管作用,但该文件2015年1月1日已经废止,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予以规范。目前,除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有强制性的规定外,对其他企业的股权转让程序还没有相似的强制性要求。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股权转让且股东名称未发生变化的,以及所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目前不是必须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无需强制进行备案。加之与工商、证券交易机构等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依托现有的税收征管手段,税务部门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广泛存在的股权转让现象,缺乏行之有效的税收监管措施,相关股权转让管理的及时性、有效性还不能得到充足保障。
(四)限售股减持的相关税收政策尚不明确。从2006年开始,我国资本市场已经逐步实现了股票全流通,限售股解禁期一旦解除后,“大小非”减持的问题随之而产生。通常“大小非”限售股的原始成本往往很低,解禁后上市流通,相对于初始成本,转让方往往会获得超额的转让收益。“营改增”之前,依据原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从2009年开始我国境内限售股减持应按金融商品转让规定缴纳营业税,全国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也据此出台了法人单位“大小非”限售股转让需缴纳营业税的税收政策;但也有部分地区的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在如何理解、把握限售股转让的营业税政策方面,还存在较大的纳税争议,甚至有部分上市公司就此提起了行政复议。相关争议焦点主要有:限售股转让的税款计算方法,尤其是买入价如何确定,买入价是否应当除权;税务部门在税收检查中发现的限售股转让业务是否需要追溯调整至2009年1月1日,如果追溯到2009年,税务部门对法人单位限售股转让做出补税决定,相关补税金额、滞纳金、罚款数额都较大,或造成企业的资金压力,给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可能有“杀鸡取卵”的不良后果。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四款曾规定,“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但该文件条款,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声明已经失效。因此,目前对与送、转、配股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尚缺乏明确的政策规定。
(五)准确计算应纳税款存在较大难度。在实际股权转让应纳税款计算中,“卖出价”较容易确定,但“买入价”往往因股权取得方式不同,需要考虑较多因素,且计算过程复杂,存在一定的难度。比如,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注册资本改为了认缴制,这使得企业登记其股权时,其股东实际出资额往往与注册资金金额不一致。因此,当后续发生股权转让时,企业股东和税务部门在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在认可转让股权原始成本金额方面,会存在很大差异。同时,对扣缴义务人而言,扣缴税款的计算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财税知识,而且还必须了解转让方转让股权的原始成本,转让方有可能以涉及到商业秘密的理由不愿意提供,从而导致股权转让的税款代扣扣缴工作很难落实到位。而且,在转让方离开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之后,因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税务部门税款追缴工作存在较大难度。
三、应对的主要思路及方法
(一)强化大数据比对分析。广泛通过运用税务掌握的内部征管数据与外部的市场监督管理、证券、银行及其他部门提供第三方数据、互联网等大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审核分析的思路和方法,有利于加强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管理,及时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1.强化税务部门内部征管数据分析。利用税务部门直接掌握的金税三期数据,充分挖掘股权转让信息。一是可以根据税务登记信息中企业投资人或股东的变更信息,筛查股权变更疑点。二是利用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信息进行系统、组合分析。分析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减少信息,核实长期股权投资减少的原因,是因为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因为被投资单位清算造成的,并按以下规定处理:(1)对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按转让收入减去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投资收益。(2)对被投资单位发生清算的,依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对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部分,则确认为股东投资转让所得或转让损失。利用税务部门内部征管数据进行分析,优点在于税务部门获取数据更方便,缺点则在于相关内部征管信息主要是通过纳税人申报获取的,其准确性取决于纳税人是否能够主动申报以及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2.强化工商交换数据分析。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股权变更等工商企业登记(变更)信息的交换机制,依托跨部门的信息平台,实现税务机关与外部行政机关、部分企业事业单位的数据互通共享,并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制度。利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股权转让信息,与相关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能够方便、有效地辨别企业股权转让信息的真实性。
3.强化互联网数据分析。随着我国互联网建设的高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广泛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发展线下实体经济时,逐步拓展线上经营渠道,实现线下、线上同步发展的模式。从互联网上能够快速搜索到海量的企业经营信息,如企业股权转让和收购信息、投资信息、筹资信息、股票和债券发行信息等重大信息;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公共服务部门、证券、银行等也会通过自己的门户网站发布一系列社会、经济信息。税务部门从互联网中广泛采集、挖掘和分析其中的涉税信息数据,可以拓展股权转让涉税管理的渠道,提升管理效率。采集互联网相关数据,进行股权转让分析,一般有以下几种手段:一是充分利用网络爬虫技术采集数据。二是利用手机APP采集数据。目前常用手机APP软件主要有企查查、启信宝等,这些APP软件能够即时提供企业互联网信息查询功能,方便查询到企业商登记基本信息(包括登记、投资、主要高层管理人员、工商变更等信息)、对外投资信息、司法纠纷、法院判决、社会信用、企业重要事件等内容。三是利用专业互联网站点进行涉税数据采集。常用的采集网站主要包括: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平台、产权交易中心等网站。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股权转让业务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再加上相关的涉税政策不够明确,造成税务部门依法征税难,并且税收执法风险大。建议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股权转让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广泛调研,尽快制定出台股权投资转让、非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统一税款核算口径,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程序和规则,方便政策贯彻落实,从制度上强化源泉控管,防止税收流失,促进税负公平合理。
(三)采取多种税收征管手段。
1.强化税收宣传。税务部门应加强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帮助纳税人了解、熟悉政策、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风险。
2.规范企业备案管理。鼓励企业设置《股东及其变动台账》,对股东基本信息、股东投资、股本变动、股权转让及其转让对价等进行记录备查,且永久保存,从源头上把控股权转让的成本扣除基数。
3.健全税收征管台账。税务部门应逐步健全税收征管台账,实现股东基础信息登记全面化和股票减持信息登记常态化,将获取的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等信息,通过税收风险预警、专项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及时进行风险应对和处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4.强化部门合作。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督管理、土地、房管、证券等部门的信息传递机制,及时获取管辖范围内企业股权变化的信息,实现股权变更信息的共享;可参照“先税后变”的原则优化股权转让变更程序,对涉及土地、房产等股权交易行为的,将相关完税证或不征税证明材料作为土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的手续资料之一,实现税源的源头控管。
5.改进税务部门征管方式。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除注意检查审核股权转让价格外,还必须将股权转让成本作为审核的重点,厘清历史成本,依法计征,降低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
(四)强化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培养。股权转让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税务部门和企业财税部门,都应通过专业培训等方式进行人员知识技能更新和人才储备,培养既熟悉股权转让相关专业知识,又精通财会核算、税收业务的专业人才团队,完善岗位复核机制、适时借助外部专家或专业事务所的经验,提升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准确性、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