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制度建设
2021-11-22刘华芹编辑王亚亚
文/刘华芹 编辑/王亚亚
第三方市场合作指中国企业(含金融企业)与有关国家企业共同在第三方市场开展经济合作。推动第三方市场合作旨在将西方跨国公司的资金与技术优势,与中方企业的制造优势,以及第三国的市场需求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这一合作模式提出后得到了多个国家的积极回应。迄今,中方已同法国、日本、意大利、英国等14个国家签署了第三方市场合作文件。第三方市场合作作为共建“一带一路”的新方向,还写入了我国“十四五”规划,用以指导未来我国企业拓展国际经济合作。目前第三方市场合作仍处于起步阶段,虽初见成效,但也面临诸多挑战。综合研判第三方市场合作的特点与难点,有助于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方市场合作发展的特点
拓展融资渠道、降低投资风险是第三方市场合作的主要目的之一,融资方式是关键所在。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第三方市场合作指南和案例》,当前第三方市场合作项目涉及领域较广,合作方式不同,合作对象各异,不过融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股权融资和多方直接投资。
一是以股权融资方式开展多方合作。以第三方市场合作模式实施的项目,往往通过多方参股的方式来融资,投资方既有金融机构,也有大型企业。项目大多具有投资金额规模大、运营周期长、盈利稳定性好等特征。突出合作案例是中国油气企业与日本、法国等国油气公司共同投资建设俄罗斯亚马尔液化天然气项目。受欧美国家经济制裁的影响,俄罗斯诺瓦泰克公司液化天然气项目的资金和技术来源中断,且俄罗斯国内缺少建设大型液化天然气工厂的经验、模块制造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迫切需要寻求新的资金来源和技术支持。在关键时刻,中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丝路基金)以30%份额入股该项目,助力总投资额300亿美元的全球性能源项目顺利启动实施。在项目执行中,法国和日本企业为总承包商,中方企业承担了60亿美元的服务和制造合同,一共有45家中方企业参与制造了该项目85%的模块、20%的运输船和90%的液化气运输船。中方的加盟使项目提前一年竣工,为俄罗斯诺瓦泰克公司赢得了25亿美元附加销售利润并助力其成为俄罗斯第一大天然气公司。该项目还使法国投资方——道达尔公司占上了世界天然气市场的制高点。此次合作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成功进入俄罗斯上游气田勘探开发和生产领域,在与15个国家200多家企业同台竞技中,中方企业严格按照国际标准施工,学到了世界先进油气企业的管理经验。更为重要的是,中方企业根据工程需要自主研发了包括“极光”号基地钻机在内的一系列高寒技术装备,跻身世界寒地技术装备先进行列。亚马尔液化天然气项目成为第三方市场合作股权融资模式的标杆。
二是工程承包项目中的多方直接投资。承包工程一直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合作方式,第三方市场合作框架下的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种合作形式:一是外方为项目总承包商,中方为分包商;二是中方为项目总承包商,分包给外方企业;三是中外联合投标或承包项目。多方参与的承包工程是中方单方承包工程的延展,合作难度相对较低,成为目前第三方市场合作较为普遍、合作成效较为突出的形式。中方承担总承包商、分包给外方企业是承包工程升级的重要标志。中国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建”)在这方面做出了示范。在卡塔尔卢塞尔体育场项目激烈的国际竞标中,中铁建与卡塔尔HB公司联手获得主承包商资格,打破了西方公司在该领域的垄断地位。经历了中标的喜悦后,中铁建又面临新问题。因项目为国际地标建筑,其建设标准既要满足国际足联的要求,又要符合卡塔尔的规范,仅靠自身的经验难以完成项目建设。于是中铁建打破常规,寻求在全球整合资源,遴选澳大利亚公司承担项目总设计,聘请英国公司分包建筑服务,吸收了来自全球15个国家的110家大型分包企业,4600多名中外建设者共同参与项目合作。预计2022年世界最大屋面膜结构体育场将亮相多哈,见证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又一佳绩。
第三方市场合作面临的主要障碍
第三方市场合作虽然拓展了融资渠道,扩大了资金来源,但由于合作主体众多,且来自不同国家和区域,合作关系更为复杂,中方企业需破解一系列合作难题。
规则协调成为合作难点
企业境外投资除了考虑资金和技术因素外,还需考虑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标准规范,后者构成了投资规则。能否适应各国的投资规则成为中方企业积极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关键所在。这些规则往往贯穿于项目投资全过程。目前,境外融资规则、海外投资保险规则以及施工规范,对中方企业的影响较为突出。
在境外融资规则方面,欧盟、英国、日本、韩国、巴西、阿根廷以及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均针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制定了国家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立法。西方跨国公司通常根据PPP立法开展项目融资。相比之下,我国目前还缺少PPP国家立法。若中方企业与西方跨国公司联手开展基础设施项目投标,就需要事先了解相关国家的PPP立法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这对中方企业而言是比较大的挑战。
