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拒付剖析
2021-11-22刘涵储云鹤路清秀编辑韩英彤
文/刘涵 储云鹤 路清秀 编辑/韩英彤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使用。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相符交单是构成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非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从表面上看,信用证项下拒付是开证行确定单据不符之后拒绝承付或偿付,但背后的原因和背景却不尽相同。
申请人提出拒付
在信用证业务的实务处理中,绝大多数拒付是由申请人提出的。信用证是基于贸易链条上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所涉及的款项支付。开证申请人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要求开证行拒付不符单据则是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申请人因单据本身问题拒付的情况最为普遍,通常是由于单据某方面的瑕疵影响了申请人的权益。其常见的情况包括:(1)单据支取金额有误,如支取金额与受益人实际发货的数量不匹配,或未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比例支取款项,发票金额未扣减信用证规定的税款或折扣等,导致申请人需多支付款项;(2)提单信息有误,如提单显示的收货人有误或未经过发货人背书,导致申请人无法取得货权,或提单显示的卸货港有误,影响申请人提货的时效,甚至产生额外的费用;(3)缺少必要单据或单据显示的信息有误,如发票、提单、装箱单或产地证等单据未提交,发票金额、产地证上的合同号等信息有误,均可能导致申请人无法清关;(4)信用证项下保函未提交或保函信息有误,如信用证下要求提交履约保函以保证受益人按期发货并保证货物质量、数量与合同要求一致,以在受益人违约时,申请人可凭履约保函索偿,若履约保函未提交或提交的保函中的金额、效期等信息有误,会影响申请人的获偿权利;(5)验收单据未经申请人或最终用户签署,或者签署人不符合要求,通常是由于产品还未验收,或者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未通过检验等,申请人如果付款会导致其在货物项下的权利受到损害。
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双方的基础合同、不受其约束,但由于信用证开立的依据是基础合同对结算方式的约定,因而申请人在基础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借助信用证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而提出拒付的情况,在实务中也比较常见。此类拒付主要基于以下问题:(1)货物质量或数量等有问题,如因货物以次充好、品质不符合约定标准,少发货、实际货物数量与单据不匹配,机械设备的后期安装调试验收不合格等先行拒付,后买卖双方再就货物问题进行协商解决;(2)货物发出后申请人或最终用户未收到,出于对货物质量缺乏信心而拒付,以待收到货物之后再做决定;(3)申请人或其下游客户因市场价格变动或其他情况变化,决定放弃货物而拒付,然后将全套单据退还出口方,终结交易;(4)买卖双方因修改基础合同导致支付方式变更,由信用证结算变为电汇或其他证外途径解决,需要通过拒付解除开证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5)因船期安排不当产生滞港费,或其他原因产生额外费用,买卖双方就费用承担问题沟通协调未果而先行拒付,待达成一致后再支付款项;(6)交易对手涉嫌欺诈,申请人查询不到船舶信息,提出拒付,同时继续查证,后续在基础合同项下解决纠纷。
申请人因资金或内部管理流程问题,利用信用证项下的不符单据先行拒付的情况在实务中也比较常见。通常的情况包括:(1)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没有到位。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一般是处于供应链中端的企业或者是贸易代理商,当下游企业或被代理人的资金出现问题时,便无法备齐资金向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方,也就是上游供应商支付款项。(2)申请人内部实行资金的统筹或集中管理,如某些大型集团公司要求下属企业每月初上报资金计划进行审批,如果批复金额未能全部覆盖本月信用证进口到单金额,则会对未覆盖部分的不符单据先行拒付,获批后才能对外支付。(3)某些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用自有资金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信用证项下到期付款时理财产品还未到期,企业选择通过拒付来延迟付款时间,等待资金到位再予以支付。(4)某些企业根据其内部流程规定,对于信用证项下含有不符点的单据均按先行拒付处理,通过后续的审批程序才能够对外支付。(5)到期付款时恰逢汇率市场波动剧烈,在进口货值较高的情况下购汇支付,会给企业造成较大的资金损失;为了规避汇率风险,申请人先行拒付,待汇率恢复平稳后再对外支付。开证行也会对不符交单先行拒付,在收到回复后再尽快完成款项支付。
开证行主动拒付
在信用证业务的实务处理中,一般情况下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后,都会将单据存在的不符点告知申请人,并就是否放弃不符点征求申请人的意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申请人未表示拒绝接受单据,为维护自身权益,开证行也会主动发起拒付,先解除自身付款责任,后再进行处理。
规避风险是开证行主动拒付的主要原因。当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开证行会向通知行或受益人的银行查询,要求证实受益人的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到期承付前,如果没有收到回复,为避免重复交单导致重复付款的风险,会对不符交单进行拒付,在得到证实后再支付款项。此外,在出现交单面函缺失重要信息(如付款路径、交单行参号等),发出查询而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为避免款项支付或解付出现问题,
思考和建议
从上述对拒付背景情况的梳理分析可以看出,信用证项下拒付的虽然是单据,但背后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对于开证行来说,了解拒付背后的原因和背景,有利于完善业务细节、更好地把握与拒付相关的业务处理,维护开证申请人的权益以及开证行自身的利益和信誉。
在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应保证条款措辞清晰明确,能够准确反映申请人的要求,避免因信用条款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给后续的单据审核埋下隐患。在审核单据时,开证行应该本着审慎的原则,将单据所含的不符点一次性全部提示给申请人,避免错漏,以使申请人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单据瑕疵,有针对性地进行后续处理。对于仅存在唯一不符点,且对该不符点能否成立没有确切把握的单据,审核时应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以及国际商会官方意见进行仔细推敲斟酌、谨慎提出。因为,如果申请人因基础合同执行出现问题或资金及内部管理出新问题而要求开证行以唯一不符点提出拒付,在遭到交单行、指定银行或保兑行质疑后,容易产生纠纷,使开证行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此外,在开证行为维护自身权益,主动提出拒付时,除了应该按照上述原则,在审慎审核单据的基础上提出不符点之外,还应该及时就拒付的相关情况与申请人沟通,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和配合。
开证行还需要根据申请人提出拒付的各种原因,关注拒付之后的处理细节。对于申请人因单据瑕疵拒付的业务,应跟踪受益人更正单据的情况,及时审核并通知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因基础合同执行问题拒付的业务,应跟踪交单行关于付款金额调整、单据处置以及额外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指示,并及时按照指示进行后续处理;对于申请人因资金或内部管理流程拒付的业务,应跟踪款项的落实,尽快完成支付,同时引导申请人尽量优化和完善资金划拨和内部管理流程。对于开证行因自身原因主动拒付的业务,应催促通知行、交单行或指定银行尽快提供相关信息,力争使业务得到尽快了结。
支付结算是信用证的重要功能,开证行应该本着合理审慎的原则处理信用证项下的拒付业务,在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框架下,维护申请人的权益以及开证行自身的利益和信誉,保证和促进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