在海外投资保险规则方面,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存在较大差异:美国实行的是基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双边模式”,日本实行的是基本于本国立法的“单边模式”,德国则采用基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本国立法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此外,各国还颁布有海外投资保险法,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保险体系。相比之下,目前我国针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保险品种相对较少、费率较高、申请流程相对复杂,也缺少商业性境外投资保险和再保险机构,加上一些企业保险意识淡薄,更加大了境外投资项目风险防范的难度。这可能会直接影响项目的盈利效果。第三方市场合作使中外企业成为真正的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面对第三方市场的不确定性,三方需统一保险意识和规则,寻求更为稳妥的项目保险实施方案。这对于中方企业而言,需重视投资保险对于境外投资项目的重要意义,充分了解合作方国家的保险规则,加强规则对接,提升企业的运营水平。
在项目施工标准方面,各国在项目施工标准、项目监理、管理流程、合同条款、预算编制、领事规定等方面,均存在不同要求。建筑标准的不同使得同类项目国内外造价差异巨大,深入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项目的企业对此要心中有数。例如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处于高寒地带,项目的防寒标准远高于我国;又如一些非洲国家采用法国的项目监理标准,相同项目的监理费用大大超过中方同业规定,如果按照中方的项目监理标准编制预算,将给企业造成亏损。对此,中方企业需详细研究各国投资规则,遵循相关标准与要求,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投资保护亟待加强
第三方市场合作涉及多国主体,各国法律不同且管理体制迥异,常常会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对此,需要建立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目前中方与14个国家签署的第三方市场合作备忘录只包含了合作原则、重点领域及促进措施,并未涉及投资合作的法律问题,也不具有较强的国际法约束力,难以为第三方市场合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看,迄今我国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从而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中的80%以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签署于2000年之前,甚至与某些国家至今未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显然无法适应中方企业境外投资的实际需求。第三方市场合作是共建“一带一路”的创新发展模式,相关内容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未能得到体现。虽然已经建立了中国-法国第三方市场合作指导委员会、中国-新加坡第三方市场合作工作组,成功举办了中国-意大利、中国-奥地利等第三方市场合作论坛,为中外企业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信息交换、洽谈合作、协议签署搭建了平台,但因缺少必要的国际法基础,目前的协调机制难以切实保护投资方利益,进而也会影响企业之间的合作。
完善第三方市场合作制度
鉴于第三方市场合作模式下,项目参与主体众多,投资过程复杂,为了更好地推动这一合作模式,需要转变以往只注重项目合作的观念,将项目合作与投资机制协调同步推进,为企业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提供有利的制度环境。
一是妥善应对西方国家有关第三方市场合作的立场与政策。2018年9月,美、日、欧三方贸易部长会议发布了关于第三国不以市场为导向的政策和做法的关切声明,旨在关注中方推进第三方市场合作是否遵循市场原则,是否引发产能过剩及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等现象。我国“十四五”规划特别强调,共建“一带一路”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遵循国际惯例和债务可持续原则,对此给予了积极回应,为企业合作提供了政策指导。着眼于未来,一方面,在第三方市场合作中企业应强化市场意识和规则意识,保证项目执行合规有效;另一方面,针对西方国家故意诽谤中方企业或项目的相关宣传也要坚决予以反击。
二是夯实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法律基础。为了维护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利益,迫切需要根据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实践重新修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将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有关条款纳入协定之中,并建立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双边磋商稳步落实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制定便利且操作性强的报税流程,将政府间的协定切实转化为企业的实际利益,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与此同时,宜加速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并建立行之有效的保险制度,为企业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保驾护航。
三是搭建多层级境外投资信息服务平台,助力企业降低投资风险。一方面,利用我国驻外使领馆的信息资源,协调国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搭建政府统一的对外投资国别指南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政策法规、行业资讯、企业动向、市场动态、投资机会等信息,为企业提供权威的经贸合作信息和公共咨询与服务;另一方面,可鼓励我国对外投资咨询服务机构积极拓展业务,为企业提供多种类型的个性化商业咨询服务,提升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的综合能力。